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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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管〔2014〕95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 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3年9月印发的《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沪建建〔2003〕702号) 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条 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规范本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负责本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配合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进行其中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初步设计阶段主审部门或设计文件审查阶段主管部门应征询上海市或区县工程抗震管理部门意见。

第五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由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和管理专家组成,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聘任,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六条 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受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委托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应当自接受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工作。

第七条 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可由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审查,或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资料如下:
    (一)发展改革部门针对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
    (二)规划部门针对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或总体设计文件的抗震审查意见;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含经济指标的总平面蓝图;
    (六)《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文件要求》(附件1)中2.1条相关资料。

第九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和审查要求分别详见《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文件要求》(附件1)和《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附件2)。

第十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一级注册建 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十二条 应当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而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初步设计审批或总体设计征询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是否执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和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单位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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