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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规划直管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直管区范围外的市辖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按照“到路到边”的原则进行整体规划开发,不宜批准实施用地规模小于30亩(含30亩)的房地产项目。
第五条 建设项目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用地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该用地纳入整合地块,国土部门按照规划意见进行整合后统一收储、供地。
第六条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具体要求有以下三点:
(一)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兼容性的要求;
(二)总建设规模不突破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三)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一并规划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当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但应保证各地块指标不发生变化。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5,一般住宅开发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2。(城市设计覆盖区域结合城市设计确定)。
一般情况下,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日照应符合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标准,建筑日照分析应采用经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
棚户区改造项目,其用地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应满足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不低于1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标准。
特殊情况下,导致不满足上款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征得周边受影响住户的同意,并签署协议或由属地政府按市政府要求出具相关承诺。
第九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按国家日照、消防等相关规范确定。
第十条非棚户区改造项目,多层建筑作为遮挡建筑与其他住宅建筑最小正面间距按照其高度的1.5倍控制。
第十一条
中高层、高层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宜小于20米。
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地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按第十条最小正面间距标准的二分之一退让正面地界,且满足相关日照要求,或标准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道路北红线外5米。若项目外部受遮挡建筑无日照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界距离;
(二)多层建筑退让侧面地界不小于6米,中高层、高层建筑退让侧面地界不小于9米。
第十三条
不影响公共利益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建筑退让地界也可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邻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地界(不含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其最小值为6米。
第十五条
地下建筑(含停车库)、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且不得占用城市绿线。
第十六条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或地下建筑控制线退让沿河绿线距离不宜小于3米。
第十七条
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25米以上的,四层及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突出的宽度不宜大于1.2米。
第十八条
地下停车库出入口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5米。
第十九条
交通岗亭、公共厕所、垃圾站等公益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符合《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和《河北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构筑富有特色的空间形态和城市风貌特色。建筑要考虑夜景亮化照明,要设置建筑轮廓灯增加城市夜景。
第二十二条
住宅建设高度及面宽控制为:
(一)建筑层数一般不超26层,严格控制30层以上建筑;
(二)位于城市通风廊道、铁路沿线建筑的面宽原则上以55米左右为宜;
(三)一般地区建筑面宽以不超过70米为宜。
第二十三条
沿街建筑透空率一般不低于35%。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无线通讯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及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涉及国家安全的设施对周边建设高度有具体要求的,由上述单位提供依据按程序报批,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城市主次干道不设条状底商,如遇商业回迁、村民就业等特殊情况,可以设置并应设辅路。
第二十六条
近人尺度的建筑物材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外墙宜采用石材、环保复合材料、玻璃、金属、高档真石漆等高品质的装饰材料展现建筑的品质感,强化建筑的表达效果;
(二)沿城市主干道布置的公建及住宅底商建筑部分的外墙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三)鼓励建筑外立面使用节能、环保的新型材质。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外挂空调机应按街景要求隐蔽设置或统一设置挡板予以遮挡。
第二十八条
建筑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应进行建筑艺术化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规划进行设计,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小游园、小广场等应满足透水要求。鼓励建设屋顶花园、中庭等共享空间,提倡住宅建筑首层建设开放式共享空间。
第三十条
经依法审定的城市绿地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调整后的绿地规模不小于原规划规模。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鼓励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过境铁路干线和高速公路两侧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宜小于50米;
(二)城市水厂周围应设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宜小于10米。饮用水源周围防护绿地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南水北调干渠两侧防护绿带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顶板覆土厚度不宜小于2.5米,特殊情况可适度减少,最小不得小于1.5米。
第三十四条
建筑高度小于36米的住宅、公共建筑屋顶宜设屋顶绿地。屋顶绿地土层厚度≥0.6米时可根据建筑高度折算地面绿地。建筑屋顶距地面≤6米,屋顶绿地面积可折算20%地面绿地,之后每升高3米,减少1%,≥36米高度的屋顶绿地不再折算地面绿地。
第三十五条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可采用林荫式停车场形式与附属绿地统一设计。林荫式停车场乔木株距不应大于6米,采用嵌草铺装的林荫式停车场按40%计算绿地率,未采用的按30%计算。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适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合理控制建设用地的不透水面积,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生态空间;下沉式绿地和透水铺装指标应满足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控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提倡城市开敞空间、道路交叉口等采用林荫化设计,建设绿色十字路口。留出开敞空间的用地范围如下:
(一)城市主干路与主、次干路,次干路与次干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60米,横向不少于40米,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二)城市支路与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40米,横向不少于20米,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三)特殊情况开敞空间满足不了要求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减少面积或变形设置。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规模或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停车场(库),停车场(库)
第四十条
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0%、10%、10%;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第四十一条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应考虑门前、院内布置非机动车停车区。
第四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多建设停车楼,停车楼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其建筑面积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建(构)筑物时,主干路以上(含主干路)机动车道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0米,其它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米。特殊道路改造确实无法满足以上要求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适当调整。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快速路需要同时满足沿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行需求时,应设置辅道;建设项目基地不应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通过周边路网进出快速路辅道。通过辅道进出快速路主车道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应在每两条相邻的主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相交路口之间安排一个进口或出口;设置进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加速车道,设置出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减速车道;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引机动车道时,开向城市主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口不应小于70米;开向城市次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开向城市支路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口原则上不应小于30米。
(三)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的最小距离应满足附表二的规定;
(四)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一般宽度不大于5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一般不大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五)加油站、加气站一般设置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并应分开设置。
第四十五条
贴临城市道路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不得擅自抬高或降低,其与城市道路的高差不宜大于0.6米。
第四十六条
居住区内设置的市政设施应在总图上标明,还应满足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规划条件核实应依据规划条件、已审定的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法律法规所明确的其它内容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未包括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二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名词解释
邢台市规划直辖区
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以及周边的皇寺镇、会宁镇、南石门镇、羊范镇、沙河城镇、留村乡、王快镇、东汪镇、祝村镇、晏家屯镇、官庄镇、大孟村镇和豫让桥办事处等十三个乡镇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范围。
旧城更新改建区
是指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低层住宅建筑
指层数1至3层的住宅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
指层数4至6层的住宅建筑。
中高层住宅建筑
指层数7至9层的住宅建筑。
高层住宅建筑
指层数10层及其以上层数的住宅建筑。
低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
多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建筑退让
指建筑退让其他控制线的距离。
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不包括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正面间距一般指南北向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
贴临城市道路建筑
指建筑控制线退城市道路红线25m及其以内的建筑。
透空率
沿街透空长度占其项目用地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4层及4层以下建筑可计入透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