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建筑物日照、通风、视觉卫生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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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住建发[2010]145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建筑日照、通风、视觉卫生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委属相关部门,各建设、设计单位:

为了保证我市城乡规划的科学有效实施,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城乡规划水平,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满足和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和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我委研究通过,并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城市建筑日照、通风、视觉卫生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8月10日

营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2010年8月10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在提高城市品位和景观效果的同时,切实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营口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营口市老城区内(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从事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负责本市建筑物日照、通风、视觉卫生等审查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建筑物日照规定


第四条 新建多层建筑物长边与周边原有住宅长边相对时(即新建建筑物在原有住宅的主要日照朝向前方),原则上按原有住宅大寒日不小于3小时采光标准控制(国家规范标准为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同时还要满足新建建筑与原有住宅1.8倍的间距系数。

第五条 新建多层建筑物短边与周边原有住宅短边相对时(即新建建筑物在原有住宅的侧向),应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设计:
    1、原有住宅原采光时间为大寒日≥2小时的,新建建筑对其应满足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采光时间。
    2、原有住宅原采光时间为大寒日≤2小时的,新建建筑对其不能降低原大寒日采光时间。 

第六条 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采光标准,多层住宅之间还要同时满足1.6倍的间距系数。

第七条 新建高层、中高层建筑物长边与周边原有住宅长边相对时,除应满足第四条采光时间外,还应满足下表的间距系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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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新建建筑物高度80米以上的,与被遮挡建筑物的间距最小80米,旧区改造项目内部间距系数可参考此表适当降低。

第八条 新建高层、中高层建筑物短边与周边原有住宅短边相对时,应满足第五条1、2款的要求。

第九条 新建多层、高层、中高层建筑物,在满足前款规定的情形以外,还应按规范满足对下列周边原有建筑物的采光时间: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敬老院。

第三章  建筑物通风、视觉卫生规定


第十条   新建建筑物除满足对周边原有住宅前款规定的采光时间外,还应在规划设计时考虑通风、视觉卫生的要求,为保证通风良好,新建多层建筑物(大、中型公建及工业项目除外)长度一般不宜超过60米,高层和中高层建筑物长度一般不宜超过45米。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物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未设置窗户的建筑除外)主要日照朝向后方建设时,其视觉卫生距离按以下要求设计:
1、新建建筑物为低层的,视觉卫生距离不宜小于12米;      
2、新建建筑物为多层的,视觉卫生距离不宜小于20米;      
3、新建建筑物为中高层的,视觉卫生距离不宜小于25米;      
4、新建建筑物为高层的,视觉卫生距离不宜小于30米;

第十二条 如新建高层建筑物影响周边原有住宅的通风、视觉卫生时,则规划应适当调整新建高层建筑的高度,周边原有住宅主要日照朝向前方的新建建筑,一般宜规划多层或中高层建筑。

第四章 建筑物日照、通风、视觉卫生的确认


第十三条 新建建筑周边利害相关人认为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采光被遮挡,均可到当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确认申请后,应指定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对被申请确认的建筑物进行技术勘测或测算,作出是否被遮挡日照的确认。

第十四条 经确认原有建筑物属于被遮挡日照的,由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单位与被遮挡日照的利害相关人达成协议,给予被遮挡日照建筑物利害相关人动迁安置、一次性补偿或货币安置,方式由被遮挡日照建筑物利害相关人自由选择。
    同一建设单位建设的住宅区(或商住区)由于不同步实施或违反规划设计要求造成挡日照影响的,由该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五条 经确认为被遮挡日照建筑物的利害相关人与建设单位因补偿发生争议的,可申请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裁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单位在对新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时,应按本规定准确测算遮挡日照范围,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并对所测算的结果负责。因规划设计单位过错,给建设单位造成挡日照赔偿的,建设单位有追偿权。

第十七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及规范、规定的要求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在规划审批时要严格按市规划联审委员会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过错和群体上访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责任,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新建建筑物,是指新建设或者将原有建筑物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行为;
    2、长边,是指主体建筑物边长大于14米的一侧边;
    3、短边,是指主体建筑物边长等于或小于14米一侧的边;
    4、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至遮挡建筑物的女儿墙或檐板上平的垂直距离的倍数。
    5、低层建筑物,是指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建筑;多层建筑物,是指四层以上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中高层建筑物,是指七层以上九层以下(含九层)的建筑;高层建筑物,是指十层以上的建筑。
    6、遮挡建筑物,是指位于被遮挡建筑物的主要日照朝向前方的建筑。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及卫生间距时,须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老边区规划辖区内由区城乡建设局按本规定执行,大石桥市、盖州市、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规划辖区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补充说明


关于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营住建发[2010]145号的补充说明


委属相关部门,各建设、开发单位:

    营住建发[2010]145号《营口市城市建筑物日照、通风、视觉卫生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写入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建设工程项目,执行此规定。未写入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不执行该规定。
特此说明。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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