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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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划局文件


厦规[2013]74号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规划管理,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办公建筑开间与层高的规划控制,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办公建筑


1、标准层办公用房分隔开间小于8.4米的为小开间办公用房,标准层办公用房分隔开间大于等于8.4米的为大开间办公用房。

2、小开间办公用房建筑标准层层高3.6~4.5米;当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0米时,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办公用房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8.0米时,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3、大开间办公用房建筑标准层层高3.6~5.0米;当标准层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8.0米时,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4、大堂、中庭、采光厅、会议室及配套活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


二、关于soho办公建筑


1、soho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3.2~4.2米。

2、当标准层层高大于4.2米且小于等于5.0米时,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8.0米时,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3、大堂、中庭、采光厅、会议室及配套活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


三、适用范围


1、凡经公开出让取得的办公项目,按合同当时约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2、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非公开出让用地的办公项目均执行本补充规定。

3、本补充规定自此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规划局

2013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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