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中心镇建设导则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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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心镇建设导则 (试行)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提取码:c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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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与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推进“八项工程”,实现“两个率先”,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市委、市政府以市级中心镇建设为抓手,推动全市城乡一体化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使市级中心镇成为一定区域内产业集聚发展的集中区、城镇化进程中人口转移的承载区、体制机制创新的实践区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示范区。为了加强对中心镇规划区建设规范和指导,完善城镇基础设施,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城镇生活质量,特编制《南通市中心镇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南通市行政辖区内市级及以上中心镇、重点中心镇规划区(简称镇区)的建设及管理(不包括各县(市)区城关镇)。临海8个重点镇、各级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可参照执行。

1.3 遵循原则


(1)科学规划,有序建设。科学研究中心镇发展定位,增强规划、建设技术标准的先进性、前瞻性,合理性,将中心镇镇区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同步协调,总体把握,分期实施,适度提前;

(2)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针对中心城镇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环境特征进行功能定位,正确处理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

(3)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中心镇建设应以城镇综合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既要满足当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为今后预留可持续发展空间;

(4)合理建设,生态优先。坚持城镇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努力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

(5)保护历史,强化特色。坚持城镇传统风貌与城镇现代化建设相结合,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名胜古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6)立足当前,坚持长远。坚持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既要立足当前实际,使建设、管理具有可操作性,又要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规划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1.4 主要任务


        根据南通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级中心镇建设的意见》(通委发[2012]25号)文件要求,市级中心镇镇区建设目标任务为:用五年时间,即到2017年底,努力建成一批整体形象美、经济实力强、体制机制活、集约水平高、带动效应好的现代化中心镇,基本成为城乡发展规划、资源配置、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就业社保和社会管理一体化的新格局,使中心镇成为新兴的小城市。

        本《导则》涉及到的各项指标,是指导各市级中心镇建设的导向性指标。本市域内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中心镇、8个临海重点镇可参照执行。到2017年底,绝大部分指标19个中心镇必须基本达到。到2020年要求全部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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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建设目标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到2017年底,中心镇规划区面积达20平方公里以上;中心镇建成区面积达8平方公里以上,人口在5万人以上。

2.2 城镇规模


城镇规模,包括城镇人口规模与城镇地域规模两种指标,通常人口规模是衡量城市规模的决定性指标。中心镇规划规模参照《镇规划标准》(GB 50188 — 2007)特大型镇区标准,结合小城市建设规划规模,按镇区规划末常住人口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到2017年,从人口角度,我市中心镇主要以中、小型为主,从城镇地域规模,到2020年,未来将以大型和特大型镇为主。

表2.1规划规模分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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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规划分类


中心镇镇区建设规划主要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2.3.1总体规划
围绕中心镇建设目标,合理确定中心镇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及发展规模,科学规划中心镇区功能结构和用地布局,按小城市发展标准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预留城镇(特别是产业)的发展空间,统筹好近期建设与远期、远景发展关系。

2.3.2详细规划
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应合理确定中心镇区各地块的使用功能、开发强度、空间引导、配套设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及城市设计控制引导原则,以便形成系统有序的城镇规划控制引导体系,促进中心镇开发建设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2.3.3专项规划
重点围绕完善和提升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功能,优化城镇生态环境景观,彰显城镇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增强城镇承载和辐射能力等方面开展综合交通规划、绿地系统与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城镇空间特色与历史文化保护等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根据需求各镇也可在此基础上有选择地增加其它需要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

2.3.4相关专项规划
中心镇应结合镇区性质及可持续发展需要,编制历史文化名镇(街)保护规划、旅游规划、城镇发展等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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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用地分类


中心镇用地指镇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H)与非建设用地(E)。建设用地包括镇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中心镇镇区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为8类
(1)居住用地(R);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
(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
(4)工业用地 (M);
(5)物流仓储用地 (W);
(6)交通设施用地 (S);
(7)公用设施用地 (U);
(8)绿地(G)。

3.2 建设用地比例


镇区规划中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以及公园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 建设用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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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地块控制


3.3.1中心镇镇区各地块建筑容量必须符合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地块开发强度要求。

3.3.2零星用地应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3.3.3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城市绿地、道路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允许实施市政基础设施、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和公建项目。

3.3.4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居住功能;
(2)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
(3)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
(4)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兼容的,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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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道路工程


4.1.1建设目标
根据中心镇规划人口规模,人均拥有道路面积20平方米以上。路网密度达 7-9公里/平方公里以上。

4.1.1镇区道路分级
中心镇区的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四级。
道路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1.1-1规定。

表4.1.1 镇区道路建设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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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区道路系统的组成应根据镇的规模分级和发展需求按表4.1.1-2确定。

表4.1.1-2 镇区道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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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应设的级别;○——可设的级别。
镇区道路应根据用地地形、道路现状和规划布局的要求,按道路的功能性质进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以货运为主的道路和快速路不应穿越镇区的中心地段。
(2)公路、铁路、水运等用地及防护地段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并预留发展所需的距离。

4.1.2道路设计年限
    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0》实施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快速路、主干路应为20年;次干路应为15年;支路宜为10~15年。
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4.1.2-1的规定。

表4.1.2-1 路面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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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道路建筑限界
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上净高线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组成的空间界线。
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道路最小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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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
行人交通设施应包括人行道、步行街以及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等过街设施,设施的设置应根据行人流量和流线确定。
人行过街设施的布设应与公交车站的位置结合。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附近,应设置人行过街设施。
行人交通系统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主干路非机动车道应与机动车道分隔设置。

4.1.5公共交通
主干路、干路道路设计应包括与道路相关的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和车站的设计。
车站应结合常规公交规划、沿线交通需求及其它交通站点设置。停靠站间距宜为400~800m,车站可为直接式和港湾式,首发站及交通量较大的路段,宜采用港湾式。
交通繁忙、行人流量大、禁止随意停车的地段,应设置出租车停靠站。

4.1.6停车场和广场
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大型公共建筑出入口处应设置人流、车辆集散场地。
中型及以上中心镇必须设置社会公共停车场,小型中心镇可根据情况设置公共停车位(点);各建设地块内必须按地块控制性要求设置配套停车位。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应设置指明通道和停车位的交通标志、标线。
广场应按总体规划确定的性质、功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设置。并处理好与毗连道路及主要建筑物出入口的衔接,以及和四周建筑物协调,并应体现广场的艺术风貌。
广场排水应结合地形、广场面积、排水设施,采用单向或多向排水,且应满足镇区防洪、排涝的要求。

4.1.7道路标识
中心镇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标线材料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B/T1833)、《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23827)、《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办法》(GB/T16311)、《轮廓技术条件》(GB/T24790)、《突起路标》(GB/T24725)等相应部分的规定。

4.2 桥梁工程


4.2.1桥梁分类
桥梁可按其多孔跨径总长或单孔跨径的长度,分为特大桥、大桥、中桥和小桥四类。
桥梁分类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桥梁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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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桥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大桥、大桥桥位应选择河道顺直稳定、河床地质良好、河槽能通过大部分设计流量的河段,不宜选择在断层、滑坡流等不良地质地带。中小桥桥位宜按道路的走向进行布置。
(2)桥梁设计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有利环保的原则,并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
(3)桥梁建筑应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4)桥梁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不同的桥型结构设置照明、交通信号标志、航运信号标志、航空障碍标志,防雷接地装置、桥墩防撞装置以及桥面防水、排水、检修、安全等附属设施。

4.2.3桥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符合国家现行通航标准的要求。
(2)不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根据设计洪水位、壅水和浪高或最高流冰面确定;当在河流中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流放木筏、漂浮物通过时,应按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
(3)立交、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被交叉的城镇道路、公路、铁路等建筑限界的规定。
(4)在不通航或通航河流的不通航桥孔内,桥下净空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非通航河流桥下最小净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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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4.2.4的规定采用。

表4.2.4 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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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管线工程


4.3.1 中心镇应编制镇区综合管线工程专业规划。

4.3.2道路工程应满足各类管线工程的要求,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管线类别、走向、规模容量、预留接口和敷设方式应满足总体规划和管线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并为远期发展适当留有余地。
新建道路应按规划位置敷设所需管线,且应埋地敷设。各种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工程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 工程管线最小覆土深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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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各类管线应按要求预埋过街管道,重要交叉口宜设置过街共用管沟。非特殊情况,新建后的快速路、主干路下不得另行实施过街管道。
对原有主干路或确因特殊情况必需对建成后的快速路、主干路下实施过街管道时,宜采用非开挖施工技术。

4.4 照明工程


4.4.1建设目标
镇区道路100%设置路灯,主干路亮灯率达95%以上。

4.4.2道路照明
镇区道路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照度)、亮度(照度)均匀度和眩光限制指标的要求。道路照明设施应有良好的诱导性。
镇区道路照明评价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有关道路照明评价指标规定。
道路照明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方式或高杆照明方式。
城市道路照明宜采用路灯专用变压器供电。

4.4.3夜景照明
镇区夜景照明应以人为本,注重整体艺术效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创造舒适和谐的夜间光环境,并兼顾白天景观的视觉效果。
应慎重选择彩色光。光色应与被照对象和所在区域的特征相协调,不应与交通、航运等标识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
镇区夜景照明评价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163-2008照明评价指标执行。
镇区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商业步行街、广场、公园以及广告标识等夜间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163-2008相关规定执行。
夜间照明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关灯时间,并应根据天空亮度变化进行必要修正。宜采用光控和时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有条件时宜采用集中控制系统。

4.4.4照明光源
照明光源应选择高光效、长寿命、节能及环保的产品。

4.5交通设施


4.5.1对外交通
镇区的道路系统应与公路、铁路、水运等对外交通设施相互协调,并按总体规划配置相应的汽车客运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台等设施。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用地范围应与镇区建设用地范围之间预留发展所需的距离。
规划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穿过镇区内部,对于现状穿过镇区的二、三级公路应在规划中进行调整。

4.5.2交通客运站
交通客运站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利用地形条件,布局紧凑,节约用地,远、近期结合,并宜留有发展余地。中心镇交通客运站应和公共交通始末站统一建设。交通客运站可参照表4.5.2建设。

表4.5.2中心镇汽车客运站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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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应设的级别,○---可设的级别。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满足营运车辆通行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汽车客运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设置,三级汽车客运站宜分别设置;进站口、出站口净宽不应小于4.0米,净高不应小于4.5米;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之间应设不小于5.0米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公园、学校、托幼、残障人使用的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米;
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镇区干道之间宜设有车辆排队等候的缓冲空间,并应满足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的要求。
候乘厅宜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卫生要求。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候乘厅净高不应低于3.6米。

4.5.3 站前广场
交通客运站应设置站前广场。站前广场应与镇区道路衔接,在满足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方便换乘与集散,互不干扰。
站前广场应设置社会停车场(点),并应合理划分城镇公共交通、小型客车和小型货车的停车区域。出租车的等候区应独立设置。
站前广场应设置排水、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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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给水工程


5.1.1建设目标
中心镇镇区区域供水覆盖率达100%,镇域区域供水覆盖率达90%以上。

5.1.2供水水源
中心镇镇区人均综合用水量按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用水量规划指标进行预测和供需平衡;并应将农村用水量纳入镇区给水系统统一考虑。镇区和规划布点村人均综合用水指标按150升/日•人,工业地均综合生产用水80立方米/日•公倾测算。
中心镇给水主要水源应由南通市区域供水系统提供。非特殊情况,中心镇不得以周边地表水、地下水等作为主要给水水源。
中心镇应规划备用水源;备用水源地应划定保护区,并采取相应的水质安全保障措施。
备用水源优先采用地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Ⅱ类标准。
原有水厂、地下水源地要定期检查、运行和维护。

5.1.3供水设施
根据城乡规划和规划期给水规模,并结合近期建设、消防供水需要确定给水系统管网及管径、走廊。城镇配水干线管网应成环状布置。
输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应以管线短、占地少、不破坏环境、施工和维护方便、运行安全为准则。
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地段的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新、改建直径小于或等于DN300毫米的输水管道,管道材料应从PE管等中选择;大于DN300毫米的管道,应从球墨铸铁管等中选择。

5.1.4建筑给水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采用防污染卫生材质。
设置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受到污染,应方便安装与维修,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
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水塔的设置应防止污水、废水等非饮用水的渗入和污染,并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不冻结的措施。
新、改、扩建建筑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器具,选用质量相对较好的管材和管件。原有公共建筑设施应进行节水型器具的改造。

5.2 排水工程


5.2.1建设目标
中心镇采用“接管、联建、独建”等多种建设形式,确保镇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覆盖率达100%,镇区污水处理率达80%以上,规划布点村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40%。
镇区市政道路雨水管(渠)网覆盖率达90%以上;镇区支路及以上市政道路雨水管网覆盖率达100%。

5.2.2排水体制
中心镇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严禁雨、污水管渠混接。
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城镇污水必须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有关规定。

5.2.3排水量
污水量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和区域污水排水量计算标准进行计算。并宜将临近可由镇区接管收集的农村聚集区污水量纳入镇区污水系统统一考虑。
雨水量可按镇区暴雨强度计算,当中心镇无上述资料时可按邻近城市的标准计算。

5.2.4雨水排水管网
雨水管网采用就近、重力流排放。在镇区低洼地区或受潮汐影响的地区,可通过设置雨水泵排除雨季涝水。
雨水管渠应沿镇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宜布置在慢车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下。当道路宽度≥12米时,应设一条雨水管;当道路宽度大于≥24米时,宜在道路两侧各设一条雨水管;当道路宽度≥30米时,应在道路两侧各设一条雨水管。
在镇区,建筑密度较大或交通频繁地区应采用暗管排除雨水;当道路宽度小于12米时,可采用暗渠排除雨水;在城乡结合部可采用明渠排除雨水。
雨水管道管径≤D400时,一般采用PVC-U管、PE管或其它新型化学建材管;管径≥D500时,一般应采用预应力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管。

5.2.5污水排水管网
污水管道尽量采用重力流,局部可考虑采用压力流。
污水干管一般沿城镇道路布置,但不宜设在狭窄的街道下,尽量结合老路改造和新路建设敷设。
根据地质及施工条件,干管起点埋深要考虑最不利点的接入,控制在2.0左右;当污水管道埋深较深时,应考虑设置污水提升泵站。

5.2.6排水河道
中心镇镇区河道应以防洪排涝功能为主。排涝河道遇高控制水位不得高于其汇水范围内镇区建设地面高程下1.5米;具有调蓄功能的水体,调蓄水深不应低于0.5~1.0米。

5.2.7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应选在镇区的下游,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
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遵循因地制宜、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便于管理的原则。
污水处理厂应按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建设,并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要求。

5.3 供电工程


(1)用电负荷
根据总体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电力行业规划),在科学预测用电负荷的基础上,考虑合理的备用容量进行电力平衡,确定不同规划期限内的电力余缺额度。

(2)配电设施
应充分考虑镇区用电量大、负荷密度高的特点,按照保证电能质量、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的原则,设计电力设施、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走廊。
镇区新建的变电站,可采用布置紧凑、占地较少的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结构。
镇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定10kV配电所的结构型式,新建、改建的配电所宜采用户内型结构。

(3)电力线路
架空电力线路应尽量少占城镇建设用地,应根据城镇地形和地貌特点,以及用地布局和城镇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布设。
10kV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镇区中心地带、重要风景旅游区和文物保护区等,并按要求设置防护距离。
在电力铁塔周边10米范围内(有高差的以坡顶或坡脚起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时,应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以确保铁塔安全,并需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5.4 通信工程


电信局、邮政局(所)应根据城乡规划进行布局,并在各层次规划、建设中逐步落实,通信局所应当本着各运营商共同使用的原则进行建设。
广播、电视线路应与电信线路统筹规划。
镇区建设用地范围应严格控制新建或改建微波通道,现有通道经规划认定须保留者作为无线通道必须加以妥善保护。

5.5 燃气工程


5.5.1建设目标
中心镇镇区燃气气化率达80%以上;镇域燃气气化率达60%以上。

5.5.2气源
镇区规划气源的选择应遵循国家的能源政策和我市的气源结构;中心镇主导气源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人工煤气等;特大、大型中心镇必须进行集中供气。

5.5.3供应基地
供应基地和瓶装供应站的位置与镇区各项用地和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容积大于0.15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钢瓶)不应设置在建筑物内。任何容积的液化天然气钢瓶不应固定安装或长期存放在建筑物内。

5.5.4燃气管网
镇区高、中压输配管网宜布置成环状,高压管道不宜进入城镇建设密集地区,次高压管道宜沿道路外侧的绿化带敷设。
各类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方式敷设,并确保其安全防护距离;不得与其它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
燃气管道及附件的材质应根据管道的使用条件确定,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钢质燃气管道和钢质附属设备应根据环境条件和管线的重要程度采取腐蚀控制措施。
当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但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除外。

5.5.5用户管道
暗埋的用户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管道的最高运行压力不应大于0.4MPa。
燃气管道敷设不得穿过卧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井)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
穿越建筑物外墙或基础的燃气管道应适应建筑物的沉降;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重的支撑和必要的补偿措施。

5.5.5燃气器具
居民、商业和工业用户使用的燃具和用气设备应根据燃气特性和安装条件等因素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合格产品,并应与当地使用的燃气类别相匹配。
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
安装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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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行政办公


6.1.1党政机关

6.1.1.1 规划选址。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6.1.1.2 建设标准。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2013年7月)执行。
2、已经开工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建多层;特大型、大型中心镇根据镇规划的要求可建小高层。
3、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4、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5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报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6.1.1.3装修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6.1.1.4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
3、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6.1.2政法系统
1、特大型中心镇应设基层法院,大型中心镇宜设基层法院,中型、小型中心镇应设人民法庭。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建设规模应按年审理案件数量分类设定,并考虑中心镇建设发展规模预留空间。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6.1.2-1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6.1.2-1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1.jpg


人民法庭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6.1.2-2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6.1.2-2人民法庭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2.jpg


2、特大型中心镇应设公安分局,大型中心镇宜设公安分局,中型、小型中心镇应设派出所。中心镇派出所按照1.5警员/千人配置,其用地面积每处不小于3000㎡,建筑面积每处不小于1500㎡,服务半径800m。
警务室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组合设置。服务规模为0.3万人(1000户)/民警,建筑面积3㎡/千人,每处建筑面积新镇区不得小于20㎡,旧镇区不得小于10㎡。
3、中心镇镇区主要区域应安装公共视频及设立阳光警务查询监督终端。社区居委会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按照“一站一场”设置。服务站服务人口规模宜为0.45~1.5万人,服务半径为400m,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50㎡/千人,每处建筑面积新镇区不得小于500㎡,旧镇区不得小于300㎡。

6.1.3镇务中心
中心镇应建设统一的镇务服务中心。镇务服务中心应有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档案管理用房、便民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等组成,特大型、大型中心镇镇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000平方米,中型中心镇不宜小于8000平方米,小型中心镇不应小于5000平方米。

6.2 文体科技


6.2.1体育设施
特大、大型中心镇应建设独立的综合型体育活动中心。各社区组团宜设立相对集中的休闲式老年体育活动场地。
中心镇综合体育活动中心室内体育活动中心按200㎡/千人配置,室外活动场地按400㎡/千人配置。
中心镇应建设不少于一个灯光篮球场、一个门球活动场或综合活动场、四个乒乓球活动场、一个健身路径场,面积达到228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健身广场。
社区组团体育设施场地服务规模为0.09~0.3万人,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12m2/千人,用地面积为50㎡/千人;其建筑面积不小于60㎡ ,用地面积不小于800 ㎡。
中心镇应在镇区广场、公园等场所配置群众健身器材。
中心镇宜设置一个青少年活动中心,配置标准为用地面积150㎡/千人、建筑面积120㎡/千人,占地不小于5000㎡。

6.2.2文化设施
特大、大型中心镇宜独立设置文化活动中心,配置标准为用地面积100㎡/千人、建筑面积80㎡/千人,占地不小于5000㎡;中、小型中心镇文化活动中心,配置标准为用地面积120 ㎡/千人、建筑面积100㎡/千人,占地不小于3000㎡。

6.2.3建设规定
中心镇体育、文化活动中心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参加活动的用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交通方便的部位。
中心镇体育、文化活动中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观演、展览、乒乓球、台球等公众活动密集的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
2、宜设直接通往建筑外部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每个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

6.3 社会福利


6.3.1居委会
中心镇居委会应进行标准化建设和改造。
居委会办公用房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包括社区居委会办公室、会议室、档案资料室、警务室、社区服务站(社区服务大厅)等,在选址规划和功能设计上要突出“开放式办公”和“居民会客厅”的要求。
居委会活动用房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包括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室内健身室、图书阅览室、棋牌室、谈心咨询室、电教室等)、党员活动室、群众文化团队活动室等,在选址规划和功能设计上要明确“功能互补、服务优先、资源共享”的原则。

6.3.2老年人设施
中心镇应建设养老院、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老年活动中心等老年人设施。
老年人设施中的养老院、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配置的总床位数量,应按1.5~3.0床位/百老人的指标计算。
特大、大型中心镇应配置老年公寓、市(地区)级养老院及老人护理院,中、小型中心镇应配置居住区(镇)级养老院,宜配置老年公寓。老年人设施新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2 老年人设施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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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其它设施
中心镇宜设置一处救助管理站办公室。
特大、大型中心镇宜设置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康复和托养设施宜配置床位数30-50张,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左右。
中心镇可结合周边镇乡设置殡仪服务站,按照年死亡率8‰计,8位/千人•年标准设置。

6.4 教育机构


6.4.1规划选址
中心镇教育设施的配置必须符合所在地区的教育布点规划和镇总体规划。
中心镇宜结合本地人力资源,设置专科院校、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及基础研究培训机构。
教育机构必须独立选址。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污染和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主要出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6.4.2建设规模
中心镇必须设置中心幼儿园,居住小区幼儿园按服务半径小于300m配置,并以辐射范围规划人口设置班级。
中心镇初中、小学要考虑按全乡镇学生100%入学和农民工子女就学进行设置,初中和高中要充分考虑寄宿要求。
非寄宿学校按小学服务半径小于500m、初中小于1000m配置,并按《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配置班级。
中心镇幼儿园、中小学应实行“一校一警”或“一校多警”。

6.4.3建设标准
教育设施建设应参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6.5 医疗保健


6.5.1规划选址
中心镇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所在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和镇总体规划。
医疗卫生机构选址应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消防、环保等规定的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建筑必须独立选址。
医院、卫生院、防疫部的选址,应方便使用和避开人流和车流量大的地段,并应满足突发事件的应急要求。

6.5.2设施配置
中心镇医疗卫生设施按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三级配置。
特大、大型中心镇宜设置120-24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小型中心镇宜设置60-12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半径为1000m,每3-5万居民宜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本着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中心覆盖不到的地方设站的原则设置。一般1万居民左右设置一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独立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
中心镇中小学应设医务室。
中心镇配备相应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卫生人员。

6.5.3建设标准
中心镇综合医院建设应符合《综合医院建设标准》要求。
中心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建设应符合《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及《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要求。

6.6 环境卫生


6.6.1垃圾处理目标
建立“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6.6.2垃圾转运站设置
采用人力方式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应超过1.0km;采用小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3.0km以内,最大不应超过5.0km。
在垃圾收运方式确定后,按其服务范围内的人口规模,以每人每天0.8kg—1.8kg的垃圾量确定转运站用地规模。

6.6.2垃圾收集与处理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园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镇区垃圾应逐步实现分类收集、封闭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4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给排水和通风设施。
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所有医疗机构均应设置密闭的医疗垃圾容器,采用密闭的医疗垃圾收集车统一收运,进入统一设置的医疗垃圾处理设施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6.6.3公共厕所
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地铁站、轻轨站、客运码头、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园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镇区公共厕所应按2~3座/平方公里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镇区公共厕所厕位不得男女混用,男女厕位比例应为2:3,且女厕位不应少于2个,女性比例较大的场所,女性厕位宜合理增加。
公共厕所临近的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

6.7 集贸市场


6.7.1市场选址
集贸市场用地应综合考虑交通、环境与节约用地等因素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贸市场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不应布置在文体、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入口附近和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地段;影响镇容环境和易燃易爆的商品商场,应设在集镇的边缘,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
2、集贸市场用地的面积应安平集规模确定,并应安排好大集时临时占用的场地,休集时应考虑设施和用地的综合利用。

6.7.2场地布置
集贸市场的场地布置应方便交易,利于管理,不同类别的商品应分类布置,相互干扰的商品应分隔布置。
集贸市场的场地布置应利于集散,确保安全。
集贸市场宜采用一场多用、设计为多层建筑、兼容其他功能等措施,提高用地效率。
集贸市场应配套相应的停车场地。场地面积应根据集贸市场的规模与布置,在镇区规划中统一进定量、定位。

6.7.3农贸市场
中心镇应根据镇规划要求设置农贸市场,中心镇应按镇区人口居住区分布,分区域分片建设多个农贸市场。单个农贸市场服务规模宜为3~5万人,镇区农贸市场按120 ~150㎡/千人为控制指标,基本满足800m服务半径步行距离,占地面积为2500~3000 ㎡,建筑面积为3000~5000 ㎡。
中心镇农贸市场应建为多层,且应不超过三层。农贸市场建筑层高不应小于4.2米。
中心镇农贸市场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现有农贸市场不满足4.2米限高时,应增加机械式通风设备提升农贸市场通风换气的能力。
中心镇农贸市场应设置多个独立出入口。每一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5米,净高不应小于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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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园林绿化


7.1.1建设目标
中心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应达40%以上,道路绿化达标率应达85%以上;中心镇镇区应建设绿地率达70%以上、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一座以上;中心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在11平方米以上。

7.1.2城镇绿线
特大、大型中心镇应参照《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组织编制中心镇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镇绿线;中型、小型中心镇宜参照《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组织编制中心镇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镇绿线。
绿地控制区域政府批准划定的绿地(绿线范围)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无关的项目。

7.1.3建设标准
中心镇镇区绿化建设相关原则、规划设计、种植材料、施工种植等应严格按照南通市建设局《南通市城镇绿化建设导则(试行)》(通建园〔2008〕384号)执行。

7.2 景观建设


7.2.1镇区景观应充分运用地形地貌、山川河湖等自然条件,以及历史形成的物质基础和人文特征,体现镇区地域景观、山水景观的特色。

7.2.2镇区景观轴线和通廊应充分利用现状条件,考虑道路、水体、绿地、建筑或地形的走势选线,合理有效组织重要建筑物和开敞空间,并保证景观轴线(通廊)的连续性。

7.2.3对镇区广场节点、入口节点、景观节点进行重点建设。

7.2.4地名及其标志的设置应规范化,道路、广场、建筑的标志和符号、杆线和灯具、广告和标语、绿化和小品,应力求体现地域特点,形式简洁、色彩和谐、易于识别。

7.2.5临江(河)的中心镇区宜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滨河景观绿化带;宜保留镇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自然水体。

7.2.6照明设施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布局,在选用时应考虑本地实际和节能要求,选择与自然环境和建筑形态风格统一的设施。

7.3 镇容镇貌


7.3.1建筑物、构筑物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7.3.2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7.3.3镇区户外广告设施
中心镇镇区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中心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中心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7.3.4建筑施工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
建设施工、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按指定的地点堆放。
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
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7.3.5标识标牌
中心镇的各种标识应具有显著性、易读性、公认度三大特点。应各符合《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1—2000)相应部分的规定。

7.4 村庄环境


7.4.1建设目标
到2015年,中心镇所辖规划布点村庄一星级“康居乡村”达标率达100%,二星级“康居乡村”达标率达80%以上,建设三星级“康居乡村”1个以上。
到2015年,中心镇所辖非规划布点村庄“环境整洁村庄”达标率100%。

7.4.2建设标准
规划布点村庄要突出抓好“六整治”、“六提升”重点整治村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乱堆乱放、工业污染源、农业废弃物、河道沟塘,着力提升公共设施配套、绿化美化、饮用水安全保障、道路通达、建筑风貌特色化、村庄环境管理水平。
非规划布点村庄要结合实际,实施“三整治、一保障”突出生活垃圾、乱堆乱放、河道沟塘等环境卫生整治,保障农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7.4.3建设措施

7.4.3.1生活垃圾
一般每5~10户设置1个封闭式垃圾箱(池),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
垃圾收集点与道路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周边有适当绿化遮挡,并与周边农宅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垃圾收集频次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以不产生环境影响为前提,规划布点村庄应做到日产日清。

7.4.3.2生活污水
新建农房应同步配建无害化卫生厕所,既有农房应实施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
规划布点村庄至少配建水冲式公共厕所一座。
规划布点村庄应采用雨污水分流制。
距镇区污水处理厂小于3KM的规划布点村庄和农民集中居住区污水应完善收集管网后纳入镇区污水管网;距镇区污水处理厂小于5KM的规划布点村庄和农民集中居住区污水宜完善收集管网后纳入镇区污水管网或独立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距镇区污水处理厂大于5KM的规划布点村庄和农民集中居住区污水应独立建设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7.4.3.3乱堆乱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规划布点村庄应划定不宜堆放区域和引导堆放区域。
中心镇应拆除违村庄章搭建、露天粪坑、破败空心房、废弃住宅,并进行有效整理。
村庄应在主要出入口、显目部位设置固定广告、宣传栏,大小、色彩宜与周边协调。

7.4.3.4河道沟塘
村庄应及时清除有害水生植物、垃圾杂物和漂浮物,并有效利用水生植物、动物改善水质。
村庄河道沟塘应定期进行清淤。
水旁绿化应充分结合亲水设施安排,布置方式宜生态、自由,形成以水为特色的滨水绿化景观。
河道驳岸应多用生态护坡,无防汛和航运要求的河岸,不宜使用硬质护坡。

7.4.3.4公共设施
规划布点村庄应设置公共活动场地、邻里休闲场地和健身运动场地。
规划布点村庄应设置公共服务中心。
公共厕所应结合村庄公共设施布局,合理配建。

7.4.3.5绿化美化
路旁绿化应乡土经济、养护方便、形式多样,乔木、灌木、花卉、农作物多种形式搭配,形成多样化的路旁绿化景观。主要道路绿化可采用乔木列植或乔灌混植的方式;次要道路绿化应接近村民生活,应自由温馨、形式多样。
水旁绿化应自然生态,体现乡土特色,水旁植物应选用耐水湿树种,且应以本土植物为主体,以外来植物为补充。
村庄应充分利用宅旁空闲地和不宜建设的地段,见缝插绿;村旁绿化应以乔木、果树为主,形成“村在绿中”的景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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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规划建设


8.1.1建设目标
中心镇镇区至少建设一个布局合理、环境舒适、设施配套、建筑面积达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
中心镇城镇家庭成套住房率达95%以上,农村家庭成套住房率80%以上;
城镇保障性住房供给率达98%以上;
商品房成品房率达40%以上,保障房成品房率达100%。

8.1.2规划选址
中心镇居住区宜与城镇商业、办公,及配套服务设施,以城镇综合体开发形式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使用。
中心镇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且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
中心镇新建居住组群的规划,镇区住宅宜以多层为主,并应具有配套的服务设施;
中心镇旧区居住街巷的改建规划,应因地制宜体现传统特色和控制住户总量,并应改善道路交通、完善公用工程和服务设施,搞好环境绿化。
中心镇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应纳入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体系,选址应在交通便捷、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无地质自然灾害的的地区;优先选择有老住宅区附近,充分利用老宅基地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宜在农田保护区内流转土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民集中居住区宜以低层、多层为主,并宜适当考虑农民生活、生产的习惯,配套相应的仓储设施。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应避免并列式布局、房屋造形要尽可能多样化,体现传统建筑文化风格,讲究特色,避免千房一面。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要功能配套齐全,有村民活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道路硬化、绿化、亮化。小区绿化覆盖达35%以上。
中心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宜纳入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宜以低层和多层为主,应充分考虑农民生活、生产的习惯,配套相应的仓储设施,建筑风格应体现地域特色,与周边田园环境和谐。

8.1.3规划布局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居住区建设要重点做好小区通风、采光、建筑间距、绿化等方面规划, 预留风道、设置停车场、注意小区建筑色彩的协调与搭配。 并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执行。
居住区规划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8.1.4空间环境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传统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和污染和干扰。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注重景观与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8.2 住宅设计


8.2.1技术指标
住宅建筑相关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型总建筑面积、住宅楼层数等技术指标应严格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执行。

8.2.2套内空间

8.2.2.1套型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8.2.2.2厨房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8.2.2.3卫生间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8.2.2.4层高和净高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8.2.2.5阳台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8.2.2.6门窗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8.2.3公共部位

8.2.3.1窗台、栏杆和台阶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8.2.3.2安全出口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8.2.3.3楼梯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8.2.3.4电梯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8.2.3.5走廊与出入口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8.2.3.6无障碍设计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8.2.3.6的规定。

表8.3.2.6 坡道的坡度

1.jpg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8.2.3.7信报箱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8.2.2.8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8.2.3.9附建公共用房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8.2.4住宅设备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电视系统。
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计量装置: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
3. 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
4. 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电缆沟的检查孔。

8.3 公用服务设施


8.3.1配套公建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相关规定。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8.3.2地下人防
中心镇居住区人防工程应主要包括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配套工程。
中心镇居住区人防工程本应根据城市类别和城市居住区规模确定。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要求对照《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表3.0.3执行。中心镇城市类别应列入其他城市。
中心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配建指标与布局应按《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执行。

8.3.3公共停车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相关规定。

8.4 居住区配套


8.4.1居住区绿化
居住区绿地,应包括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小区道路绿化等,其中包括地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居住区内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鼓励发展垂直绿化。
小区绿化应按照《南通市城镇绿化建设导则(试行)》(通建园〔2008〕384号)执行。

8.4.2居住区道路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规定。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居住区内道路内边缘到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规定。

8.4.3居住区环境
居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棚等应规范设置。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得乱拉乱设。
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完好畅通,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道路排水通畅,无堵塞。
居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堆物及违章搭建。
居住区内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用地现象。
居住区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地图应完好、整洁、美观。
居住区道路应配置照明设备,满足夜间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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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规划控制


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保护要按照国家、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执行。必须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线(紫线),并制定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的要求。
应保留历史文化名镇(街区)的传统布局,使文化名镇(街区)的历史建筑(宅院府第、祠堂、驿站、书院、会馆等)、环境要素(城墙、城门、牌坊、街巷、古塔、古桥、古树等)得到完好保护和利用。
对历史文化底蕴丰厚的中心镇,应组织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同时增加对传统村落空间形态及垦区历史文化风貌等的保护要求,保护乡村空间格局,强化地方特色和乡村风貌塑造,避免在历史地段出现视觉环境污染。

9.2 保护措施


历史地段内应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当市政管线和设施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9.3 整治利用


对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传统建筑的修复应遵照“修旧如旧”的原则,对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筑,应采用整修、改造、拆除等整治方式。

表9.3 历史文化街区建(构)筑物保护与整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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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景观历史文化(旅游)名镇应合理开发利用,各项公共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达标,满足旅游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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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地质灾害


根据地灾评估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明确镇区内地灾极易发区和高易发区的性质及面积。
禁建区禁止从事一切建设项目;慎建区必须经工程处理后方可进行建设,但必须先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提出治理措施,评估结果由市级以上地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才允许进行规划建设。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勘测。

10.2 消防


消防站应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并结合城乡综合防灾要求设置。
确保消防站与城市建设同步,应预留和控制消防站的规划建设用地。
城镇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合用的给水系统,城镇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必须按规范设置消火栓。
每个消防站的责任区至少设置一处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取水码头) ,并设置相应道路设施。
消防车通行的各级道路,必须满足消防要求。
消防通信规划应符合《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00的有关规定。

10.3 防洪治涝


10.3.1水系
遵循“以水为脉、以绿为体、以文为魂”的城市治水理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构建具有地方色的城镇水系。充分发挥水系的防洪排涝、城镇引排、生态调节、景观美化及航运旅游等功能。
中心镇宜适度提增镇区水面率,巩固防洪和排涝设施,拓浚河道、改善防洪治涝工程布局,提高水工程引排调控能力,使中心镇防洪排涝标准及能力逐步适应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大力推进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正本清源,增加生态环境供水量,开源引流,有效改进镇区水质。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有效解决镇区洪涝灾害、水资源短缺、水质恶化、航运等重大问题。
城镇开发建设过程中应最大程度减少对城镇原有水系统和水环境的影响,旧城改造后的综合径流系数不能超过改造前,不能增加既有排水防涝设施的额外负担。中心镇水系参照《城市水系规划导则》(S1431-2008)执行。

10.3.2防洪
(1)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
(2)未明确标准的中心镇防洪按20年一遇设置。10年一遇洪水位至20年一遇洪水位之间的用地为城市建设控制使用区,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按国家防洪标准的规定执行。
(3)镇区防洪规划中应设置救援系统,包括应急疏散点、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报警装置等。

10.3.3治涝
镇区积涝标准为50mm/t,规划区范围内曾出现和超过此降水标准时,城乡规划应有排涝措施。

10.4 人民防空


中心镇人民防空工作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接受所在县级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中心镇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应纳入所在县(市、区)人民防空建设总体发展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同步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兼顾人民防空建设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范开展人民防空设施建设。
中心镇镇区建设应配套结合人口疏散体系建设。
加强对规划区内原有人防工程、防空设施和重点目标的防护。

10.5 抗震


10.5.1抗震防灾措施应当列为城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编制城镇详细规划的依据。
    中心镇应按照《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抗震防灾规划。

10.5.2工程抗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2)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3)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提出保持现状、减少荷载、修补加固和拆除的意见。
(4)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包括交通、通信、供水、供电、能源、消防、医疗和食品供应等应进行统筹规划,并符合《镇规划标准》相关规定。6度区的生命线工程及重要建筑按7度设防。
(5)避震疏散场地应根据疏散人口的数量进行规划,疏散场地应结合广场、绿地、学校建筑等合理布局。

10.6 气象灾害


在制定和实施规划、建设时,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易形气象灾害地区的镇区,其建筑物(群)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对存在极端气象灾害的中心镇,必须编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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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绿色节能


11.1.1建设目标
中心镇新建建筑全面按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其中,二星级新建建筑要达到50%。绿色施工技术应用覆盖率达50%,新建地区的硬化地面中,透水性地面的比例不应小于40%。

11.1.2基本规定
绿色设计应体现共享、平衡、集成的理念。在设计过程中,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景观、经济等各专业应紧密配合。
绿色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特点进行。
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绿色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对绿色建筑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11.1.3场地与室外环境
中心镇应提高场地空间的利用效率,并应做到场地内及周边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建设与共享。
建筑场地应优先选择已开发用地或废弃地。
场地光环境、风环境、声环境及室外热环境应符合《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相关规定。

11.1.4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
建筑设计应按照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优化建筑形体和内部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采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等措施,降低建筑的采暖、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负荷,提高室内舒适度。
建筑空间合理利用、日照和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围护结构、室内声环境、室内空气质量、工业化建筑产品应用及延长建筑寿命等绿色措施应符合《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相关规定。

11.1.5建筑材料
严禁采用高耗能、污染超标及国家和地方限制使用或淘汰的材料。
应选用对人体健康无害的材料。
在满足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前提下,应控制建筑规模与空间体量;在保证安全性与耐久性的情况下,应通过优化结构设计降低材料的用量。
绿色建筑装修应采用简约、功能化、轻量化装修。室内装修应与建筑、结构、设备一体化设计,并宜采用无需外加饰面层的材料。

11.1.6建筑水电及暖通设备
景观用水、绿化用水、车辆冲洗用水、道路浇洒用水、冲厕用水等不与人体接触的生活用水,宜采用市政再生水、雨水、建筑中水等非传统水源,且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有条件时应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必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供水系统应节水、节能,应采取符合《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的相应措施。
中心镇建筑暖通空调绿色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根据建筑的功能、归属等情况,应对建筑物照明、电梯、空调、给排水等系统的用电能耗进行分项、分区、分户的计量。

11.1.7可再生能源利用
鼓励和扶持中心镇在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
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新建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层以下住宅,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11.2 无障碍设计


11.2.1无障碍设施
缘石坡道、盲道、轮椅坡道,无障碍出入口、通道、门、楼梯、电梯、扶手,公共厕所、公共浴室,无障碍客房、住房及宿舍、轮椅席位、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及低位服务设施(问询台、服务窗口、借阅台等)的设置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规定。
无障碍标志应纳入中心镇环境或建筑内部的引导标志系统,形成完整的系统,清楚地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11.2.2城镇道路
城镇主要道路、步行街、景观带的周边道路、桥梁等中的人行系统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施应沿行人通行路径布置。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及地道、公交车站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相关规定。

11.2.3广场及绿地
中心镇镇区广场和绿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实施部位和设计要求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规定。
广场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
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线。

11.2.4居住区、居住建筑
居住区道路及居住绿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居住区配套公共设施和居住建筑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规定。

11.2.5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成系统设计,并宜相互靠近。
公共建筑(包括办公、科研、司法、教育、医疗康复、福利、体育、文化、商业服务、汽车客运等)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规定。
镇区和村庄公共厕所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地铁站、轻轨站、客运码头、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园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的公共厕所旁另设一处无障碍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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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职责部门权限


12.1.1市建设主管部门职责权限
村镇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规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心镇建设与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中心镇发展指标体系;负责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
中心镇建设:负责研究和制定有利于推动和保障中心镇镇区建设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指标的政策措施;负责指导中心镇镇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和配套,研究和制定相关标准和要求;指导并参与中心镇镇区建设规划中相关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抗震防灾等专项规划修订,组织开展对各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的村镇建设专项规划技术性审查工作;及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2.1.2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
(1)负责中心镇辖区单位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30万元规模以上建设项目项目及村(居)民建设楼层两层(不含两层)以上自建房(以下简称“规模以上”)项目的审批工作。
(2)负责中心镇规模以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委托给中心镇人民政府实施的村镇建设管理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对中心镇村镇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

12.1.3中心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
(1)负责组织编制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2)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建设单位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2)负责辖区内单位建设工程的选址、规划设计方案及其他报建资料的初步审查,配合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相关建设手续。
(3)负责辖区内面积300平方米以下且投资30万元规模以下建设工程及村(居)民建设楼层两层(含两层)以下的自建房(以下简称“规模以下”)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报建资料的审查。
(4)受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5)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规模以下工程的建筑施工和质量安全;协助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做好规模以上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和质量安全工作。
(6)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7)负责辖区建筑队伍和建筑工匠管理。
(8)负责镇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规模以下建设项目、村(居)民自建房档案管理。
(9)负责中心镇建设统计工作。

12.2 审批管理


12.2.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中心镇规划区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并服从建设管理。

12.2.2中心镇镇规划区内项目审批管理:
建设单位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手续。
规模以上的建设项目《村镇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登记证》经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建资料,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模以下的建设项目,由中心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12.2.3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项目审批管理:
建设单位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手续。
规模以上的建设项目《村镇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登记证》经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建资料,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模以下的建设项目,由中心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12.3 质量安全管理


12.3.1中心镇人民政府镇长为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项目法人、村(居)民建房业主和建筑工匠对工程质量与安全负总责,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和个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规模以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镇规模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12.3.2镇区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建设业主单位(建房户主)申请建设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建设重要工序上给予指导和技术帮助。

12.3.3实行区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三级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报告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12.4 档案管理


12.4.1  中心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建设档案的法规、规章、政策和业务标准、技术规范,编制并组织实施村镇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村镇建设档案室,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配置必需的档案库房、技术用房、办公用房及必要的设备,落实工作经费。

12.4.2  中心镇村镇建设档案室应建立档案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执行《江苏省村镇建设档案分类大纲和归档范围》等业务标准和业务规范,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12.4.3  中心镇村镇建设档案室应有独立的专用库房,库房面积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并采取恒温恒湿、 防火、防盗、等有效防护措施。

12.4.4  中心镇村镇建设档案室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档案装具,应配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声像器材等工作设备。

12.4.5  中心镇村镇建设档案室应按照规定定期向所在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村镇建设档案电子目录和数据,以及村镇规划资料、市政基础设施资料、地下管线档案等。

12.4.6  产生村镇建设档案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积累村镇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在村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及时向所在的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村镇建设档案室,移交一套符合规范要求的村镇建设档案。

12.5 法律责任


本着“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中心镇人民政府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其法律责任由委托部门负责,行政责任由中心镇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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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政策保障


13.1.1资金支持
市、县级财政对中心镇可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市级中心镇建设的意见》(通委发〔2012〕25号)文件的要求,加大对中心镇税费返还额度,支持中心镇于建设。

13.1.2用地支持
1、各地要在保证土地动态占补平衡的基础上,确保中心镇用地需要。在每年度的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总量中,给每个中心镇安排一定的额度。
2、中心镇通过对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等形成的用地指标,扣除按规定应用于项目实施安置农民部分后,全部用于本镇发展所需。
3、用足用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公开、透明流动。
4、要落实好村级集体留用地政策,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13.1.3金融支持
1、改革创新中心镇投融资体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到中心镇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发展投资性物业合作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农村新金融组织。
2、放宽对民间资本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限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以公有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吸引私人资本、社会资本、境外资本投资参与中心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功能区的建设运营。
3、根据建设发展的需要,支持中心镇组建国有独资的城镇建设投资公司,负责中心镇政府性城镇建设项目的融资管理。

13.1.4项目支持。
统筹安排市、县(市)区级项目及向上争取的项目,加大资金的整合力度,加快向中心镇集聚,促进中心镇跨越式发展。

13.2 管理保障


13.2.1南通市加快中民镇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中心镇建设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镇建设管理业务指导、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指导、检查督查等工作。

13.2.2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心镇建设工作,将中心镇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合实际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13.2.3中心镇政府要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并应按表10.2.3配置管理人员。

表10.2.3 中心镇建设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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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2:到2017年南通市中心镇建设相关指标要求摘要


1、总体指标:到2017年底,中心镇建设镇区规划区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8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常住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地区生产总值达70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11万元,财政总收入达8亿元以上,其中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4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教育、卫生、文化等设施基本满足当地发展需要,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指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2、道路工程建设目标:根据中心镇规划人口规模,人均拥有道路面积20平方米以上。路网密度达 7-9公里/平方公里以上。

3、照明工程建设目标:到2017年镇区道路100%设置路灯,主干路亮灯率达95%以上。

4、给水工程建设目标:到2017年中心镇镇区区域供水覆盖率达100%,镇域区域供水覆盖率达90%以上。

5、排水工程建设目标:到2017年中心镇采用“接管、联建、独建”等多种建设形式,确保镇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覆盖率达100%,镇区污水处理率达80%以上,规划布点村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40%。
镇区市政道路雨水管(渠)网覆盖率达90%以上;镇区支路及以上市政道路雨水管网覆盖率达100%。

6、燃气工程建设目标:中心镇镇区燃气气化率达80%以上;镇域燃气气化率达60%以上。

7、公共厕所镇:镇区公共厕所应按2~3座/平方公里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镇区公共厕所厕位不得男女混用,男女厕位比例应为2:3,且女厕位不应少于2个,女性比例较大的场所,女性厕位宜合理增加。规划布点村在人口密集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或结合公共服务中心,设置1-2座三类以上的公厕。

8、园林绿化建设目标:中心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应达40%以上,道路绿化达标率应达85%以上;中心镇镇区应建设绿地率达70%以上、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一座以上;中心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在11平方米以上。
特大、大型中心镇应参照《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组织编制中心镇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镇绿线;中型、小型中心镇宜参照《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组织编制中心镇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镇绿线。

9、村庄环境建设目标:到2015年,中心镇所辖规划布点村庄一星级“康居乡村”达标率达100%,二星级“康居乡村”达标率达80%以上,建设三星级“康居乡村”1个以上。
到2015年,中心镇所辖非规划布点村庄“环境整洁村庄”达标率100%。

10、居住区建设建设目标:中心镇镇区至少建设一个布局合理、环境舒适、设施配套、建筑面积达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
中心镇城镇家庭成套住房率达95%以上,农村家庭成套住房率80%以上;
城镇保障性住房供给率达98%以上;
商品房成品房率达40%以上,保障房成品房率达100%。

11、绿色节能建设目标:中心镇新建建筑全面按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其中,二星级新建建筑要达到50%。绿色施工技术应用覆盖率达50%,新建地区的硬化地面中,透水性地面的比例不应小于40%。

12、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目标:到2017年,所有中心镇镇区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95%以上,农村家庭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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