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村镇建筑间距规定》锦政规[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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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村镇建筑间距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村镇建设,合理利用村镇建设用地和空间,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阮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锦州市行政区域内所辖村镇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村庄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县城镇)以及全民所有制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场部所在地。
  建筑间距,是指两建筑物主体之间的相对距离(主体宥外檐的,从檐口算起)。不同于消防技术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防火间距。
  建筑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长度相当于遮挡阳光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建筑檐高是指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与檐门顶部的垂直距离(个别突出部分如水箱间、楼梯间、屋面出口、设备间、烟囱等面宽不超过12米的不计算在内)。遮挡阳光建筑物遮挡住宅与非住宅混合建筑物时,计算遮挡阳光建筑物的建筑檐高,应以混合建筑物住宅层地坪为标准。
  南北向建筑是指主朝向在南偏东与南偏西45°角(含45°角)之间的条式建筑物.其余的条式建筑物均为东西向建筑。
  点式建筑(9层以下,含9层)是指主体高度大于主体面宽1.5倍的建筑物。

第四条  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及环保、管网平面距离时,须按消防、环保及管线平面距离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建建筑物(含住宅小区、住宅组团)建筑间距应符下列规定:
  (一)新建住宅南墙应予左右邻舍取齐,也允许按统一规划比左右邻舍超前或退后。但左右邻舍间应留出超前或退后长度的一半间距;
  (二)新建平房住宅基础高度根据道路竖向高度确定,基础高度和建筑高度允许比左右邻舍超高或降低,新建楼房住宅按设计图纸施;
  (三)新建南北向建筑与北侧原有南北向住宅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8倍(人口稠密、用地紧张的建制镇或集镇,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倍),与北侧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倍,与北侧菜地和自留地的建筑间距系数以不遮挡阳光为标准;对东西侧菜地和自留地不受建筑问距限制;
  (四)锅炉房距周边住宅建筑不得小于8米;
  (五)新建东西向建筑与东西两侧原有东西向住宅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倍;
  (六)新建建筑物距公路两侧边沟或坡脚线的外缘应保持的最小距离是:国家级公路20米,省级公路15米,县级公路10米,乡级公路和专用公路5米。

第六条  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工业建筑物的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执行;新建建筑物与其它相邻单位用地界限的间距按规定建筑间距的一半计算,不足6米的按6米计算,其中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公园用地界限的间距不得小于8米。

第七条  新建建筑物与文物古迹、军事管理区、机场、监狱、看守所、危险品仓库等用地界限的间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不受建筑间距限制:
  (一)在乡镇级商业街两侧新建的建筑物;
  (二)山墙开窗的;
  (三)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的建筑物;
  (四)新建建筑物位于原有南北向建筑的面宽3米以外的;
  (五)立交桥、人行过街桥等交通性质的构筑物;
  (六)未经村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原有住宅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新建建筑物遮挡违法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物阳光的。

第九条  本规定由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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