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和杆架设置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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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和杆架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市政道监(2002)914号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整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第106号令)规定,为改善本市城市市容环境,经征求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现将“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和杆架设置管理暂行规定”(附后)印发给你们。今后本市架空线整治、检查、验收等将以此作为依据。望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和杆架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为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加强对城市道路架空线和杆架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架空线杆架设置管理

  架空线杆架,是指竖立在道路两侧用作架设电力、信息(通信)、电车等架空线路的杆架(钢杆、钢筋混泥土杆、木杆等)。架空线杆架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架空线杆架的走向(路由)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杆架应竖立于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上或隔离岛、路口环岛上,顺应道路的自然走向,应取直拉平。
     (三)架空线杆架必须不妨碍交通、行人的安全。
     (四)架空线杆架的竖立必须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
     (五)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应在所属杆架上标明所属单位的属性、杆架的序号、杆路的方向等标识。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规范要求对标识的形式和位置要求进行统一管理。
     (六)架空线杆架应无裂缝、杆顶无缺损。架空线杆架应保持整洁。一根杆架上光缆线的盘头不得超过两个。架空线杆架应当无废电缆、废线路。
     (七)废除的杆架应当由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及时拔除。
     (八)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挂设在所属杆架上的架空线的管理。

二、架空线架设管理

  架空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电车供电馈线等。架空线的架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架空线路的架设必须符合设计的规范标准。
     (二)城市道路已有预埋管道或共同沟的,架空线应当埋入地下已有预埋管道或共同沟内。
     (三)架空线的架设应拉直,不应绞状架设。
     (四)信息(通信)架空线架设在同一根钢绞线的挂钩内最多不得超过两根光缆。
     (五)架空光缆预留长度的确定为:
  1、架空光缆接头处的预留长度,每侧应控制保持在6-10米。
  2、架空光缆可适当的架空线杆架上作“U”型预留,每处留长0.2米,两根杆架间不得作两处(含两处)以上“U”型预留。
     (六)架空光缆的盘头应按照统一标准设置。
     (七)电力杆架上架设信息(通信)线,原则上只能有一根铁横担。铁横担的两端各挂一根钢绞线,可供架设信息(通信)线路。其中一根钢绞线供电业部门悬挂信息(通信)线路,所有的电业信息(通信)线路必须悬挂在同一根钢绞线上。确无地下通道的非电业单位的信息(通信)线路,经架空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另一根钢绞线上暂时架设,但必须悬挂在同一根钢绞线上。
     (八)每根信息(通信)架空线在每个交叉路口应挂设明显的标识,标明所属单位的属性。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规范要求对具体尺寸和颜色要求进行统一管理。

三、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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