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培训之法规政策解读与交流资源下载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培训之法规政策解读与交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培训之法规政策解读与交流
该培训旨在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关人员对质量安全管理的认识和理解,重点解析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通过深入学习,参与者能够更好地掌握质量管理的要点、安全风险控制的方法以及应急处理机制。
主要内容包括:
l21g901 建筑基坑支护结构构造(第一分册)pdf法规政策解读: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
安全管理实践:分享实际项目中的成功案例和经验教训,探讨如何在日常工作中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质量控制技术:介绍最新的质量检测技术和方法,如无损检测、智能监测系统等的应用。
应急响应机制:分析常见安全事故类型及其应对策略,提高紧急情况下的处理能力。
培训目标:
提升参培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促进技术进步与创新。
通过此次培训,参与者不仅能够加深对相关法规政策的理解,还能在实际操作中应用所学知识,从而有效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
办法具体规定——合同履行
二、几项关键制度工期及造价的控制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安全措施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不得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具体规定——责任追究
二、几项关键制度工期及造价的控制
第十五条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政府指导价竞标,或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导致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各方及有关专家,对工程施工风险大的深基坑开挖、盾构进出洞等关键节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等,进行上一道工序和后续准备情况的条件验收。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进行关键节点施工。根据上海、北京等地的经验,关键节点包括围护结构施工、基坑开挖、盾构进出洞、端头井完成(移交前)、盾构推进100环、旁通道开挖等。主要针对质量验收,也包括安全或风险条件。
二、几项关键制度关键节点条件验收
开展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的意义
是风险预控的重要手段:设定关键节点是将风险控制前置,在开工前对工程风险进行梳理和验证,以此督促各单位完善程序、落实措施、积极准备,严谨施工。是落实责任的重要抓手:验收前,需明确完善本条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验收过程中,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测等建设各方参加;验收完成后,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提出申请,项目总监签署关键节点开工令。是政府监督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切入点:政府监督部门的介入,可以督促完善措施,充分履行过程监管职能,也可有效防范参建各方因利益捆绑而降低要求。
二、几项关键制度关键节点条件验收
第五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并对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
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机构,有条件、也义务和权利配合建设单位等进行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的施工前条件验收。
二、几项关键制度关键节点条件验收
二、几项关键制度应急管理
二、几项关键制度应急管理
办法具体规定—应急预案、保障机制与应急演练
第六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保障机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编制的应急预案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二、几项关键制度应急管理
办法具体规定—应急预案、保障机制与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一般包括:1)组织机构及职责;2)预防与预警;3)信息报告程序;4)应急处置;5)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等内容。应急协调保障机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应急协调保障应该是政府主管部门统一指挥,建设单位组织协调,城市相关管理部门和相关设施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施工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为抢险救援主体的形式。应急演练应明确如下基本内容:1)应急演练原则、分类与规划;2)应急演练组织机构;3)应急演练准备(包括制定演练计划、设计演练方案、演练动员与培训、应急演练保障);4)应急演练实施(包括演练启动、演练执行、演练结束与终止);5)应急演练评估与总结等。
二、几项关键制度应急管理
办法具体规定—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抢险
二、几项关键制度应急管理
办法具体规定—事后恢复
第六十九条 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必要时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工程恢复方案包括工程自身恢复和受损的周边环境的恢复,工程恢复按建设程序进行,先设计后施工。工程恢复方案应根据受损情况制定,并应充分考虑次生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方案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必要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实施的有效性。
二、几项关键制度应急管理
风险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鉴于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针对安全风险评估成果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明确建设单位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时,须提供经专家论证的风险评估报告,确保落到实处。
二、几项关键制度专家论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二、几项关键制度专家论证
专项设计方案及监测变形控制标准的专家论证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质量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工程的设计方案、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控制标准等组织专家论证。
高风险工程是指通过安全风险评估,认为存在重大工程风险或环境风险的工程,因风险接受度低,必须采取风险规避、完善设计方案、加强工程处理措施等降低风险等级。高环境影响风险工程一般需要制定监测控制标准,但科学、合理的标准不易给定,是当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管控的重点和难点,应当充分利用社会专家资源和工程经验,采取专家论证的方式综合确定,是有效的手段。鉴于设计单位是工程设计阶段风险控制的主体,专家论证宜由设计单位组织。
二、几项关键制度专家论证
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含可能对工程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根据设计处理措施、专项设计和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本条引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如前所述,环境影响风险工程应纳入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中。
二、几项关键制度专家论证
工期造价方案的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和造价进行论证,论证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复杂程度及其周边环境拆除、迁移等对施工工期和造价的影响。 专家论证报告作为招标文件编制的依据。
二、几项关键制度专家论证
《暂行办法》关于责任体系的总体表述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勘察、设计责任。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测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测责任。
gb∕t 21372-2008 硅酸盐水泥熟料强调了企业对项目机构的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监测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测机构的管理。
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勘察、设计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安全质量负责;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执业人员应当对其签字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理工作负责。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监测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监测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测工作负责。
db22∕t 5001-2017 农村户厕改造技术标准强化了建设单位的安全质量责任
依据3183号文理解“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管理职责。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总牵头单位,要根据事前确定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要认真执行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质量责任情况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是“受主办人或权利人即项目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项目的组织,是建设项目的管理者”。建设单位从投资者的利益出发,根据建设意图和建设条件,对项目投资和建设方案作出决策,并为项目的实施者创造必要的条件。建设单位具有选择项目建设的其它参与者的权利,在实施过程中有检查验收过程质量、拨付工程款与监督工程款使用的权力,负责对各个环节进行综合管理。因此,建设单位在整个工程建设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单位则处于从属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