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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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连云港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以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拟建多层建筑和中高层住宅对周边建筑按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但拟建多层建筑和中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其他规定。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四条 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主体高度的1.5倍,最大不超过150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向外各50米。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当用地范围内最北侧为多层或中高层建筑时,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分析至北侧多层或中高层建筑即可。
    当用地范围相邻为尚未开发建设地块时,被遮挡建筑按规划多层或中高层住宅建筑计算分析控制。
    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南边界为基准,南面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最大不超过150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向外各50米。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已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和已建成的建筑物,应整体纳入计算,并应考虑高层、多层、低层建筑相互之间的日照影响。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均不作日照分析。

第五条 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日照分析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进行规划审核。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规划条件中日照要求另有规定的,按规划条件规定的日照标准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试行。(2011年6月1日前已批准的规划、建设工程方案,日照分析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一、日照分析方法:

    被遮挡建筑按日照基准面采用“窗户分析”或“沿线分析”的方法进行日照分析;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其他分析方法进行日照分析。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标准为:

   (一)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及4个以上时,其中应有2个满足日照标准。原有居住建筑已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数不得减少。
   (二)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居住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公寓的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三、日照分析面的确定:

    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朝向窗台以及没有窗户的墙面不作日照要求。
    居住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当一个墙面既有主朝向窗台又有次朝向窗台时,只分析主朝向窗台。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四、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三)
   (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四)。  
   (五)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六)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由规划管理部门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五、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计算宽度及计算高度的确定:

    居住建筑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10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10米的,满足日照标准的部分累计宽度大于等于2.10米即可。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不论窗户或阳台的窗台实际高度如何,窗户计算高度均采用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0米。

六、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
    屋顶建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或坡屋顶等建模。
    附属物建模应将所有可能造成遮挡的屋顶突出物(包括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设备间、屋顶飘板、屋顶构架等等)都包括在内。当屋顶突出物总截面宽小于建筑东西面宽10%的,可不建模。
    当屋顶或附属物(如圆壳形)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矩形包络体代替(见图示五)。

七、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

   (一)地理位置:连云港市区,东经119°10′,北纬34°36′。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累计时间段不得超过两个。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五)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3米×0.3米。

八、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覆盖所有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三)已确定的被遮挡体建筑的平立面图(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四)已确定的遮挡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六)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遮挡、被遮挡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遮挡、被遮挡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九、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名称、地点、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
    2、拟建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日照分析计算范围以及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地坪标高);
    4、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5、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6、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7、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二)日照分析结论  
    1、沿线分析: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
    2、窗户分析: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被遮挡建筑的窗户数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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