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抗震超限界定标准(建筑工程部分) DB22/T48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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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设工程抗震超限界定标准


Definition standard for seismic out of codes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s

(建筑工程部分)

(Building part)


DB22/T 480-2012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2年03月13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164号


关于发布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抗震超限界定标准(建筑工程部分)》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抗震超限界定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统一编号为:DB22/T 480-2012,自2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抗震超限界定标准(建筑工程部分)》(DB/T 480-2010)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2年03月13日


前 言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加强我省超限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使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判定建筑项目是否属于超限工程,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基础上,借鉴其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了吉林省《建设工程超限界定标准》。希望广大设计人员在实际应用中发现问题及时与编制单位联系,便于今后修改完善。
    建设工程超限界定标准分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两部分。本标准为建筑工程部分,主要内容:1 总则;2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3 其他超限建筑工程;4 条文说明。
    本标准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由编制单位吉林省阳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788号 邮编:130000 联系电话:0431-85288756)。
    本标准编制单位:吉林省阳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员:杨红卫
    本标准参编人员:张久慧 张玲 王彬 李富豪
    本标准审查专家:戴国莹 王亚勇 黄世敏 黄文波 毕建东 马青龙 张海泉 周毅 陶乐然

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提高我省超限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科学合理判定建筑超限工程,实现超限建筑工程的设防目标,减轻超限建筑工程震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所指超限建筑工程为高度超过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以下简称《抗震规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以下简称《高层规程》)、《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及《混凝土异型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的规定;或高度不超但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规程》中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或高度大于24米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 7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JGJ 61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或超出现行《抗震规范》、《高层规程》和《混凝土异型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适用结构类型规定要求的一般建筑工程。

1.0.3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抗震设防地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超限界定。

1.0.4 抗震设防超限建筑工程的界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2.0.1 房屋高度超过表2.0.1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表2.0.1 高度超限高层建筑界定标准表(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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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混凝土结构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时,其高度比表内数值减少10%;
      2 异形柱框架结构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时,其高度比表内数值减少20%。                                   

2.0.2 高度小于表2.0.1规定,但同时具有以下所列三项及三项以上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1 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或结构任一楼层的偏心率大于0.15或相邻层质心相差大于相应边长15%。
    2 结构平面凹入凸出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或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超过伸出部分宽度:混凝土结构6度、7度时2.0倍、8度时1.5倍,钢结构1.5倍;或结构平面为细腰形或角部重叠形,其中细腰形中部两侧收进超过同向宽度的50%,角部重叠形其重叠长度小于同向宽度50%。
    3 楼面有效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楼板开洞总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或较大的楼层错层;或在扣除凹入或开洞后,楼板在任一方向的最小净宽度小于5m。
    4 对框架结构本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0.7,或小于其上相邻三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0.8;框架-剪力墙及剪力墙等结构其本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的0.9,当本层层高大于相邻上层层高的1.5倍时,该比值小于1.1;或上部楼层收进部位到室外地面的高度与房屋高度比大于0.2时,上部竖向构件局部收进的水平尺寸大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的25%,上部楼层的水平尺寸大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的1.1倍,且水平外挑尺寸大于4m。
    5 竖向抗侧力构件(抗震墙、柱、抗震支撑)不连续,含转换层、加强层、连体等。
    6 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受剪承载力的80%。
    7 局部穿层柱、夹层、斜柱,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
    8 高宽比或长宽比超过规定限值。

2.0.3 高度小于表2.0.1规定,但具有下列某一项的高层建筑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1 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较多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
    2 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之比,混凝土结构大于0.9、混合结构大于0.85。
    3 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40%或结构平面凸出长度超过伸出宽度:7度时为3倍,8度时为2倍。
    4 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变化较大,楼面有效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40%;或楼板开洞总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40%。
    5 框架结构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0.5,框架-剪力墙及剪力墙等结构其本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的0.7。
    6 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受剪承载力的65%。
    7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构件位置,7度超过5层,8度超过3层。
    8 7度、8度抗震设防的厚板转换结构。
    9 底部带转换其转换层设置在底盘以上塔楼内的框支结构。
    10 各塔楼的高度、体型或沿大底盘某个主轴方向振动周期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或各部分层数、刚度、布置不同的错层结构。
    11 单塔或多塔与底盘质心的距离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20%。
    12 7度、8度抗震设防时,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复杂类型三种及以上的结构。
    13 异形柱结构底部抽柱的转换层,6度、7度(0.10g)时,在地面以上的层数超过2层,或底部抽柱数量超过转换层相邻上部楼层框架柱总数的30%。

3 其他超限建筑工程


3.0.1 暂未列入现行《抗震规范》《高层规程》、《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等。

3.0.2 屋盖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或单向长度大于300m,屋盖结构形式超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大型列车客运候车室、一级汽车客运候车楼、一级港口客运站、大型航站楼、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大型博物馆、大型展览馆、大型会展中心,以及特大型机库结构。

3.0.3 居住建筑7度区超过100米、8度区超过80米,公共建筑单体超过8万平方米,且存在2.0.2中两项不规则的较大体量建筑。

3.0.4 表2.0.1中以外的结构类型其房屋高度超过现行《抗震规范》适用结构类型高度限值的建筑。

3.0.5 建造在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河岸或边坡的边缘,或土层明显不均匀等不利地段的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

3.0.6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接建部分存在结构体系不清或上下部分结构材料不同、或超出规范规定的结构体系的建筑。

附录A 超限高层建筑界定标准参考简表


A.0.1 三项及以上超限高层建筑界定标准可参考表A.0.1。

表A.0.1 三项及以上超限高层建筑界定标准参考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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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深凹进平面在凹口设置连梁,其两侧的变形不同时仍视为平面轮廓不规则,按楼板开洞对待;
      2 序号a、b、c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                                               
      3 局部不规则视其位置、数量等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一项。           

A.0.2 一项超限高层建筑界定标准可参考表A.0.2。

表A.0.2 一项超限高层建筑界定标准参考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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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深凹进平面在凹口设置连梁,其两侧的变形不同时仍视为平面轮廓不规则,按楼板开洞对待;
      2 序号a、b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

附录B 超限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书主要内容及样表


B.0.1 超限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书主要内容:
    1 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申报日期、勘察单位及资质、设计单位及资质、联系人和方式等。
    2 抗震设防标准。包括: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分类等。
    3 勘察报告基本数据。包括:场地类别,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液化判别,持力层名称和埋深,地基承载力和基础方案,不利地段评价等。
    4 基础设计概况。包括:主楼和裙房的基础类型、基础埋深、地下室底板和顶板的厚度,桩型和单桩承载力、承台的主要截面等。
    5 建筑结构布置和选型。包括:主楼高度和层数、出屋面高度和层数、裙房高度和层数、特大型屋盖的尺寸;防震缝设置;建筑平面和竖向的规则性;结构类型是否属于复杂类型;特大型屋盖结构的形式;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等。
    6 结构分析主要结果。包括:计算软件;总剪力和周期调整系数、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竖向地震取值;纵横扭方向的基本周期;最大层位移角和位置、超限扭转位移比层数、最大扭转位移比和位置;框架柱、墙体最大轴压比;构件最大剪压比和钢结构应力比;楼层刚度比;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作用;时程法的波形和数量,时程法与反应谱法结果比较,隔震支座的位移;大型空间结构屋盖稳定性等。
    7 超限设计的抗震构造。包括:结构构件的混凝土、钢筋、钢材的最高和最低材料强度;关键部位梁柱的最大和最小截面,关键墙体和筒体的最大和最小厚度;短柱和穿层柱的分布范围;错层、连体、转换梁、转换桁架和加强层的主要构造;关键钢结构构件的截面形式、基础的连接构造;型钢混凝土构件的含钢率和构造等。
    8 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包括:性能设计目标简述;超限工程设计的主要加强措施、有待解决的问题、试验结果等。

B.0.2 申报时可参照B.0.2样表,也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增减,自行制表。

表B.0.2 超限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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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 超限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材料主要内容。
    1 超限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详见本标准B.0.2“超限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样表”。
    2 抗震设防专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设计基本情况
        3)设计依据
        4)基础设计情况
        5)荷载取值
        6)结构选型及抗侧力结构体系
        7)主要建筑材料及截面
        8)超限概述
        9)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抗震措施
       10)综合评价

    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内容:
    岩土特性参数、场地类别、液化评价、剪切波速测试成果和覆盖层厚度,持力层名称、埋深,地基承载力和基础方案,并按规范规定提供结构工程时程分析所需的资料;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边坡稳定评价、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4 计算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结构设计总信息
        2)周期、地震作用与振型输出文件
        3)结构位移输出文件
        4)楼层地震作用调整信息:框剪结构、短肢墙结构中框架柱或短肢墙所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弯矩;框剪结构中框架柱所承担的地震剪力;0.2Q0调整系数。
        5)底层及混凝土变标号位置、竖向构件截面尺寸变化对应位置,竖向构件轴压比。
        6)弹性时程分析结果

    5 初步设计图纸
        1)建筑图包括:效果图建筑平立剖面图;
        2)结构图包括:结构平面布置图;

    6 以上资料的电子文档
        1)1~5项材料电子文档;
        2)超限审查报告PPT文档。

附录C 与本标准有关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


C.0.1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适用于体育建筑、影剧院、博物馆、档案馆、商场、展览馆、会展中心、教育建筑、旅馆、办公建筑、科学实验建筑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
    2 公共建筑,应根据其人员密集程度、使用功能、规模、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3 体育建筑中,规模分级为特大型的体育场,大型、观众席容量很多的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含游泳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4 文化娱乐建筑中,大型的电影院、剧场、礼堂、图书馆的视听室和报告厅、文化馆的观演厅和展览厅、娱乐中心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 商业建筑中,人流密集的大型的多层商场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当商业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断,并按区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6 博物馆和档案馆中,大型博物馆,存放国家一级文物的博物馆,特级、甲级档案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 会展建筑中,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8 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9 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10 电子信息中心的建筑中,省部级编制和贮存重要信息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国家级信息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高于重点设防类。
    11 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8000人时,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
    12 居住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C.0.2 防灾救灾及其他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适用于城市和工矿企业与防灾和救灾有关的建筑。
    2 防灾救灾建筑应根据其社会影响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3 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3)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4 消防车库及其值班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 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和县及县级市防灾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工矿企业的防灾应急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防灾应急指挥系统建筑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6 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不属于1款的县、县级市及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C.0.3 交通运输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和空运系统建筑和城镇交通设施。
    2 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建筑应根据其在交通运输线路中的地位、修复难易程度和对抢险救灾、恢复生产所起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3 铁路建筑中,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含城际铁路)、客货共线Ⅰ、Ⅱ级干线和货运专线的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以及特大型站和最高聚集人数很多的大型站的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4 公路建筑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公路监控室,一级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 水运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城市、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水运通信和导航等重要设施的建筑,国家重要客运站,海难救助打捞等部门的重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 空运建筑中,国际或国内主要干线机场中的航空站楼、大型机库,以及通信、供电、供热、供水、供气、供油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航管楼的设防标准应高于重点设防类。
    7 城镇交通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交通网络中占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应划为特殊设防类;处于交通枢纽的其余桥梁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隧道、枢纽建筑及其供电、通风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C.0.4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适用于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2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应根据其在整个信息网络中的地位和保证信息网络通畅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其配套的供电、供水建筑,应与主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当特殊设防类的供电、供水建筑为单独建筑时,可划为重点设防类。
    3 邮电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省中心及省中心以上通信枢纽楼、长途传输一级干线枢纽站、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本地网通枢纽楼及通信生产楼、应急通信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3)大区中心和省中心的邮政枢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4 广播电视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国家级、省级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当混凝土结构塔的高度大于250m或钢结构塔的高度大于300m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国家级、省级的其余发射塔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国家级、省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和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的主体建筑,发射总功率不小于200kW的中波和短波广播发射台、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国家级和省级广播电视监测台与节目传送台的机房建筑和天线支承物,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引用标准目录


    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
    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3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
    4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98
    5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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