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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住宅小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案例根据检索到的信息,关于某住宅小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工程造价案例,可以总结如下:
案例背景
该住宅小区工程涉及多个承包商和分包商,施工过程中因材料价格上涨、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成本增加。业主与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时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
主要争议点在于工程量确认及价格调整问题。双方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存在分歧,并且对于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全部由业主承担意见不一。
处理过程
通过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计,最终确定了合理的工程结算金额。同时,法院介入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
该案例强调了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变更条款、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性,并且建议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合作,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以上总结基于检索到的信息整理而成。具体细节可能因实际情况有所不同,请根据实际需求进一步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专业人士。
某住宅小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案例
某小区工程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于2005年11月23日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按照工程预算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对比中标价与工程参考预算的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经招标人确认后执行。”工程开标后由某施工企业中标,工程标底价2537.13万元,中标价为2091.3515万元,暂定价及甲供材279.27万元。2006年3月3日,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双方又签订了《关于某工程结算方式调整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调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按投标同比下浮结算”,投标书中措施费198.85万元,工程参考预算措施费324.61万元。施工企业于2007年就结算中下浮率的问题提请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主要存在两点分岐。
(一)本工程下浮比例应如何计算?
(二)“同比下浮”表达的意思是否准确?
(二)“同比下浮”意思不清,造成多种理解《通信光缆机械性能试验方法 第2部分:接插线光缆中被覆光纤的压缩位移 yd/t3022.2-2016》,因此只能进行调解。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经研究比较其投标书和参考预算,施工方在投标时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在分部分项工程费上下浮不多,而在项目措施费上下浮较多,达到38.74%,而中标价与工程参考预算的仅下浮为17.57%。两者相差较大,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类似工程进行了比对,发现类似公开招投标工程的措施费下浮一般在20%左右,并提供甲乙双方参考,经调解双方同意对新增措施费没有单价的按中标价与工程参考预算的下浮比例进行结算。
(三)签定的合同或补充协议书,应充分考虑到当时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合同对工程造价调整的约定,对可能引起合同计价纠纷的地方,应尽量做到明确细致到位,尽量不留活口。本例启示我们,在签订合同中涉及到下浮率的问题,应避免使用“同比下浮”、“同等下浮”等不确定用语,最好应明确计算方法,确定具体下浮数值,从而避免产生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