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pdf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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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pdf简介: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pdf" 是一份详细的合同模板,主要用于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项目。这份合同通常由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签订,包含了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价格、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合同的试行版意味着它可能还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以便更好地适应实际工程项目的需要。

在签订此类合同前,双方需要详细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确保各自的权益得到保障。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修改,应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进行书面修改。这个文件是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pdf部分内容预览:

附件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材料、单价质量供应送达备规格型号单位数量设备品种(元)等级时间地点注42

附件5:发包人供应苗木一览表序苗木材料单价供应数量送达备规格单位号名称(元)地点注43

(工程全称)签订绿化养护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绿化养护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 担施工范围内的绿化养护责任。 内容包括对养护范围内植物采取的整形修剪、松土除草、灌 溉与排水、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改植与补植、绿地防护(如防 台风、防寒)等技术措施;其他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绿化养护质量按照口《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或 口 (地方标准)中级标准。 三、考核标准 由发包人按 (口国家标准口行业标准 口地方标准)中级标准进行考核,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 扣除。 四、绿化养护期 绿化养护期 个月,从工程峻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为确保养护质量,承包人应安排专业队伍和人员进行养 护管理。 2.承包人在养护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避免造成对第三 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因承包人操作不当、管理不善而造成人身 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紧急事故需处置的,承 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处置。 3.苗木成活率按合同约定执行,发生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 须按原设计品种和规格及时更换,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绿化养护期满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 其他责任约定:

六、养护费用 养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七、其他约定:

绿化养护责任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 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绿化养护期满。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以及 (地方标准),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 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 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 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绿化工 程、园林附属工程(园路与广场铺装、假山、叠石、置石、园林 理水、园林设施安装),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 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 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 防渗为年;其他防水工程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绿化工程为 个月; 7.园林附属工程为 个月;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 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 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从质量保证金中 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 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及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 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 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建设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 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 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 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 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 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工程建 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 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 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 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 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 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 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JC∕T 971-2005 水泥制品工业用水压试验机,执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 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 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 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2020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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