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891-2012》

【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891-2012》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
资源大小:
标准类别:地方规范
资源ID:7317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在线阅读


北京市地方标准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DB11/891-2012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3年01月01日


前 言


  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目标,在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1-602—2006)的基础上,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标准化工作计划,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总结工程经验,并经专家深入论证,对《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了修编。
  本标准在修订中提高了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的标准,加强了对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要求,增加了给水排水和电气专业系统设计内容。本标准还附有若干节能设计判断文件、建筑热工和管道保温计算、外窗热工性能等资料。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标准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绿色建筑研究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联系电话:88042132)。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技术科学系 北京建筑节能研究发展中心 北京清华阳光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天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拜耳材料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圣戈班玻璃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敏生、万水娥、夏祖宏、刘杰、贺克瑾、吴晓海、周辉、董宏、王祎、燕达、刘烨、张野、鲍宇清、周宁、刘铭、刘瑞萍、何庚中、佟立志、赵志军、田辉、刘越、钱文森、杨理南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以姓氏拼音为序)蔡敬琅、曹越、李宁、刘月莉、刘振印、罗运俊、王根有、翁如壁、吴德绳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目标,改善北京地区居住建筑热环境,进一步提高北京市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下列情况:
  1 住宅、集体宿舍、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等以供暖能耗为主的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2 住宅小区和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群的集中冷热源、供水和供电系统的节能设计;
  3 未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农村自建住宅,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遵循本标准,通过以下途径降低建筑物能耗:
  1 根据北京地区的气候特征,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建筑外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严格控制建筑物冬季耗热量指标。
  2 通过供热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供热系统的热源效率和输送效率。
  3 通过建筑遮阳和空调、通风系统的节能设计,有效控制夏季的空调能耗。
  4 通过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电气系统的用能效率。


1.0.4 北京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0.1 体形系数(S) shape coefficient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单位为㎡/m³。


2.0.2 窗墙面积比(M) window to wall ratio
  某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是该朝向外窗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的墙面总面积(包括外窗面积)之比(M1)。开间窗墙面积比是房间的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之比(M2)。


2.0.3 建筑遮阳 solar shading of building
  采用建筑构件或安装设施以遮挡或调节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的措施。


2.0.4 活动外遮阳装置 active external solar shading device
  简称活动外遮阳。安设在建筑物室外侧并固定在建筑物上,能够调节尺寸、形状或遮光状态的遮阳装置。


2.0.5 中间遮阳装置 middle solar shading device
  简称中间遮阳。位于两层透明围护结构之间的遮阳装置。


2.0.6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为W/(㎡·K)。


2.0.7 外墙和屋顶的平均传热系数 mea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external wall and roof
  考虑了外墙、屋顶存在的热桥影响后得到的整体传热系数。


2.0.8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H) index of heat loss of building
  在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全部房间平均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由室内供暖设备供给的热量。单位为W/㎡。


2.0.9 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 modification for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考虑了太阳辐射对外围护结构传热的影响而引进的修正系数。


2.0.10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ζi) modification coefficient of temperature difference for building envelope
  根据围护结构同室外空气接触状况,在设计计算中对室内外计算温差采取的修正系数。


2.0.11 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te) mean outdoor temperature during heating period
  计算供暖期是采用滑动平均法计算出的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5℃的天数,期间室外平均温度是室外的日平均温度的算术平均值。


2.0.12 耗电输热比(E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2.0.13 耗电输冷(热)比[EC(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cooling(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系统的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4 热量计量装置 heat metering device
  热量表以及对热量表的计量值进行热分摊的、用以计量用户消费热量的仪表。


2.0.15 热量表heat meter
  用于测量及显示水流经热交换系统所释放或吸收热能量的仪表。由流量传感器、计算器和配对温度传感器等部件所组成。


2.0.16 热量测量装置 heat testing device
  专指设于热源和热力站,仅作为企业管理用,不作为贸易结算用的热量表或其他类似装置。其流量传感器测量精度可适当放宽。


2.0.17 热量结算点 heat settlement site
  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通过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直接进行贸易结算,该热量表所在位置为热量结算点。


2.0.18 分户热计量 heat metering in consumers
  以住宅的户(套)为单位,以热分摊或热量直接计量方式对每户的用热量进行的计量。


2.0.19 热分摊 heat allocation
  在热量结算点内(通常为建筑物内)的各独立核算用户之间,通过设置在用户内的测量记录装置,确定每个用户的用热量占结算点总热量的比例,进而计算出用户的热分摊量,实现分户热计量的方式。


2.0.20 室外管网热输送效率(η1) efficiency of network
  管网输出总热量与输入管网的总热量的比值。


2.0.21 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automatic control device of heating load
  安装在热源或热力站,能够根据室外气候的变化,结合供热参数的反馈,通过相关设备的执行动作,实现对供热量自动调节控制的装置。


2.0.22 一次水和二次水 primary water and secondary water
  在通过换热器间接供热的供暖系统中,热源侧的热媒循环水为一次水,用户侧的热媒循环水为二次水。对应的循环水泵则称为一次侧循环泵和二次侧循环泵,简称一次泵和二次泵。


2.0.23 一级泵和二级泵 primary pump and secondary pump
  在热源直接供热的供暖系统中,热源侧的循环水泵为一级泵,外网或用户侧的循环水泵为二级泵,简称一次泵和二次泵。


2.0.24 静态水力平衡阀 static hydraulic balancing valve
  具有良好流量调节特性、开度显示和开度限定功能,可以在现场通过和阀体连接的专用仪表测量流经阀门的流量的手动调节阀。简称水力平衡阀或平衡阀。


2.0.25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self-operate flow limiter
  通过自力式动作,无需外部动力驱动,在某个压差范围内自动控制流量保持恒定的调节阀。又称定流量阀。


2.0.26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self-operate differential pressure control valve
  通过自力式动作,无需外部动力驱动,在某个压差范围内自动控制压差保持恒定的调节阀。又称定压差阀。


2.0.27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thermostatic radiator valve
  与供暖散热器配合使用的一种专用阀门,可人为设定室内温度,通过温包感应环境温度产生自力式动作,无需外界动力即可调节流经散热器的热水流量从而实现室温恒定。简称恒温阀或散热器恒温阀。


2.0.28 计算集热器总面积Ajz calculation for gross collector area
  指北京地区单栋住宅全楼所有用户均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供应生活热水,太阳能保证率为0.5时,所需设置在屋面的太阳能集热器的总面积计算值。

.

3 建筑热工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群的规划布置、建筑物的平面和立面设计,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避风、夏季自然通风。


3.1.2 建筑物的朝向和布置宜满足下列要求:
  1 朝向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2 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
  3 主要房间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北向及西北向)。


3.1.3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S不应大于表3.1.3规定的限值。当S大于表3.1.3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3.3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注:计算体形系数时,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F和其所包围的建筑体积V0,应按本标准附录A.1计算确定。


表3.1.3 体形系数S限值

3.1.3.jpg



3.1.4 普通住宅的层高不宜高于2.8m。


3.1.5 居住建筑各朝向窗墙面积比M1不应大于表3.1.5的限值。当M1大于表3.1.5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3.3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但M1不得大于其最大值。


表3.1.5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M1限值和最大值

3.1.5.jpg

3.1.6 窗墙面积比M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计算:
  1 面积和朝向根据本标准附录A进行计算和确定。
  2 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计入窗户面积。
  3 凸窗的窗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4 封闭式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如下计算:
  1) 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设置保温隔墙和门窗时,按阳台内侧与房间相邻的围护结构面积计算,阳台门计入窗户面积;
  2) 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无保温隔墙和门窗隔断时,按阳台外侧围护结构计算。


3.1.7 平屋顶的屋顶透明部分的总面积不应大于平屋顶总面积的5%;坡屋顶房间的窗户为采光窗时,开窗面积不应超过所在房间面积的1/11。


3.1.8 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装置的住宅屋顶应符合本标准第5.3.4条的规定。


3.2 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


3.2.1 外墙需保温时,应采用外保温构造。当确有困难无法实施外保温而采用内保温时,热桥部位应采取可靠的保温或阻断热桥的措施,并采取可靠的防潮措施。


3.2.2 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不应大于表3.2.2规定的限值。当K值不满足限值要求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3.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3.2.2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限值

3.2.2.jpg

  注:1.坡屋顶与水平面的夹角大于45°按外墙计,小于45°按屋顶计。
    2.低层别墅供暖房间与室外直接接触的外门应按阳台门计。
    3.当变形缝内沿高度方向填满保温材料,且缝两边水平方向填充深度均不小于300mm时,可认为达到限值要求。


3.2.3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外墙和屋顶的K值应是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的平均传热系数,按本标准附录C计算确定。
  2 门窗的K值应为主体部分(包括透明玻璃和非透明门芯板)和窗(门)框等的整体传热系数,根据产品提供的数据确定,部分外窗的K值可参考附录E。
  3 楼板、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隔墙、变形缝墙的K值按主断面传热系数确定。


3.2.4 东、西向开间窗墙面积比M2大于0.3的房间,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C应符合下列规定:
  1 M2≤0.4时,SC不应大于0.45;
  2 M2>0.4时,SC不应大于0.35。

  注:1 M2的计算见本标准第3.1.6条。
     2 下列情况可直接认定满足本条要求:
    1)设置了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装置;
    2)封闭式阳台,阳台与房间之间设置了能完全隔断的门窗。


3.2.5 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C应按下式计算:


3.2.5.jpg

式中 SC——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SCC——外窗本身的遮阳系数,部分外窗的SCC值可参考附录E;
   SD——建筑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冬季当外窗仅有活动外遮阳时取SD=1,当有固定外遮阳时应按本标准附录D计算;
   SCB——玻璃的遮阳系数;
   FK——窗框的面积;
   FK——外窗的面积,FK/FC为窗框面积比。


3.2.6 凸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北向房间不得设置凸窗。

  2 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凸窗凸出(从外墙外表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500mm;
  2)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外墙的传热系数限值。


3.2.7 阳台和室外平台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阳台下列部位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
  1) 敞开式阳台内侧的建筑外墙和阳台门(窗);
  2) 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不设置门窗的封闭式阳台,阳台外侧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
  3) 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的封闭式阳台,阳台内侧的隔墙和门窗(限值为表3.2.2序号4和1),或阳台外侧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
  2 当封闭式阳台内侧设置保温门窗时,保温门窗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3 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不设置门窗,以及设置隔墙和门窗、但保温设在阳台外侧的封闭式阳台,应按阳台门冬季经常开启考虑,将阳台作为所联通房间的一部分。
  4 室外平台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屋顶传热系数的限值。


3.2.8 楼梯间和其他套外公共空间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梯间、外走廊等套外公共空间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该门和窗应能完全关闭。
  2 建筑物出入口宜设置过渡空间和双道门。
  3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第3.2.2条的规定。


3.2.9 外窗、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其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7级。


3.2.10 建筑遮阳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东、西向主要房间的外窗(不包括封闭式阳台的透明部分)应设置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

  2 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外遮阳或活动外遮阳。
  3 外遮阳装置的结构和机电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应执行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 J237的规定,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进行。
  注:三玻中间遮阳窗,靠近室内的玻璃或窗扇为双玻(中空),且遮阳部件关闭时可以全部遮蔽窗户,冬季可以完全收起时,可等同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


3.2.11 居住建筑外窗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面积的1/15,并应采取可以调节换气量的措施。


3.2.12 外围护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1 外保温的外墙和屋顶宜减少混凝土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屋顶突出物等;当外墙和屋顶有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和突出物时,应采取隔断热桥或保温措施,保温构造做法示意见附录C。
  2 外墙采用外保温时,外窗宜靠外墙主体部分的外侧设置,否则外窗(外门)口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3 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4 变形缝墙应采取保温措施,且缝外侧应封闭。当变形缝内填充保温材料时,应沿高度方向填满,且缝两边水平方向填充深度均不应小于300mm;采用在缝两侧墙做内保温时,每一侧内保温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3.2.2的限值。


3.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3.1 当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均满足本标准第3.2.6条1款、第3.2.9条、3.2.10条1款和3款的规定,且各项围护结构的设计参数均不大于第3.1.3、3.1.5、3.2.2、3.2.4条的限值时,可直接判定为总体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当不满足第3.1.3、3.1.5、3.2.2条的限值要求时,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判据,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3.2 进行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时,所设计建筑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H不应大于表3.3.2的限值。


表3.3.2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H(W/㎡)

3.3.2.jpg



3.3.3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下式计算:


3.3.3.jpg

式中 qH——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
   QHT——单位时间通过建筑外围护结构的温差传热量(W);
   QTY——单位时间通过建筑物外围护结构透明部分的太阳辐射得热量(W);
   QINF——单位时间建筑物空气换气耗热量(W);
   A0——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本标准附录A.1的规定计算确定;
   qIH——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建筑物内部得热量(W/㎡),取qIH=3.8W/㎡。
  注:1.建筑外围护结构包括外墙、屋顶、地面(还包括与土壤接触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墙面)、外门窗、不供暖地下室上部的楼板、暴露在室外空气中架空或外挑的楼板等。
    2.封闭式阳台保温设在外侧时,外围护结构为阳台外侧的外墙和外窗;当在阳台内侧设置保温的隔墙和门窗时,外围护结构为分隔阳台和房间的墙、窗(门)。


3.3.4 单位时间通过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的温差传热量QHT,应按下式计算:


3.3.4.jpg

式中:εi——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按表3.3.4-1取值;
   Ki——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W/(㎡·K)],按表3.3.4-2值;

   Fi——外围护结构的面积(㎡),根据本标准附录A.1的规定计算确定;
   tn——室内计算温度,取18℃;当外围护结构内侧是楼梯间或封闭外走廊时,取12℃;
   te——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取0.1℃;
   ζi——温差修正系数,按照表3.3.4-3取值。


表3.3.4-1 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

3.3.4-1.jpg

注:外墙朝向按本标准附录A.2确定。


表3.3.4-2 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i取值

3.3.4-2.jpg

  注:周边地带为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或与土壤接触部分不超过2m的外墙。


表3.3.4-3 温差修正系数ζi

3.3.4-3.jpg

注:阳台朝向按本标准附录A.2确定。


3.3.5 单位时间通过建筑物外围护结构透明部分的太阳辐射得热量QTY,应按下式计算:


3.3.5-1.jpg

式中 ITYi——北京地区建筑物外围护结构透明部分供暖期平均太阳辐射强度(W/㎡),应按表3.3.5选取;
   Cmci——一般外门窗的太阳辐射修正系数;
   Fmci——一般外门窗和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根据本标准附录A.1的规定计算确定;
   SC——一般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式(3.2.5)计算;
   C'mci——保温设在内侧的封闭式阳台的太阳辐射修正系数;
   F'mci——分隔封闭式阳台和房间的透明保温门窗面积(㎡);
   SCW——保温设在内侧的封闭式阳台外侧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式(3.2.5)计算;
   SCN——保温设在内侧的封闭式阳台内侧透明门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式(3.2.5)计算;
   0.87——3mm普通玻璃的太阳辐射透过率;
   0.70——考虑污垢和天气阴晴因素的折减系数。


表3.3.5 外围护结构透明部分外表面供暖期总辐射平均太阳强度ITYi(W/㎡)

1.jpg

  注:垂直面朝向按本标准附录A.2确定。


3.3.6 单位时间建筑物空气换气耗热量QINF应按下式计算:


3.3.6.jpg

式中 tn——室内计算温度,取18℃;
   te——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取0.1℃;
   Cp——空气的比热容,取0.28W·h/(kg·K);
   ρ——空气的密度(kg/m³),取温度te下的值,北京地区ρ=1.292;
   N——换气次数,取0.5h-1
   V——换气体积(m³),当楼梯间和外廊不供暖时,V=0.60V0;当楼梯间及外廊供暖时,V=0.65V0,V0为建筑体积,根据本标准附录A.1的规定计算确定。


.

4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供暖系统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并应作为选择末端设备、确定管道规格、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


4.1.2 住宅供暖和空气调节的室内和室外设计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及其他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 居住建筑的供暖、空调方式及其热源、冷源选择,应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的高效率应用、用户对供暖空调预期费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住宅不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


4.1.4 居住建筑集中供热热源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厂余热的区域,应优先采用废热或工厂余热。
  2 不具备1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3 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4.1.5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源和空调系统的选择、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有关规定执行。


4.1.6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对用热规律不同的热用户,在供暖系统中宜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系统设计时,应为热用户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计量创造条件。


4.1.7 除无集中热源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外,在设计时不应采用直接电热供暖设备作为居住建筑供暖的主体热源:
  1 无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居住建筑;
  2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居住建筑。


4.1.8 在冬季设计工况下,当空气源热泵机组运行性能系数(COP)低于下列数值时,不宜采用其作为冬季供暖设备:
  1 冷热风机组:1.80;
  2 冷热水机组:2.00。
  注:冬季运行性能系数是指设计工况时的性能系数,即冬季室外侧温度为供暖计算温度或空调计算温度条件下,达到设计需求的机组供热量(W)与机组输入功率(W)之比。


4.1.9 集中供热系统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4.1.10 采用集中供暖或集中空调系统,选配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供暖系统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或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耗电输冷(热)比EC(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EHR或EC(H)R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3f943785c0894c7092a0eeb410c7fd6e.gif

式中:G——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³/h);
   H——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水柱);
   ηb——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Q——设计热负荷或冷负荷(kW);
   △T——规定的供回水温差,按表4.1.10-1取值(℃);
   A——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1.10-2取值;
   B——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1.10-3取值;
   ∑L——管网主干线长度(包括供回水管)(m);
   α——与∑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1.10-4取值。


  注:管网主干线长度∑L如下确定:

   1.供暖系统按室外主干线长度计算。
   2.空调水系统为从冷热机房至该系统最远用户的供回水干管总输送长度;当管道设于大面积单层或多层建筑时,可按机房出口至最远端空调末端的管道长度减去100m确定。


表4.1.10-1 △T取值表

4.1.10-1.jpg


表4.1.10-2 A取值表

4.1.10-2.jpg

  注:不同流量的水泵并联运行时,按单台最大流量选取。


表4.1.10-3 管道系统的B取值表

4.1.10-3.jpg

  注:1.多级泵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5;
    2.多级泵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4。


表4.1.10-4管道系统的α取值和计算式

4.1.10-4.jpg



4.1.11 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满足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供热量应采用热量表或热量测量装置进行计量检测。
  2 居住建筑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热量表,并以此作为热量结算点;住宅分户热计量应采取以楼栋为热量结算点,每户热分摊的方法。
  3 热计量(热分摊)装置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供热计量应用技术规程》(JGJ 173)和相关北京市地方标准执行。


4.1.12 居住建筑室内主要供暖和空调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4.1.13 管道绝热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也可按本规范附录F选用。采用其他保温材料或其导热系数与附录F中数值差异较大时,最小保温厚度应按下式修正:


4.1.13.jpg

式中 δ'min——修正后的最小保温层厚度(mm);
   δmin——附录F中最小保温层厚度(mm);
   λ'm——实际选用的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系数[W/(m·℃)];
   λm——附录F中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系数[W/(m·℃)]。


4.2 热源和热力站


4.2.1 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锅炉房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并应满足有关国家、地方标准和相关管理部门对锅炉房的设置位置和选址要求。


4.2.2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确定:


1.jpg

式中 QB——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W);
   Q0——锅炉负担的供热设计热负荷(W);
   η1——室外管网输送效率,一般取0.93。


4.2.3 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3中的限定值。


表4.2.3 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

4.2.3.jpg

  注:1.括号外为限定值,括号内为目标值。
   2.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Ⅲ类烟煤>21000(kJ/kg),燃油燃气锅炉按燃料实际化验值。


4.2.4 燃煤(燃散煤)锅炉房应设置区域锅炉房,并应采用设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锅炉的容量和台数应按下列原则合理配置:
  1 单台锅炉容量不宜小于14MW;
  2 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且不宜超过5台;
  3 单台锅炉的负荷率不应低于60%。


4.2.5 燃气锅炉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直接供热的锅炉房的供热面积不宜大于10万㎡。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
  2 单台锅炉的负荷率不应低于30%。
  3 锅炉台数不宜过多,在满足本条2款的条件下,宜为2~3台。
  4 采用模块式组合锅炉的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总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也应相对分散设置。每个锅炉房设置的模块数宜为4~8块,不应大于10块,总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
  5 应采用全自动锅炉,额定热功率在2.1MW以上的燃气锅炉其燃烧器应采用自动比例调节方式,并具有同时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额定热功率小于2.1MW的锅炉宜采用比例式燃烧器。


4.2.6 间接供热的燃煤、燃气锅炉,应采用高温和大温差的设计参数。设计供水温度不应低于115℃,且不宜高于130℃,设计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40℃。


4.2.7 燃气锅炉的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 供水温度不高于60℃的低温供热系统,应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2 供水温度高于60℃的散热器供暖系统,宜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3 锅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后的排烟温度不应高于100℃。
  4 条件允许时,宜直接选用冷凝式锅炉;当选用普通锅炉时,应另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4.2.8 热力站的供热规模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为城市热网和区域燃煤、燃气锅炉间接供热配套的热力站,供热面积不宜大于10万㎡。
  2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交换或混水装置宜接近终端用户设置,不宜设在远离用户的热源机房或热力站。


4.2.9 区域供热锅炉房应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应设计下列节能自动监控内容:
  1 锅炉的运行参数和室外温度的监测;
  2 供热参数的预测;
  3 根据热网的需求,通过调节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
  4 燃料消耗量和补水用量的监测和计量,锅炉房和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4.2.10 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小型锅炉房和热力站,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根据室外气温等条件变化,对热源侧和用户侧系统自动进行总体调节。


4.2.11 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应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供暖热源。多层建筑和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高层建筑必须采用时,选用的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及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 额定热量应与室内供暖负荷相适合,容量不宜过大;
  2 应采用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功能的产品,并应具有室温或水温自动调控功能;
  3 宜采用冷凝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
  4 额定热效率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炉能效限定值与能效等级》(GB 20665)中节能等级(2级)的规定值;
  5 配套循环水泵应与系统特性相匹配;
  6 应设置专用的进气通道和排烟通道。


4.3 供热水输送系统和室外管网


4.3.1 燃气锅炉房直接供热系统,当锅炉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限定,与用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级泵混水系统。


4.3.2 以城市热网、地区供热厂和大型集中锅炉房供应的高温热媒通过设置换热器间接供热的二次侧水系统,以及采用二级泵的燃气锅炉直接供热水系统,二次侧循环水泵和二级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要求变流量运行时,应采用调速水泵;调速水泵的性能曲线宜为陡降型;循环水泵调速控制方式宜根据系统的规模和特性确定。
  2 系统要求定流量运行时,宜能够分阶段改变系统流量。


4.3.3 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进行室外供热管网的水力平衡计算。


4.3.4 室外供热管网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户侧室外供热管网最不利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失,应以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不大于本标准第4.1.10条规定的限值为原则确定。
  2 与最不利环路并联的其它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失,应根据水力平衡的原则确定。
  3 应计算室外管网在每一建筑热力入口的资用压差;并对照室内系统的总压力损失,正确选择入口调节装置。室外热力管网施工图的各热力入口应标注下列内容:
  1)各热力入口资用压差;
  2)室内侧的供回水压差(不包括静态平衡阀、流量控制阀或压差控制阀的阻力);
  3)室内系统设计工况时的额定流量。
  注:同一供热系统中所有建筑物(包括公共建筑)的热力入口均应标注。


4.3.5 集中供热系统中,建筑物热力入口应安装静态水力平衡阀;并应根据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建筑物内供暖系统制式和所采用的调节方式,决定是否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其他装置。


4.3.6 水力平衡阀的选择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两端的压差范围,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2 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压差,选择确定静态水力平衡阀的口径与开度。对于旧系统改造工程,当设计资料不全时,可按管径尺寸配用同样口径的平衡阀,同时应做压降校核计算,必要时应调整平衡阀口径。
  3 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代替静态平衡阀,且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
  4 变流量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2) 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3) 当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各热力入口设计流量和所需控制的压差确定阀门规格,并宜在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的供水或回水管路的另一侧设置静态平衡阀作为压差测点。
  5 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6 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热力入口平衡阀的设置情况和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7 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的管段,不应再另外设置检修阀。
  8 水力平衡阀的安装位置应保证阀门前后有足够的直管段,阀门前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管径,阀门后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2倍管径。


4.3.7 设计热水管网时,应采用经济合理的敷设方式。管道数量较少、管网分支较少时宜采用直埋管敷设。直埋管道的埋设深度宜在冰冻线以下。


4.4 室内供暖系统


4.4.1 室内供暖系统管道制式宜采用双管式;当采用单管式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且串联的散热器不宜超过6组。


4.4.2 新建住宅的室内供暖系统,宜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型式。


4.4.3 住宅室内水平干管的环路应均匀布置,各共用立管的负荷宜相近。共用立管和入户装置的布置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北京市有关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4.4.4 当采用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应分别为每个主要房间或区域配置独立的环路,管道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范》(DB11/806)的规定。


4.4.5 施工图设计时,应进行室内供暖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当不满足各并联环路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15%的要求时,应采取其他水力平衡措施。当设置平衡阀时,应满足本标准第4.3.6条的要求。


4.4.6 室内供暖系统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户内系统的计算压力损失(不包括户用热量表、室温调控阀门),宜控制在不大于30kPa范围内。
  2 散热器供暖的垂直双管、分户或分区独立系统的共用立管、在同一环路中而层数不同的并联垂直单管系统,当重力水头的作用高差大于10m,且设计工况供回水温差大于10℃时,并联环路之间的水力平衡应计算重力水头,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计算值的2/3。
  3 室内供暖系统的总压力损失(不包括静态平衡阀、流量控制阀或压差控制阀阻力),应考虑10%的余量。


4.4.7 集中供暖系统除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进行分户热计量(热分摊)的情况外,每组散热器均应设置恒温控制阀,其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垂直或水平双管系统时,应选用高阻力恒温控制阀,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供水支管上安装。
  2 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垂直或水平单管跨越式系统时,应选用低阻力两通恒温控制阀安装在每组散热器的供水支路上,或选用三通恒温控制阀。


4.4.8 散热器应明装。设有恒温控制阀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时,应选择温包外置式恒温控制阀。


4.4.9 设有恒温控制阀的散热器系统,选用铸铁散热器时,应选用内腔无砂的合格产品。


4.4.10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室温控制可采用分环路控制或分户总体控制。室温控制应按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范》(DB11/806)的要求进行设计。


4.4.11 埋设在地面垫层内或镶嵌在踢脚板内的管道的选择和埋设要求、管材的允许工作压力和塑料管材壁厚的确定等,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规定。


4.4.12 单体建筑供暖工程施工图应标注下列内容:
  1 各层平面图中应标注房间热负荷。
  2 热力入口应标注:
  1)建筑设计热负荷及单位建筑面积热负荷指标;
  2)设计供回水温度、额定流量;
  3)室内侧的供回水压差(不包括静态平衡阀、流量控制阀或压差控制阀阻力)。


4.5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4.5.1 应结合建筑设计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应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房间的可开启外窗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2.11条的规定。


4.5.2 设有集中新风供应的居住建筑,当新风系统的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³/h时,应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无集中新风供应的住宅,宜分户(或分室)设置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4.5.3 当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供暖时,应选择符合《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2021.3)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中规定的节能型产品(能效等级2级)。


4.5.4 住宅采用户式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名义工况时的能效比应符合《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中能效比4级的标准。
  2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综合性能系数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中规定的第3级。
  3 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最低能效比和性能系数应符合《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GB/T 18836)的规定。
  4 风冷或蒸发冷却的户用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中规定的4级。


4.5.5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冷源设备的下列项目不应低于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规定值:
  1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
  2 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性能系数;

  3 电制冷(含地源热泵)机组名义工况综合制冷性能系数。


4.5.6 安装分体式空气调节器(含风冷户用冷水(热泵机组)、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通畅地向室外排出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会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 符合周围环境的要求。


4.5.7 当选择地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应确保地下资源不被破坏和不被污染,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036)中的各项有关规定。


4.5.8 空调末端设备采用风机盘管机组时,应配置风速开关;集中冷源空调系统应设置温控水路两通电动阀。


.

5 建筑给水排水的节能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相关规定。


5.1.2 有热水供应时,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5.1.3 应采用节水器材和器具,合理设置计量装置。


5.2 建筑给水排水


5.2.1 设有供水可靠的市政或小区供水管网的建筑,应充分利用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5.2.2 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多层、高层建筑的各类供水系统应竖向分区,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
  2 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分区。
  3 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5.2.3 应结合市政条件、建筑物高度、安全供水、用水系统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合理的加压供水方式。


5.2.4 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供水加压泵,保证水泵工作时高效率运行。应选择具有随流量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特性的供水加压泵。


5.2.5 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中心部位;条件许可时,水泵吸水水池(箱)宜减少与用水点的高差尽量高位设置。


5.2.6 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应采用重力流直接排入室外管网。


5.3 生活热水


5.3.1 住宅应设计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其热源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 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和太阳能;
  2 当无利用上述热源的条件,且在城市热网供应范围内时,宜采用城市热网;
  3 除有其它用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4 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5.3.2 当无条件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时,住宅应根据屋面能够设置集热器的有效面积Fwx和计算集热器总面积Ajz,按以下要求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1 12层及其以下的住宅和12层以上Fwx≥Ajz的住宅,应设置供应楼内所有用户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2 12层以上Fwx<Ajz的住宅,也宜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除宜在屋面集中设置太阳能集热器外,还宜在住户朝向合适的阳台分户设置集热器。


5.3.3 判定住宅是否必须设置供应全楼所有用户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屋面能够设置集热器的有效面积Fwx应按式(5.3.3-1)确定,计算集热器总面积Ajz应按式(5.3.3-2)确定。


2.jpg

式中 Fwx——屋面能够设置集热器的有效面积(㎡);
   Fwt——屋面水平投影面积(㎡);
   0.4——屋面能够设置集热器的有效面积占屋面总投影面积的比值;
   Ajz——计算集热器总面积(㎡);
   mz——建筑物总户数;
   2.0——太阳能保证率为0.5时,满足每户热水量需要的屋面集热器面积(㎡/户)。


5.3.4 按本标准第5.3.2条判定必须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住宅,其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南向遮挡的平屋面和南向坡屋面的最小投影面积不应小于计算集热器总面积Ajz的2.5倍。
  2 屋面装饰构架等设施不应影响太阳能集热板的日照要求。
  3 女儿墙实体部分高度距屋面完成面不宜大于1.1m。


5.3.5 有其他热源条件可以利用时,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应直接采用电能作为辅助热源;当无其他热源条件而必须采用时,不宜采用集中辅助热源形式。


5.3.6 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与建筑设计和施工统一同步进行。


5.3.7 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其规划和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的各项规定。


5.3.8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采用机械循环,保证干管、立管中的热水循环。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5.3.9 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


5.3.10 生活热水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宜大于0.01MPa;
  2 安全可靠、构造简单、操作维修方便;
  3 热媒入口管应装自动温控装置。


5.3.11 生活热水供回水管道、水加热器、贮水箱(罐)等均应保温,绝热层厚度可按照附录F确定。室外保温直埋管道不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上。


.


6 电气节能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6.1.2 住宅小区变电所应选用D,yn11结线的低损耗节能型电力变压器,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20052)的相关规定。


6.1.3 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集中无功补偿装置。100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5;其他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0。


6.1.4 电气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


6.2 电能计量与管理


6.2.1 居住建筑电能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居住建筑电源侧应设置电能表;
  2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能表;
  3 公用设施应设置用于能源管理的电能表。


6.2.2 居住建筑需要对用电情况分项计量时,配电箱内安装的用于能源管理的电能表宜采用模数化导轨安装的直接接入静止式交流有功电能表。


6.2.3 采用能源监测系统的居住区,应为能源监测系统设立监测中心。


6.3 用电设施


6.3.1 居住建筑装修设计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规定。


6.3.2 装修设计选择家用电器时,宜采用达到中国能效标识二级以上等级的节能产品。


6.3.3 高级住宅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6.3.4 居住建筑采用的照明设备和家用电器的谐波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1)规定的C类、A类和D类设备的谐波电流限值要求。

6.3.5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走道等室内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和节能控制措施。


6.3.6 当一个楼栋单元设有两部及其以上电梯时,应选用具有节能运行控制模式的电梯系统。


6.3.7 居住小区道路照明系统设计应采取节能自动控制措施。


.


附录A 面积、体积的计算和朝向的确定


A.1 面积、体积的计算


A.1.1 建筑面积(A0),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算,包括供暖的半地下室和地下室的面积。凸窗窗台板面积和保温设在内侧的封闭式阳台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内。


A.1.2 建筑外表面积(∑F),为建筑物与空气接触的屋顶、接触室外空气的地板面积和各朝向外墙、外窗、外门面积的叠加。保温设在内侧的封闭式阳台外表面积按阳台内侧围护结构面积计算。凸窗外表面积计算原则见本标准第A.1.5条。


A.1.3 建筑体积(V0),应按与计算建筑面积(A0)所对应的建筑物外表面和供暖空间底层地面或地板所围成的体积计算。


A.1.4 屋顶面积(Fw),应按支承屋顶的外墙外包线围成的面积(斜屋顶为实际展开面积)计算。


A.1.5 外窗[包括阳台门(窗)]面积(Fmc),应按不同朝向或开间如下计算:
  1 一般外窗取洞口面积。
  2 凸窗面积按以下规定确定:
  1) 计算体形系数(建筑物外表面积)、窗墙面积比和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中太阳辐射得热量时按洞口面积计算;
  2) 计算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中外围护结构温差传热量时,边窗可计入该凸窗的主朝向,按各垂直立面透明部分的实际总面积计算,且不计上下板面积的传热量。
  3 开敞式阳台的阳台门(窗),计算窗墙面积比和温差传热时应为整个阳台门(窗)面积,计算太阳辐射得热量时为透明部分面积。
  4 保温设在内侧的封闭式阳台,计算窗墙面积比和温差传热时为阳台内侧洞口面积,计算太阳辐射得热量时按阳台内侧和外侧透明部分分别计算。


A.1.6 外墙面积(Fq),应按不同朝向或开间分别计算。某一朝向或开间的外墙面积,应为该朝向或开间的外表面积减去外窗面积。


A.1.7 楼梯间或外走道的外门(单元外门)面积(Fm),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取洞口面积。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应计算在所在朝向的外窗面积内。


A.1.8 地面面积(Fd),应按外墙内侧围成的与土壤接触的地面面积计算。供暖地下室还应包括与土壤接触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墙面面积。


A.1.9 楼板(包括地板、顶板)面积(Fb),应按外墙内侧围成的面积计算,并应区分为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地板)和不供暖地下室上部楼板(顶板)。

A.2 朝向的确定


A.2.1 建筑物朝向范围如图A.2.1所示:北向包括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向包括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向包括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dd07d59f10bf41959c87a58b313c3d18.gif

图A.2.1 朝向范围


A.2.2 当某朝向有外凸部分时,其朝向归属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凸出部分的长度(垂直于该朝向的尺寸)小于或等于1.5m时,该凸出部分的全部外墙面积应计入该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2 当凸出部分的长度大于1.5m时,该凸出部分应按各自实际朝向计入各自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A.2.3 当某朝向有内凹部分时,其朝向归属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凹入部分的宽度(B)(平行于该朝向的尺寸)大于等于凹入部分的深度(D)时,该凹入部分的正面外墙和侧面外墙应按各自的实际朝向分别计入各朝向的外墙总面积。见图A.2.3-1。
  2 当凹入部分的宽度(B)(平行于该朝向的尺寸)小于凹入部分的深度(D)时,该凹入部分的两个侧面外墙面积应计入北向的外墙总面积,该凹入部分的正面外墙面积应计入该朝向的外墙总面积。见图A.2.3-1。
  3 东、西墙有凹槽时,其开口宽为B,南窗中心线距凹槽边线为D,当B/D≥1,凹槽内的南窗和墙应视同东、西向,否则凹槽内的南窗和墙均应视同北向。凹槽处的东南角窗和西南角窗均应视同东、西向窗。见图A.2.3-2。


b61e517e5a5e45a28278fe95bdb61fbc.gif


A.2.4 内天井和窗井墙面的朝向归属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内天井的高度大于等于内天井最宽边长的2倍时,内天井的全部外墙面积应计入北向的外墙总面积。
  2 当内天井的高度小于内天井最宽边长的2倍时,内天井的外墙应按各实际朝向计入各自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3 当窗井高度大于等于窗井进深的2倍时,建筑外墙的面积应计入北向的外墙总面积。
  4 当窗井高度小于窗井进深的2倍时,建筑外墙的面积应计入实际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

附录B 居住建筑节能判断文件


B.1 建筑专业节能判断文件


B.1.1 建筑专业节能设计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设计说明中的外墙、屋顶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门窗类型及东、西、南朝向主要房间外窗的外遮阳装置类型等;
  2 建筑立面图,屋顶、外墙的构造大样或引用的标准图号;
  3 建筑外围护结构做法表和建筑总体热工性能判断表。


B.1.2 建筑外围护结构做法表
  注:由建筑专业提供,暖通专业计算传热系数。


表B.1.2-1 建筑屋顶、外墙和楼板保温做法表

737770b6c1db4e7e855711d95069a714.gif


表B.1.2-2建筑外门窗(包括透明幕墙)及屋顶透明部分做法表

2b755dd8219148699103a36d7342e91a.gif

   注:1.窗型指窗框材质和玻璃品种,例如,窗框材质:塑钢窗、玻璃钢窗、断热铝合金窗、铝塑复合窗、铝木复合窗、实木窗等,玻璃品种:三玻(两中空),三玻(中空+LOWE中空),三玻(中空+真空)等。门型指透明玻璃部分占据比例,例如玻璃门、半玻璃门、实体门等。
    2.传热系数K应填入同一朝向所有外窗(门)的最大值。
    3.遮阳做法可填:有隔断门窗的封闭式阳台、活动外遮阳卷帘、活动外遮阳百页卷帘、中间遮阳窗、垂直或水平遮阳板、着色玻璃等。
    4.门窗传热系数K为设计要求,图纸中应要求施工时提供该批次窗的传热系数检测报告,供复验存挡。


B.1.3 建筑总体热工性能判断表
  注:由建筑专业提供,暖通专业计算传热系数。


表B.1.3-1 建筑总体热工性能直接判断表

47b8011ced4748908f7c4b9750ef59e3.gif

5a0ff66bd9f147dcbbb845091516544e.gif

  注:1.建筑物体形系数S限值为,≤3层:0.52,4层~8层:0.33,9层~13层:0.30,≥14层:0.26。
    2.当东西向存在与房间之间无门窗隔断的封闭式阳台和厨卫且不设置活动外遮阳的情况时,应进行该开间M2计算;当M2大于0.3时,应进行SC值的计算和判断;否则相应项可不填写。
    3.窗户本身遮阳系数SCc可参考附录E。
    4.外遮阳系数SD应按附录D计算,也可采用表B.1.3-3的电子计算表格计算确定。
    5.计算开间的遮阳系数时的轴线号是为了房间定位。
    6.架空和外挑楼板包括房间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保温做在外侧的封闭式阳台最上层顶部、最下层底部的情况等。
    7.变形缝内按本标准第3.2.12条的要求填充保温材料时,平均传热系数可按0.6计。


表B.1.3-2 建筑总体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表

  注:1 表中涂灰单元格中为采用计算公式的计算结果,可采用电子计算表自动计算填入。

    2 本表是按照一般多层、高层住宅的外围护结构形式制定的,对于低层别墅建筑因其体型较为复杂,使用该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进行修改计算。

d49bb4e154de4fd9be6c0ba8923768f3.gif

0ab7aceec76f4ceeac8f76397dfa02e8.gif

96b03901eeef44d7a49efba3ae8c1d94.gif

5c3cf59644884fbd95a37ad19603a477.gif

75e844180a1b475db53c1c12951fef20.gif

3d1424e5d3224fbcb64c96c217510ee1.gif

928541d007504f1fbb30bfe7b00aa0e3.gif

256691c9c2b54a58977bff4fad2c37f1.gif

2257c541ebee4aa5b661294a13fb89a5.gif


表B.1.3-3 外窗单一形式固定外遮阳系数SD辅助计算表

B.1.3-3.jpg

  注:本表为填写建筑热工判断表时确定SD值的辅助计算表,表中涂灰单元格中为采用计算公式和相关数据的计算结果,可采用电子计算表自动计算填入。使用方法如下:
    1.当外窗存在组合形式的外遮阳时,应分别计算各单一形式SD,综合外遮阳系数由参加组合的各种形式的SD的乘积确定。
    2.朝向分别填写汉字:东、南、西、北。
    3.A、B值见附录D图示。

    4.外遮阳类型按下表填入序号数值。


1.jpg



    5.遮阳装置或构件透射比η*按下表填入序号数值。


2.jpg

B.2 设备专业节能判断文件


B.2.1 设备专业节能判断设计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 设计说明;
  2 设备表;
  3 设计图纸;
  4 供暖热负荷计算书;
  5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空调冷负荷计算书;
  6 进行室外供热管网设计时,室外供热管网水力平衡计算书;
  7 节能判断表。



表B.2.2 暖通系统节能判断表

2c64fe7ddbff4941b39605cd49f6bba6.gif

b8e45782e99b4dc0a852ce45fa6bf592.gif


表B.2.3 采用电供暖节能判断表

B.2.3.jpg



表B.2.4 设置太阳能生活热水节能判断表

a98e5d5d39c44966a55a36627d807789.gif

附录C 外墙和屋顶平均传热系数计算


C.0.1 外墙和屋顶符合下列条件时,平均传热系数可按式(C.0.1)计算确定。
  1 外墙
  1) 主断面为单一材料;
  2) 采用外保温;
  3) 热桥部分保温构造设计满足本标准第3.2.12条和图C.0.1的要求;
  4) 开敞式阳台出挑部分的上下侧、窗洞口外侧四周均进行了保温处理。
  2 屋面设置的天窗面积未超过本标准第3.1.7条的限值要求。


1.jpg

式中 K——外墙和屋顶的平均传热系数[W/(㎡·K)];
   Kzd——外墙和屋顶主断面传热系数[W/(㎡·K)];
   φ——外墙和屋顶主断面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外墙根据主要热桥部位(外窗)的形式按表C.0.1取值;屋面一般取1.1,当屋面有透明部分或窗户时取1.2。


表C.0.1 外墙主断面传热系数Kzd与平均传热系数K的关系

C.0.1.jpg

  注:1.当凸窗所占外窗总面积大于等于30%时,应按凸窗一栏选用。
    2.外墙主断面传热系数Kzd值与表中数值不同时,可采用内插法确定修正系数φ值和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
    3.修正系数φ值考虑了以下因素:


    l) 一般住宅建筑外窗和外立面其他出挑构件产生的热桥影响;
    2) 包含了凸窗突出外墙部分顶板和底板的热损失,计算耗热量指标时,凸窗上下板不需再重复计算。


26fb5534b0db41f395313e9fe6da9349.gif

图C.0.1 外墙热桥部分外保温构造设计示意图



8d2f5c5afcbe46289973de9992197191.gif

  注:图中“D”表示热桥部位的保湿厚度与主断面一致。

图C.0.1 外墙热桥部分外保温构造设计示意图(续)


C.0.2 当外墙和屋面保温不符合C.0.1的条件时,平均传热系数应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附录B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C.0.3 进行节能判断时,围护结构主断面的传热系数Kzd应按下式计算:

9b9180c0377040e1b985982c11654603.gif

式中 αn——内表面换热系数[W/(·K)],取αn=8.7;
   αw——外表面换热系数[W/(㎡·K)],见表C.0.3-1;
   R——各材料层的热阻(㎡·K/W);
   δ——各材料层的厚度(m);
   λ——各材料的导热系数计算参数[W/(m·K)],根据材料性能确定,可参考表C.0.3-2;
   β——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见表C.0.3-3。


表C.0.3-1 外表面换热系数

C.0.3-1.jpg



表C.0.3-2 建筑材料导热系数计算参数λ

f17afff51c164db2bba02a6b08fa2d06.gif


539836899dc740eba4fc9d00db246b43.gif

  注:1.本表数据取自《民用建筑建筑热工规范》、《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蒸压加气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喷涂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建筑绝热用玻璃棉制品》、《建筑保温砂浆》、《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绝热用硬质酚醛泡沫制品》等技术标准及检测数据。
    2.建筑保温浆料是指以膨胀珍珠岩或膨胀蛭石、胶凝材料为主要成分,掺加其他功能组分制成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绝热的干拌混合物。


表C.0.3-3 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β

C.0.3-3.jpg

  注:本表数据取自《民用建筑建筑热工规范》和国内外相关资料。

附录D 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


D.0.1 单一形式的外遮阳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各种组合形式的外遮阳系数,可由参加组合的各种形式遮阳的外遮阳系数的乘积来确定。


1.jpg

式中 SD——外遮阳系数;
   x——外遮阳特征值,当x>1时,取x=1;
   a、b——拟合系数,可按表D.0.1选取;
   A、B——外遮阳的构造定性尺寸,可按图D.0.1-1~D.0.1-5确定。


669c0b9f85f6460cb61ee2d15ef9b3ae.gif

4ae51cc2814b472e9f464dae2b17ead5.gif

表D.0.1 外遮阳系数计算用的拟合系数a、b

D.0.1.jpg



D.0.2 当外遮阳的遮阳板采用有透光能力的材料制作时,应按下式进行修正:


2.jpg

式中 SD*——外遮阳的遮阳板采用非透明材料制作时的外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式(D.0.1)计算;

   η*——遮阳板的透射比,宜按表D.0.2选取。


表D.0.2 遮阳板的透射比

D.0.2.jpg


附录E 外窗热工性能


E.0.1 外窗、阳台门(窗)的透明部分及透明玻璃幕墙应优先选用具有门窗能效标识或符合节能认证要求的产品或构件。


E.0.2 当外窗安装采用附框时,如果附框不能被外墙外保温材料完全覆盖时,附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外窗窗框的传热系数。


E.0.3 外窗安装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避免墙体材料及外墙保温材料受潮。


E.0.4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时,外窗的热工性能参数可按下列各表取值,当采用其他品种的外窗、外门、和玻璃幕墙时,应按产品提供的资料选取。


表E.0.4-1 PVC塑料窗热工性能

c3f5fec91fe342ad874d490f57f14d65.gif

18561c4afeff44f7ab7e60f360b61a9c.gif




表E.0.4-2 断热铝合金窗热工性能

5f2fed34c4c5472c903d01dad0ab52ff.gif

32ca28125664497fa15675bdf39c9c14.gif




表E.0.4-3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窗热工性能

251257f434db4dc7b962a4b853a83d62.gif




表E.0.4-4 铝木复合、铝塑复合窗热工性能

83ce14e8bb5c443996b71b280fbf0663.gif


81faebc1990940fdbe7c866bca89d1d6.gif




表E.0.4-5 实木窗传热热工性能

066b51addfe34de1a6b1101893db4adc.gif


  注:1.各表内符号和数字:
    1) A—空气;Ar—氩气;V—真空;Low-E—低辐射膜;PVB—夹胶;
    2) 字母前数字为中空间层厚度,其他数字为玻璃厚度。
    2.表内整窗的传热系数数据是根据国家及北京门窗检测部门的数据整理归纳的。
    3.窗的遮阳系数是根据玻璃的遮阳系数和窗框比计算得出的。
    4.低辐射玻璃的遮阳系数因膜本身的性质及在中空玻璃内的不同位置而变化很大,北京地区属于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主要能耗是供暖能耗,因此建议除东西向有遮阳系数限值的情况外,采用遮阳系数高的产品。
    5.外窗的传热系数为玻璃和窗框的整体传热系数,不同材料窗框的传热性能对整窗传热系数的影响与下列因素有关:
    1) 塑料窗的传热系数与窗框的空腔数有关(从室内至室外),腔数越多性能越好;
    2) 断热铝合金窗传热系数与窗框断热的材质、宽度和厚度有关,宽度和厚度越大,性能越好;
    3) 玻璃钢窗传热系数与窗框空腔内是否填充保温材料有关;
    4) 实木窗框传热系数与木材本身的性能有关。

附录F 管道绝热层最小厚度和最小热阻



表F.0.1 建筑物内供暖、空调和生活热水管道绝热层最小厚度δmin

aed1156b780d4b3f95b597af7106fa33.gif




表F.0.2 室外管沟敷设供热管道绝热层最小厚度δmin

df59e47dae3a41a194ba46f66ab8d8da.gif




表F.0.3 室内空气调节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Rmin

b16688e26ae84f639edcce14724d77cb.gif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下载地址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