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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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6日



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土地出让和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容积率指标计算。

第三条 容积率系指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项目总建筑面积由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组成。

第四条 建筑面积计算值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规定执行,对涉及以下内容的,执行本规则:
  (一)涉及建筑层高,在建筑面积计算时:
  1.当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大于或等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大于或等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2.当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大于或等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大于或等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3.当普通商业建筑结构层高大于或等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结构层高大于或等于10.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4.关于混合功能建筑。按照建筑的不同功能执行相应层高标准。
  (二)高层建筑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
  (三)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其进深小于或等于2.1米,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四)在主体结构外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参照阳台计算规则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建筑围护墙体外且结构面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小于0.3米的各类水平建筑构件(如花池、花架、结构板,包括梁围合的孔洞),除设备平台外,均参照阳台计算规则计算容积率。
  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置于室外的设备平台,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其中:户式集中制冷、制热的设备平台仅限一个且面积应小于4.0平方米,分体制冷、制热的设备平台个数不多于主要建筑空间个数且面积每个应小于1.5平方米。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参照阳台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五)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突出外墙的飘窗,其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得小于0.45米、进深(自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不得大于0.6米、净高(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应小于2.2米。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六)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米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七)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五条 为集约节约使用土地,提高配套设施建设标准,提供公共开放使用空间,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下列建筑面积作为奖励政策不计入容积率:
  (一)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面不足1.5米的,且地下室室内地平面至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地下室层高1/2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对山地建筑风格的建筑,无论有几面外墙埋于土中,均以其敞开面一侧的室外地平面标高确定其地下空间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方式。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单层覆土面边长大于2/3周长,覆土面覆土深度不小于层高1/2的,且室外地平面以上高度小于1.5米的:(1)功能为停车、设备用房等配套服务用途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2)功能为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以其敞开面(未覆土面)部分面宽及进深在10.0米以内的有效使用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剩余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高、多层民用建筑的底层设置架空层(至少三面无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用空间用途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
  (三)建筑物的外墙外侧设置保温隔热层的,其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四)供地方政府使用的配套社区管理用房,其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五)结构层高小于2.2米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对超高层建筑的设备转换层兼做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层高不得超过3.0米。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应会同设计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详细核算表单,并盖章确认。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其报送的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等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提交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测绘的竣工测绘成果,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应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本规则。

第八条 本规则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试行)》(黄政秘〔2011〕100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已批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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