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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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以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 “ SUN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甲级以上测绘、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单位(以下简称日照分析单位)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 建设单位、测绘报告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单位、测绘报告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测量、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报告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报告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第七条 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附录四及附录五中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附录四、附录五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2年内不予受理。对日照分析单位故意篡改日照分析结果的,将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存入建设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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