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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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宿迁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


宿迁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市政府关于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的意见》(宿政发〔2016〕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宿迁市中心城区基础教育布局规划(2017-2030)》中学前教育设施布局和建设计划要求;各县(区)教育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要相适应。

第三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按照学前教育设施布局规划要求,每1万人左右常住人口设置1所幼儿园,设活动用房、办公用房等,满足基本入园需求。密度较低的住宅区的建设项目由当地教育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周边区域内幼儿园布局情况统筹决定是否配建幼儿园。

第四条  各县(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区开发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出让地块或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应与首期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规划部门要在规划要点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江苏省优质幼儿园标准进行建设,幼儿园的抗震设防、防火、防雷和安防等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商业开发的配套幼儿园项目纳入原房地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核准或备案;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的配套幼儿园项目纳入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审批。

第七条  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规划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配建标准和规模、建设内容及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教育部门应参加住宅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会审。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将招拍挂出让用地内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纳入建设项目一并公开出让,同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与出让宗地住宅小区首期工程同步建设、建设规模、产权归属,以及土地受让人履行将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等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防标准,对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配套幼儿园施工图进行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论证、过程监督与验收交接,当地教育部门应全程主动及时参与。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教育部门要行使行业主管职能,负责相应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配套幼儿园的前期建设和配套完善。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江苏省优质园标准配套建设,建筑面积不得纳入住宅区公摊面积。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对未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配建幼儿园,或配建幼儿园未随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建设的,不予通过竣工规划核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图纸建筑设计规范进行审查,城管部门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配建幼儿园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督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受让人在1个月内,按属地原则将配套幼儿园移交各县(区),并由各县(区)负责具体工作。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同步按规定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文件等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教育部门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工作。

第十四条  配套幼儿园属国有教育资产,移交后由属地教育部门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属地教育部门与举办者签订无偿委托举办协议,一次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依据办学成本等情况,报当地物价和教育部门审定后执行。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居民适龄幼儿入园需求。

第十五条  2012年3月之后立项建设的城镇和新农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和使用,按《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规定执行;2012年3月之前立项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权属移交的住宅区配套幼儿园,鼓励各县(区)政府主动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举办者商谈,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六条  对于闲置或改作他用的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各县(区)政府要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查、回收任务,并交由县(区)教育部门统筹调配使用。住宅区规划用地范围内未按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各县(区)政府要督促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尽快作出规划和提交建设计划,抓紧实施并尽快建成交付使用。对已审批但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幼儿园、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幼儿园的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各县(区)政府责令整改。

第十七条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用途。如果出现上述问题,由县(区)政府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管等部门责令整改,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约责任。确需调整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须按审批权限报批,按照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异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各县(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出台相应的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对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管理等应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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