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临时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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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临时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区临时建设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因临时需要建造的非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环保、建设、房管、公安、消防、安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行政审批、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做好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市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市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临时建设仅限于以下用途:(一)在建项目施工、工程管理、地质勘察建设的临时工棚、库房、管理用房等(活动板房、集装箱式用房除外);
(二)出让取得的经营性用地上建设的样板房、售楼处等临时性用房;
(三)急需的公共服务临时用房;
(四)政府储备土地在未出让前建设的临时用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建设的临时建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涉及市政、交通、消防、防震减灾等影响公共安全的;
(二)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用地范围内的;
(三)位于近期建设的规划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内、已建成的公共绿化内或对道路、市政工程实施有影响的,政府市政设施项目建设需要的情形除外;
(四)影响文物及风景名胜区保护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建设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一)临时建设日照、间距、退界等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
(二)层数应控制在二层以下(包括二层);
(三)建筑高度不宜超过8米,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可视情况放宽建筑高度标准;
(四)城市旧区沿城市道路的,可适当减少后退城市道路距离;
(五)沿街建造的临时建设,其沿街立面的造型、形式、色彩等必须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第九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一)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期满后自行恢复原状,并归还用地;
(二)确需延长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的,在期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
(一)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二)确需延长临时建设使用期限的,在期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使用临时用地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按照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规定。

第十一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办理;
(二)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载明临时建设的用途、位置、面积、期限;
(三)临时建设申请人依法向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表(申请函);
2.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临时围墙等简单建、构筑物除外);
4.项目审查确需提供的消防、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5.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临时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和电子文件;
6.《南通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纸质原件1份及反映现状地形的总平定位图2份;
7.含用地范围外各50米范围1/500-1/1000南通城建统一坐标系现势地形图纸质原件及电子文件;
8.经办人员现场踏勘、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临时建设禁止以下行为:
(一)改变批准用途;
(二)不得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予;
(三)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擅自延长临时建设使用期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回有效期尚未届满的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退还临时用地。

第十五条临时建设在建设和使用期间,应在临时建设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注明用途、位置、面积、期限。

第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后应实施监督检查,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拆除的临时建设,及时通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临时建设在建设和使用期间发生违法行为的,移送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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