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 DB45/T 119-2004》

【广西省】《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 DB45/T 119-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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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


DB45/T 119-2004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4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0日

关于编制《广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程》
《广西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的说明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越来越引起城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道路照明、广场照明、建筑物照明、园林绿地照明及景色、景区照明构成了城市夜晚环境的一道丰富多彩的亮丽风景线。我区的城市夜景照明事业在短短的十多年里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迫切需要在日常管理上出台相应的城市路灯夜景照明规范、规程。
    一、 路灯夜景照明行业政策、规范、规程、标准制定的现状
    目前,广西路灯夜景照明的行业政策、规范、规程、标准很不完善。1994年广西建委根据建设部第21号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细则》。建设部于1992年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建设部于2001年制定的《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CJJ89-2001), 此标准于2001午11月1日起执行。
    二、制定路灯夜景照明管理行业规范、规程的紧迫性
    l、各级政府把路灯夜景照明的建设列入了工作计划,各级政府非常重视,但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还较大程度地存在;重视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时的夜景照明,而不重视平日的夜景照明行为较为普遍;重视夜景照明晚上的效果而忽视白天夜景照明设施的安全等等,都迫使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2、路灯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对保持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和良好的照明效果具有重要意义。而制定相应的规范、规程,是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得以正常运转的保证。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已制定了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管理的规范、规程,制定了规范、规程的省市的路灯夜景照明设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同时把有限的资金用好,发挥最大的效率也得到了充分的保证,使设施的使用寿命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和节省了不少的资金投入。
    三、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借鉴其它省市规范、规程,编写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对规范全区城市夜景照明的管理、推动全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工作的发展、促进我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工作上一台阶,将有着积极的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
地方标准审定意见

    由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广西建设厅组织的专家组于2003年10月28日对广西地方标准《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进行了审定,专家组听取了起草单位的起草情况汇报,查阅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并对标准文本进行了逐条审定,经讨论,专家小组一致形成如下审定结论意见:
    一、该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该标准贯彻了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具有较好的标准协调性。
    三、该标准技术内容充分结合了我区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其它省市的有关规范,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专家小组认为,该地方标准的起草是成功的,同意通过审定。建议起草单位按专家小组所提出意见对标准作进一步修改,尽快形成标准报批稿,上报发布为广西推荐性地方标准。

标准审定专家小组
技术负责人:周庆云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广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程》
和《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审定会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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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组长:南宁市路灯管理处副主任、工程师周庆云。


前言


    城市室外夜间景观装饰照明简称为城市夜景照明。城市夜景照明就是利用灯光展现城市夜间形象,以美化城市夜景,提高城市知名度,丰富市民生活,促进旅游业发展,宣传企业形象,增加商业效益,繁荣经济。
    为使城市夜景照明建设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广西市政协会路灯专业委员会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椿森 苏芸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夜景照明的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各城市建(构)筑物外观、广场、桥梁、雕塑、树木、水景、花坛、小径的夜间景观照明。

1.3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道路照明,城市道路照明应遵守有关道路照明标准的规定。

1.4 在执行本标准时,尚应执行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布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955-1992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GB 50054-19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168-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8-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9-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308-1988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ND/T 105-1998 霓虹灯(灯箱)广告工程技术标准(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合于本标准。
3.1 光源色
    由光源色发出的色刺激,即由光源发射的光的颜色。

3.2 物体色
    被人知觉为属于物体的颜色,可看成是光被物体反射或透射后的颜色。

3.3 色相(色调)
    相似于红、黄、绿、蓝等的一种或两种知觉成分有关表面视觉属性,表示红、黄、绿、蓝、紫等颜色特性。

3.4 照明度
    在同样照明条件下,依据表观为白色或高透射比的表面的视亮度来判断的某一表面的视亮度。

3.5 显色性
    照明光源对物体色表的影响,观察者一般是将照明光源与参考标准光源相比较时显现物体颜色的特性。

3.6 显色指数
    光源显色性的度量,即在被侧光源和标准光源照明下,适当考虑色适应状态时,物体的心理物体色符合程度的度量。

3.7 特殊显色指数
    光源对某一选定标准颜色样品的显色指数。特殊显色指数符号为Ri。

3.8 一般显色指数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8个一组的颜色样品的特殊显色指数的平均值。一般显色指数符号为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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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灯具效率
    在规定条件下测得的灯具发出的光通量与灯具的全部光源发射的额定总光通量之比。

3.10 光束角
    在给定平面上,以级坐标表示的发光强度曲线的两矢径间所夹的角度。该矢径的发光强度通常等于10%或50%的最大发光强度值。

3.11 泛光(投光)照明
    通常用投光灯照射某一场景或目标,使其亮度比周围环境亮度明显高的照明。泛光(投光)照明可以用于室风大型建筑物照明,也可用于室外夜景照明。泛光(投光)照明包含稳态投光照明和动感投光照明两类。

3.12 稳态投光照明
    使被照对象的光色和光量没有明显变化的投光照明。

3.13 动感投光照明
    使被照对象的光色或光量或两者同时随时空产生明显变化的投光照明。

3.14 轮廓照明
    用光勾画建(构)筑物轮廓的照明,轮廓照明包含真实照明和负的轮廓照明两类。

3.15 真实轮廓照明
    通常采用点光源或发光带勾画建(构)筑物轮廓的照明。

3.16 负的轮廓照明
    照亮背景显示较暗建筑构件的照明。通常对柱廊采用负的轮廓照明方式。

3.17 内透光照明
    使光从建筑物内部透射出来的照明。

3.18 特种照明
    用特殊方法营造照明效果的照明。


4 总规定



4.1 城市夜景照明规划是夜景照明灯饰建设的基础,建(构)筑物夜景照明用光用色必须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规划的要求。

4.2 新建(构)筑物夜景照明设计应在建筑设计时一并考虑,也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规划要求,并随建(构)筑物竣工时一起交付验收。

4.3 在进行夜景照明设计时,应了解被照对象的特征、功能、风格、饰面材料、周围环境和社会历史文化内涵,以及建筑师的创意和设计意图、业主要求等。

4.4 夜景照明根据被照对象的特征和周围环境情况,可选用泛光(投光)照明方式、轮廓照明方式、内透光照明方式和特种照明方式中一种或几种;宜将多种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兼顾整体形象。

4.5 夜景照明亮度标准应按相应规划或规范选择,或按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光源、灯具、电气设备控制和系统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同时应使夜景照明设施不破坏白昼时城市的视觉形象。

4.6 彩色光具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夜景照明中要慎用彩色光。彩色光使用原则:彩色光和建(构)筑物功能相协调;彩色光和建(构)筑物饰面材料颜色相协调;彩色光和周围环境的色相及特征相协调。

4.7 泛光照明的照射方向应避开人们的视线,防止产生眩光;夜景照明应控制射向天空的光线,降低光污染程度。

4.8 夜景照明宜预设平时、节日或重大节日二档或三档进行控制;宜采用中心控制,统一开关灯;也可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4.9 夜景照明采用的电气产品和控制系统等照明器材应是技术成熟、质量上乘、安全可靠、防护和绝缘等级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当地实际情况要求的合格产品,并且便于维修管理。

4.10 夜景照明设计在满足艺术效果的前提下,应采用适宜的照明方式、高效节能灯具、最优的控制系统和最佳的照明方案,达到美观、经济、节能和安全的要求。

5 夜景照明规划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夜景照明规划是整个城市建设规划的一部分,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应统筹安排,综合组织实施。
    5.1.2 城市夜景照明规划由整个城市的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单个景区或景点照明规划两个层次组成。
    5.1.3 应在整个城市的夜景照明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单个景区(或景点)的具体情况和景观特色,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出单个景区(或景点)的夜景照明规划。

5.2 原则
    5.2.1 夜景照明规划应符合整个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和国际照明委员会有关城市夜景照明的标准、规范与技术文件的规定。
    5.2.2 夜景照明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5.2.3 夜景照明规划强调城市夜间视觉形象的总体效果,要做到层次分明,既有变化,又统一协调、和谐美观。
    5.2.4 夜景照明规划应体现出照明技术和艺术有和机结合,使夜景照明不但美观,而且亮得合适。
    5.2.5 夜景照明规划应充分体现出节约电能和节约资源的绿色照明要求。

5.3 方法
    5.3.1 城市夜景照明的总体规划方法时横向分区、纵向分层和点、线、面、体相结合的方法。
    5.3.2 城市夜景照明规划首先应考虑城市用地性质及其他开地貌特征,并应根据该区域的特点、性质及标志性建筑、主要景区或景点、商业街区、公园、道路或河流等分布及相互关系,以及本地区的经济水平和供电状况等进行制定。
    5.3.3 进行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时,应从城市的特点出发,以主城区或主景区为中心,同时兼顾其他地区。
    5.3.4 在保证城市夜景照明效果的前提下,应适当控制夜景照明的景点数量;同时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原有照明设施,填平补齐,少增新设备。
    5.3.5 应根据被照对象的使用功能、建筑风格、结构特点、表面材质地及其在夜景照明中的效果等,合理地确定亮度和颜色。

6 夜景照明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应确定主要观景点位置。
    6.1.2 应分析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建筑风格、结构特点、建筑特色、文化内涵和表面材料颜色及光反射情况。
    6.1.3 应确定夜景照明的总体构思和夜景照明的设计创意。
    6.1.4 应进行重点照明部分的特征研究。
    6.1.5 应选择合适的照明方式,并确定适宜的光源与灯具等照明器材。
    6.1.6 应计算泛光照明的照度大小。
    6.1.7 应确定灯具数、布灯方案和灯具安装位置。
    6.1.8 应确定适宜的照明电气控制系统。
    6.1.9 应按所在地适用的规范或规定等编制预算。
    6.1.10 应绘制夜景照明彩色效果图和编制夜景照明方案说明文本。
    6.1.11 在进行夜景照明设计时,应严格控制夜景照明生产的干扰光。干扰光判断数据参见附录A中表A.1。
    6.1.12 在进行夜景照明设计时,应严格控制光污染,即应严格控制灯具直接射向天空的光通量占灯总光通量的上射光比例。控制光污染建议值参见附录A中表A.2。

6.2 设计内容
    6.2.1 方案设计
        6.2.1.1 应确定照明重点、照明方式,以及主要照明器材,做出夜景照明设计方案。
        6.2.1.2 对于重点照明部位的照明效果,或采用新的照明器材时,宜需要进行现场或模型试验,确保夜景照明方案的可行性。
        6.2.1.3 应有方案设计说明。
        6.2.1.4 方案设计应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6.2.2 夜景照明设计
        6.2.2.1 在夜景照明方案设计认可的基础上,应按夜景照明设计内容完成夜景照明设计。
        6.2.2.2 设计中应具有夜景照明说明等。
        6.2.2.3 应编制工程概算书。
        6.2.2.4 夜景照明设计应经市政管理部门和业主同意后实施。
    6.2.3 施工图设计
        6.2.3.1 应选定照明器材和电气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
        6.2.3.2 应确定灯具安装位置,设计灯具安装支架。
        6.2.3.3 应设计供配电系统,绘制电气系统图。
        6.2.3.4 应绘制施工图。
        6.2.3.5 应编写夜景照明工程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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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泛光照明


7.1 一般规定


7.1.1 玻璃幕墙的建筑物不宜采用泛光照明方式。

7.1.2 泛光照明分为稳态泛光照明和动感泛光照明两类。常把稳态泛光照明简称为泛光照明。

7.2 动感泛光照明


7.2.1 动感泛光照明适用的建筑
    动感泛光照明宜用于较大型的单体建(构)筑物或风格不同的群体建筑。

7.2.2 动感泛光照明设计步骤
    7.2.2.1 宜把被照目标合理区划成多个小块单元,使之能产生动感效果。
    7.2.2.2 确定合适的光照射方向,宜从被照目标夜景照明整体效果上考察投光灯的光通量或光色变化水平。
    7.2.2.3 应确定适宜的照明变化的间隔时间。
    7.2.2.4 应按动感照明达到的动态效果需要,分组设计配电及控制系统。
    7.2.2.5 局部景点宜采用智能化动感泛光照明控制系统。

7.3 光源


7.3.1 泛光照明用光源应选择发光效率高、寿命长、光色适宜的光源。

7.3.2 宜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高压汞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低压钠灯、氙灯和硫灯等点光源中一种或几种作为泛光照明光源。

7.4 灯具



7.4.1 灯具应选用灯具效率高、光学性能好、重量轻,防尘、防水、电气绝缘好、配光曲线适宜的灯具。

7.4.2 当投光距离远且要求较高照度时,应采用小光束角灯具。

7.4.3 对于露天防止的灯具,其防护等级应大于或等于IP65。

7.4.4 夜景照明电气系统应确保人员与财产安全,灯具的绝缘等级应大于或等于Ⅰ类;设置在人行道上或人身易接触到金属导体的绝缘等级应为Ⅱ类。

7.4.5 夜景照明投光灯具应具有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的调节锁紧装置。

7.5 布置


7.5.1 一般规定
    7.5.1.1 在同一现场中看到的被照表面的投光方向宜一致。
    7.5.1.2 投光方向和观察方向不应一致,它们之间的夹角宜为30°~70°。
    7.5.1.3 灯具的布置位置和装置方式不宜损坏白昼的景观。
    7.5.1.4 灯具安装应满足调试和维护方便等要求。
    7.5.1.5 调整灯具应尽量减少射向天空和有人的室内场所,避免产生光污染和干扰光。

7.5.2 布置方法
    7.5.2.1 布置投光灯具时,应避免行人或住户直接看到投光灯的发光面。
    7.5.2.2 在建(构)筑物上安装投光灯时,宜利用构件隐蔽灯具。
    7.5.2.3 在建筑物附近安装投光灯时,投光灯和建筑物立面距离与被照高度之比不宜小于1:10。
    7.5.2.4 对于街道狭窄和建筑物不高的情况,投光灯也可设置在附近路灯杆上(但须经路灯管理部门同意)。
    7.5.2.5 在附近建筑物上安装投光灯时,应设置遮光板等,避免形成眩光。

7.6 亮度要求


7.6.1 平均亮度值
    亮度要求为使用亮度,即维护周期内平均亮度值。在不同背景亮度时,被照面上平均亮度值分别是:当背景较暗时,亮度为4cd/㎡;当中等背景亮度时,亮度为6cd/㎡;当背景较亮时,亮度为12cd/㎡。

7.6.2 按影响因素对泛光照明亮度的修正
    7.6.2.1 光源种类修正
    当暖色相的建筑物表面用暖色光照明时,以及当冷色相建筑物表面用冷色光照明时,光源种类修正系数宜取小值;当光源色和被照建筑物表明色相不一致时,光源种类修正系数宜取大值。不同情况时光源种类修正系数参见附录B中表B.1。
    7.6.2.2 表面污染程度修正
    当被照表面光反射比越小和表面较清洁时,表面污染程度修正系数宜取小值;当被照表面光反射比越大和表面越脏时,表面污染程度修正系数宜取大值。不同情况时被照表面污染程度修正系数参见附录B中表B.1。
    7.6.2.3 近地大气对光的衰减影响修正
    当观景点和被照面之间的距离小于250m时,近地大气对光的衰减影响修正系数为1;当观景点和被照面之间的距离大于250m时,近地大气对光的衰减影响修正系数大于1。不同距离时该修正系数大小宜从附录B中第B.2章中选取。对于彩色光而言,还要考虑大气对彩色光的不同衰减影响。
    7.6.2.4 被照距离修正
    当光源和被照表面相距大于20m时,宜把亮度标准值提高30%;当被照距离小于20m时,可不进行被照距离修正。
    7.6.2.5 不同方向的亮度修正
    当建(构)筑物采用镜面光泽度大于5的贴面材料时,应进行不同方向的亮度修正。不同贴面材料的不同方向的亮度修正系数参见表B.3~表B.6。

7.6.3 标志性重要建筑亮度取值
    对于一个城市的标志性重要建筑,宜提高一个亮度标准等级取值。

7.7 快速计算法


7.7.1 被照表面上照度平均值(E)应由式(1)确定:


1.jpg

    式中:
    K1——光源种类修正系数;
    K2——表面污染程度修正系数;
    K3——近地大气对光的衰减影响修正系数;
    K(i,β)——不同方向的亮度修正系数;
    L——被照面上平均亮度值;
    ρ——被照面的平均光反射比。

7.7.2 根据被照表面的总面积A(㎡)、投光灯的利用系数U(CIE确定U的典型数值为0.3)、照明系统的维护系数K(场所较清洁、出光面向下和照明器1年擦洗1次维护较好,为0.6,否则为0.5以下)和选用光源的额定光通量Φ(1m),算出泛光照明系统所需要的灯具数量。泛光照明系统所需要的灯具数量(N)按式(2)计算:


2.jpg


7.7.3 由选用光源的发光效率η(1m/W)等算出被照表面单位面积功率。被照表面单位面积功率P1(W/㎡)按式(3)计算:


3.jpg


7.7.4 泛光照明光源总功率P2(W)按式(4)计算:


4.jpg

7.8 特殊类型照明



7.8.1 雕塑
    7.8.1.1 不宜均匀地照亮整个雕塑,应重点加强关键部位照明,图雕塑脸部、整体轮廓;次要部位如背面等可不照明。
    7.8.1.2 应根据被照目标的位置与周围环境,以及从避免眩光的角度出发设置灯具。
    7.8.1.3 宜在雕塑一侧使用窄光束投光灯,在另一侧用较小功率的宽光束投光灯,两个光源宜成45°~90°夹角。
    7.8.1.4 从雕塑(尤其是人体塑像)下部或围绕基座设置灯具的方式应慎重。
    7.8.1.5 位于草地中央的雕塑应使灯具尽可能与地面平齐或将灯具设置在避开人们视看到的植物或建筑小品后面,也可将灯具固定在附近的路灯杆上或建(构)筑物上,避免眩光。
    7.8.1.6 从下往上照明时,应避开在雕塑关键部位产生不协调阴影的投光方向。
    7.8.1.7 对于非抽象雕塑,选用的光源的光色宜与雕塑表面色相近,并应事先进行试验,同时征得艺术家和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7.8.2 桥梁
    7.8.2.1 桥梁夜景照明应使功能和艺术完善结合,并且应避免对汽车驾驶员和水上航行产生眩光。
    7.8.2.2 应重点照亮大桥特征部位和标志物,对于悬索桥可用窄光束角投光灯照亮悬索,也可在主悬索上设置点光源,点光源之间的距离视观察点远近等确定;宜同时用投光灯照亮桥塔;对于桥腹照明可采用桥面道路照明、桥腹窄光束角投光灯照明或桥面侧边轮廓照明中一种或几种来实现。
    7.8.2.3 选用的光源寿命宜大于1 0000h;对于不易维修的灯具,光源的寿命宜大于1 5000h。
    7.8.2.4 选用的灯具防护等级应大于或等于IP65,绝缘等级应大于或等于Ⅰ类;钢质大桥或行人接触到的灯具,其绝缘等级为Ⅱ类;灯杆或灯等照明设施应耐候性好,且具有抗12级台风和一定的抗震能力。
    7.8.2.5 在进行灯具、灯杆、电缆、配电箱和变压器等布置时,应尽量减少低电压在线路中的损失,或采用电压降的补偿措施并考虑对桥梁美观和结构强度的影响。
    7.8.2.6 悬索桥桥顶部位应设置能自动换灯泡的航空障碍灯,在桥墩处适当位置应按航运部门规定设置航标灯。

7.8.3 船(囤船、餐饮娱乐船)
    7.8.3.1 船名宜用霓虹灯或灯箱照明。
    7.8.3.2 宜以轮廓灯照明和内透光照明为主;如采用泛光照明时,不能影响航行安全。
    7.8.3.3 餐饮娱乐船夜景照明宜以动态和多彩色照明为主。
    7.8.3.4 照明灯具的绝缘等级为Ⅱ类、防护等级为IP66,且具有抵抗较大风荷载和抗震动能力,以及耐候性好。

7.8.4 水景
    7.8.4.1 应将灯具或端面发光的光纤布置在喷射水处及水下落处,对于又高又细的喷泉宜采用窄光束投光灯;水下灯具应安装牢固,并使灯具上表面距水面约10cm。
    7.8.4.2 对于阶梯式瀑布,灯具应装在水流下落处的底部,且宜在每一个阶梯底部设置线状光源,光源功率大小可由瀑布落差、流量、流出口形状、水流的散开程度等确定。
    7.8.4.3 对于湖面或慢速流动的水,可采用照亮湖(河)岸上物体或用矩形宽光束角投光灯把堡坎照亮的方法。
    7.8.4.4 如将照明设备直接安装在水中,应事先经过水密性试验。
    7.8.4.5 凡是安装在水中的照明设备金属外壳应采用导体与接地装置连接。
    7.8.4.6 喷泉等小孩易接触的水景,应采用低压(12V)及隔离变压器供电;旱地喷泉宜采用端面发光的光纤照明。

7.8.5 树木
    7.8.5.1 使用投光灯照射树木时,光投射方向应避开观赏者的视线,避免产生眩光。
    7.8.5.2 灯光的光色应根据不同树种在不同季节下的树叶颜色选择,也可采用高显色性光源照明。
    7.8.5.3 投光灯一般放置在地面上,且应使灯具投光保护面与地面平齐且具有防眩光功能;宜根据树木种类和外形确定灯具的排列。
    7.8.5.4 为了保护树木生长,不宜将灯具安装在被照树上。如需要照亮树身较高部位,则应把灯具安装在附近灯杆上。
    7.8.5.5 在较冷季节里,可把彩色类串挂在落叶树的粗壮树枝上。

7.8.6 花坛
    7.8.6.1 由上向下观赏的花坛上可设置蘑菇型、倒槽型等庭园灯具照明,其高度一般为0.5m~1m,具体高度由被照明花木的高度确定。
    7.8.6.2 庭园灯的造型、颜色和照明效果由白昼景观和夜景效果确定,灯的布置与花坛布局形式一致,一般可放置在花坛中央或侧边。
    7.8.6.3 庭园灯应采用一般显色指数大的(Ra>80)、寿命长的小功率光源。

7.8.7 小径
    7.8.7.1 为确保游客安全,在台阶、障碍物、道路转弯处等应设置小径照明装置。
    7.8.7.2 采用照明灯具应不损坏白昼景观,光源光色、照明灯具光分布及照明水平应与小径所在环境气氛一致。

8 轮廓照明


8.1 一般规定
    8.1.1 不宜在轮廓简单的方盒式建(构)筑物上单独使用轮廓照明方式,宜与其他照明方式相结合使用。
    8.1.2 轮廓照明从照明效果上分,可分为稳态轮廓照明和动感轮廓照明两大类;轮廓照明从处理方式上分,又可分为实际轮廓照明和负的轮廓照明两大类。

8.2 光源
    8.2.1 光源选择应按建(构)筑物的轮廓造型、亮度、寿命、能源消耗、造价、维修难易程度和效果等确定。
    8.2.2 常用的轮廓照明光源:白炽灯、紧凑型荧光灯、数码管灯、霓虹灯、美耐灯(彩虹管、塑料霓虹灯)、光纤(彩虹光纤、光纤霓虹灯)、镭射管(爆光灯)、贴纸电灯、无极灯等。

8.3 布置
    8.3.1 应用40W、60W白炽灯或9W左右的紧凑型荧光灯或不大于23W小功率无极灯,沿建(构)筑物轮廓、按250mm~500mm间距连续安装成发光带。
    8.3.2 应将数码管灯、霓虹灯、美耐灯、光纤和镭射管沿建(构)筑物轮廓连续安装,形成发光带。
    8.3.3 应将贴纸电灯沿建(构)筑物轮廓粘贴安装,形成发光带。

9 内透光照明


9.1 一般规定
    9.1.1 内透光照明宜用于窗多的高大建筑物,以及玻璃幕墙、艺术阳台等。
    9.1.2 宜与其他照明方式结合使用,可使光照射到透光窗帘上,使玻璃窗上亮度均匀;也可在电脑编程序控制下,呈现出美丽的或可变换的内透光图案。

9.2 光源
    9.2.1 一般内透光照明使用的光源:荧光灯、数码管灯、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和无极灯等。
    9.2.2 对于玻璃幕墙的内透光照明宜采用复合镀膜玻璃光学特性的光源和专用灯具。

9.3 布置
    9.3.1 仅利用室内原有的照明设备时,可在晚上将靠窗的照明灯集中控制,同时宜装上透光窗帘,使窗玻璃上亮度均匀。
    9.3.2 玻璃幕墙的夜景照明灯具应按如下所述进行布置:
    ——在靠近玻璃幕墙内部专门设置内透光照明设备;
    ——在玻璃幕墙外侧用数码管灯、霓虹灯、美耐灯、光纤、镭射管和贴纸电灯等制成线状或带状发光带。

10 特种照明



10.1 霓虹灯
    10.1.1 一般规定
        10.1.1.1 霓虹灯照明系统的设计、制作、安装及验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10.1.1.2 霓虹灯照明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人员完成。
        10.1.1.3 霓虹灯照明设备的质量、性能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10.1.2 安装
    霓虹灯照明系统安装包括霓虹灯管安装、霓虹灯变压器安装、霓虹灯高压配线和程序控制器安装四个部分,均应符合ND/T1 05-1998中的规定。
    10.1.3 安全
    霓虹灯照明装置所有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与性能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灯管支架必须采用耐高压、耐腐蚀、抗老化阴燃材料制成:霓虹灯及其闪烁控制电路不得使电视机、收音机等电子设备因电磁干扰产生异常情况;霓虹灯照明广告必须具有抗12级台风的强度要求;当霓虹灯照明广告必须超过周围建筑物高度或超过地面20m处安装时,应按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采用避雷接地措施。
    10.1.4 验收
        10.1.4.1 霓虹灯照明设备与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
        10.1.4.2 霓虹灯照明工程应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等方面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4.3 霓虹灯照明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规定的安装方式。
        10.1.4.4 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接地或接零检查。
        10.1.4.5 通电试验效果良好,应无电晕放电现象,以及无拉火和干扰现象生产,控制器性能良好,且应在连续工作12h后能正常工作。
        10.1.4.6 当电源电压在220V±22V范围内被动时,霓虹灯照明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10.1.4.7 应向业主提交工程的配线竣工图、质量保证书和保修卡。

10.2 光纤
    10.2.1 光纤可用于夜景照明中的轮廓照明、广告、标志照明,以及博物院照明等室内和室外照明中。
    10.2.2 可在-40℃~70℃环境中安全使用。
    10.2.3 使用弯曲半径:宜不小于光纤直径50倍。
    10.2.4 使用光源:卤钨灯和金属卤化物灯,功率在50W~210W之间。

10.3 导光管
    10.3.1 “有缝”导光管主要可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室内照明、易燃易爆车间、恒温车间等照明场所亦可用于夜景照明。
    10.3.2 棱镜导光管可用于室内装饰照明,也可用于路灯照明、轮廓照明灯夜景照明。

10.4 激光
    10.4.1 宜利用明亮多彩的激光束在节日夜空中有规律运动或组成图案来美化夜景。
    10.4.2 可将快速移动的激光束投射在建筑物外墙面上,形成美丽的图案。
    10.4.3 采用成套的激光夜景照明系统,可在夜晚室外露天舞台上将艺术形象直接投射到建筑物外墙上,配上音乐后,组成融声、光、色和影视技术为一体的娱乐性夜景照明节目。
    10.4.4 激光夜景照明系统价格昂贵,不宜大量推广使用。
    10.4.5 激光束亮度极高,应严格控制,确保激光使用安全。

11 供配电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1.1 室外景观照明用电负荷属三级负荷,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按适合的供电级别考虑。
    11.1.2 室外景观照明供电电压宜为0.4/0.23kV,供电半径不宜超过0.2km,用电设备处电压偏差值为±5%,难以满足时可为±5%、-10%。
    11.1.3 室外景观照明的低压供电接地制式宜采用TN-S方式,若电源系统不具备条件,也应采用TN-C-S接地系统。
    11.1.4 室外景观照明的供电系统的划分,根据负荷容量的分布和控制的需要,宜采用放射式配电系统,并应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
    由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景观照明用电负荷,线路电流不超过30A时可用220V单相供电,否则应以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11.1.5 室外景观照明用电系统的功率因数应满足供电部门的要求。除纯电组负载的灯具外,一般每个灯具应自带补偿电容器;单灯容量较小县数量多,安装相对集中的感性负载的灯组,可分区(分组)或集中补偿,以提高功率因数,补偿到0.9以上。
    11.1.6 室外景观照明用电系统应按GB 50054-1995的要求,校验被保护线路预期最小单相短路时低压断路器的灵敏度。电源干线开关应选用中性级带过载保护的四级联动开关。

11.2 负荷计算
    11.2.1 室外景观照明用电的设备功率:
    ——白炽灯、高压卤钨灯是指灯泡标出的额定功率;
    ——霓虹灯、低压卤钨灯除灯泡功率外,还应考虑变压器的功率损耗;
    ——气体放电灯、金属卤化物灯除灯泡功率外,还应考虑镇流器的功率损耗。
    11.2.2 室外景观照明三相负荷不平衡时,应以其中最大相负荷乘以3倍计算。
    11.2.3 室外景观照明的负荷计算,应以控制方式中最大使用功率的负荷进行计算,并且不考虑需用系数(按长期负荷计算)。
    11.2.4 配电系统保护开关(空气开关)应与该回路额定电压相适应,开关的额定电流应等于或大于所控制回路的预期工作电流,脱扣电流值的整定还应考虑正常情况下可能流过的电流(气体放电灯的起动电流),保护装置应在允许故障电流的持续时间内将电路切断。

11.3 导线与线路敷设方式选择
    11.3.1 室外景观照明用电的电线、电缆应按低压配电系统的额定电压、电力负荷、敷设环境等要求,选择合适的型号和截面。
    11.3.2 配电线路应采用铜芯电线或电缆。导体的长期连续负荷额定载流量,应以国家指定有关部门公布的数值为准,并按敷设部位、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乘以不同的校正系数。配电线路沿不同环境条件敷设时,其载流量应近最不利的环境条件确定。
    11.3.3 电容补偿装置以前的线路,选择电线、电缆截面时应按自然功率因数计入无功电流。
    11.3.4 中性线(N线或PEN线)的截面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不应小于最大相的相线截面,三相四线配电选用电缆时应选用四芯等截面电缆;
    ——有谐波含量存在的线段应考虑各相零序谐波电流迭加流过中性线的因素;
    ——采用可控硅调光的三相四线或二相三线配电线路,其N线或PEN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2倍。
    11.3.5 保护线(PE线)的材质应与相线相同,截面选择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保护线的最小截面 m㎡

表1.jpg


    11.3.6 保护线也可由下述材料构成:
    ——电缆金属外皮;
    ——配线用的钢管及金属线槽(尺寸与接地体同)。
    11.3.7 配电线路敷设方式应根据线路经过路段的环境特征和敷线条件等因素确定。应考虑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受冲击、振动和外力作用带来的机械损伤;尽量避免因外部热源、腐蚀性污染和恶劣气候条件对布线系统带来的影响,使线路具有长期稳定运行和维护检修方便的条件。水下灯的配线应采用放射式或分区放射方式。
    11.3.8 室外景观照明的线路除临时使用的装置外,一般都应穿管或用线槽保护明敷或暗敷。直敷布线仅适用于距地面2.7以上的正常环境,且必须用护套绝缘电线,其截面不宜大于6mm2。建筑物顶棚内严禁采用直敷布线,不得将护套绝缘电线直接埋入地下或墙壁、顶棚的抹灰层内。直敷布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的部分,应穿管保护。
    11.3.9 采用PE塑料管或塑料线槽保护线路时,应采用氧指数为27以上的难燃型产品。塑料管布线宜暗敷或在室内明敷,易受机械损伤、高温影响和室外露天场所不应采用塑料管和塑料线槽明敷,埋地敷设的塑料管应用高强度管材,埋置深度宜在0.5m~0.7m之间。
    11.3.10 建筑物顶棚内和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采用金属管布线。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水、煤气管道;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管布线可采用电线管。
    11.3.11 线路根数多且路径相同的部分,可采用塑料或金属线槽布线(塑料线槽布线应符合10.3.8的规定),在建筑物顶棚内和室外敷设的线槽应采用具有槽盖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11.3.12 不同电压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管内或置于同一线槽内。用钢质管道和线槽时,同一回路的所有相线和N线(中性线),应穿于同一管内或置于同一线槽内、严禁在钢管或有盖的金属线槽内只有一根或未形成回路的同相线路。

11.4 控制方式与设备选择
    11.4.1 室外景观照明系统的控制,可采用人工或自动控制的方式。人工控制的控制设备应安装于有人值班管理的配电间、控制室或大堂、门卫值班室等室内。若必须安装于室外,则应采用带锁具的控制箱,并具有防尘、防水防护等级达IP55的箱体结构。
    11.4.2 室外景观照明系统的自动控制,若市政管理部门有统一集中控制的要求时,应将程序主令开关装设联动控制接口;也可通过时间控制开关,由时间程序自动控制;或通过光敏传感器和定时开关,实现光与时间共同作用的智能控制。
    11.4.3 较大型的景观照明项目,灯具分部位、分组、分段或分色彩,设计方案有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日期(平时或节假日)、不同时段确定投入部分或全部灯组的意图,控制装置的设计要具有能灵活控制的条件,以达到节能和适时改变光照氛围的目的。
    11.4.4 无论何种控制方式,选择控制设备时都要考虑检修室外景观照明的安全措施,避免因误操作或自动控制的固定连锁程序给检修人员造成安全威胁。
    11.4.5 采用自动控制的室外景观照明系统,应同时有人工控制的措施。

11.5 谐波抑制
    11.5.1 室外景观照明的光源、灯具附件以及控制装置的选择,应注意其谐波含量指标,选用电子镇流器的节能灯、荧光灯等的总谐波含量THD应不大于20%。
    11.5.2 低压配电系统的谐流经采取抑制措施后,仍存有迭加在中性线上的谐波电流时,应考虑加大中性线截面。
    11.5.3 为降低室外景观照明系统中的高次谐波对电力系统的影响,供电变压器应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设备。

11.6 防雷与安全接地
    11.6.1 安装于建筑物顶端或高空外墙上的景观照明装置,应有防止遭受直接雷击的措施。
    11.6.2 景观照明装置的金属构架应与建筑物防雷装置相连,大型的霓虹灯构架、灯箱、轮廓灯组与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应少于2处。
    11.6.3 从配电盘引出的电气线路应穿钢管保护,钢管的一端与配电盘外露可导电部分相连,另一端与就近的防雷装置相连,钢管因连接设备而在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
    11.6.4 在配电盘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11.6.5 未装防雷装置的建筑物顶或独立构建的室外景观照明装置金属构架,有遭受雷击危险又不在邻近的防雷装置有效保护范围内时,应采用相应的防雷保护措施,同时应符合11.6.3和11.6.4的要求。
    11.6.6 室外景观照明装置的灯具及附件的金属外壳、配电箱、控制箱、金属构架、电缆的金属外皮、穿线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及其附件(接线盒、分线箱)和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等,均应与配电系统的PE线相联结。
    11.6.7 装置于街道、庭园、休闲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外廊、阳台露台等人员易触及的景观照明装置的金属物件(如泛光灯支架、灯箱霓虹灯架立柱等),其供电回路应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其漏电动作电流值宜按下列数值选择:
    ——处于正常环境条件下为30mA;
    ——用作喷水池等潮湿、环境恶劣场所的电气设备(水下灯、喷水泵)为10mA。
    11.6.8 暗敷于闷顶内、附设于易燃材料物体上,或敷设条件差,不易检修维护的景观照明装置的配电线路,宜装设防止电气火灾的漏电保护,其漏电动作电流值为300mA。

12 施工制作与安装


12.1 一般规定
    12.1.1 室外景观照明的施工和安装,除按设计图制作施工外,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12.1.2 电气安装工程应符合GB 13955-1992、GB 50168-1992、GB 50169-1992、GB 50254-1996、GB 50258-1996、GB 50259-1996、GBJ 308-1988的要求。

12.2 灯具及附件制作安装
    12.2.1 灯具、附件、电器等产品和电线、电缆等主要材料,施工安装前应检查有无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品牌、规格及主要数据、绝缘和防护等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安装条件。
    12.2.2 灯具、附件、电器等设备安装,应遵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和顺序做到安装准确,固定牢固,接线正确。
    12.2.3 泛光照明投光灯的安装位置、高度、灯具的配光曲线、光束角、投射角、遮光角(遮光格栅或挡板)应符合设计要求(尤其注意窄光束角和非对称配光的灯具),以使光通量得以最有效的利用(散光最少),眩光得以最大限度的抑制,被照对象的亮度最为均匀(避免光斑偏差太大)、更为合理(有特殊表现需要者除外),同一被照面上应注意调整色差的光源。
    12.2.4 为保障电气安全和有效避免眩光,大功率的泛光照明投光灯在墙上安装高度宜在2.5m以上,成组安装的落地灯架高度不宜低于3m(不上人的屋面上除外)。达不到此高度要求时,应考虑设置护栏、挡板或悬挂安全提示标志(采用国家标准的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
    12.2.5 霓虹灯和低压卤钨灯的变压器、各种气体放电灯的镇流器、起动器、触发器等电器附件,必须与光源参数相匹配,首推采用节能型产品,同时确保光源的光效的寿命。尽量缩短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并对这些附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2.2.6 景观照明装置给建筑物造成的附加应力或荷载,应经过物业单位对设计的认可。在高空安装的灯具要考虑维护检修方便,在屋面上固定的支座、构架应注意不要损坏防水层。
    12.2.7 灯具及各种构架应安装制作牢固,采用型钢(镀锌材料)或不锈钢制作构架时,接点应焊接牢固,型钢焊接时镀锌层受破坏处应涂刷防腐漆。附着在建筑物上的照明装置应固定牢固,除装置自身的重量和风、雨、雪附加荷载外,还应考虑检修时的外加荷载,高空固定的灯具其固定点的承载能力应大于灯具自重的5倍以上。
    12.2.8 灯具及附件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构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分和需散热的电器附近(如电感镇流器、铁芯变压器等)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景观照明装置光源作用的灯头必须用螺口灯头(宜用瓷质材料),相线必须接在螺口灯头的中心触头上(N线接在螺纹端子上)。
    12.2.9 霓虹灯变压器的安装位置应隐蔽(但要方便检修),防止被非检修人员触及,明装时其高度不应小于3m,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霓虹灯的专用绝缘支架应固定牢固,固定后灯管(和二次导线)与建筑物、附着物表面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m;霓虹灯的二次导线一般应穿玻璃管绝缘,必须软连接的地方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15kV的高压尼龙绝缘导线。
    12.2.10 屋顶上安装的轮廓灯间距必须相等,排列整齐,安装管道必须用外表镀锌的水、煤气管,管路固定牢固,其固定支点间距不应大于1m,灯盒两侧100mm~150mm处应设置固定卡。轮廓灯数量较多时应分回路配线,一个回路的灯具不宜超过100个;采用节能灯时宜用三相配电,将相邻的灯按顺序接在不同相线上。
    12.2.11 设置在街边、人行道上的投光灯架,宜采用不锈钢制作,造型美观,尽量不影响人行交通;可考虑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垃圾箱、邮筒、公用电话亭、的士站牌、路牌、广告牌等)组合装饰设计制作。
    12.2.12 草坪灯、庭园、广场或雕塑旁的地埋灯,布置灯具时应考虑各个观看面的眩光影响,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灯具,接线盒口处要进行密封处理,灯底座应设置泄水孔。
    12.2.13 水下灯灯具应具有水密性、抗蚀性、抗浮(抗波浪等外部机械冲击)的强度。游泳池、戏水池内的水下灯必须是12V的电压灯具。
    12.2.14 灯具(包括支架、构架、附件及线路)安装完毕,应进行各支路的绝缘检测,检查有无断路、短路及绝缘损伤的情况,逐项检查完毕确定无误后方能通电运行。

12.3 线路敷设的施工要求
    12.3.1 三根及以上导线穿管敷设时其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两根绝缘导线穿于同一根管时,管内径不应小于两根导线外径之和的1.35倍。
    12.3.2 金属管明敷时,其固定点的间距,应不大于表2所列数值。


表2 金属管明敷时的固定点最大间距

表2.jpg


    12.3.3 塑料管明敷时,其固定点的间距,应不大于表3所列数值。


表3 塑料管明敷时的固定点最大间距

表3.jpg


    12.3.4 穿线管的管路较长或有弯时,宜适当加装拉线盒,两个拉线点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对无弯的管路,不超过30m;
        ——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一个弯时,不超过20m;
        ——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两个弯时,不超过15m;
        ——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三个弯时,不超过8m。
        当加装拉线盒有困难时,也可适当加大管径。管子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管外径的6倍,弯曲处不能出现明显的凹瘪变形。
    12.3.5 金属管在室外埋地敷设时应采取防腐蚀措施(缠玻璃丝布两层、涂沥青三道)。塑料管在出地面、楼面易受机械损伤处明敷时,应采用钢管保护,其保护高度距楼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12.3.6 穿管敷设的线路,导线在管内不允许有接头盒扭结,接头应在接线盒内。
    12.3.7 线槽布线适用于线路较多且干燥和不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线槽安装在竖井、吊顶、通道、夹层及设备层等处应有防火措施。
    12.3.8 线槽敷设应平直整齐,水平或垂直允许偏差为其长度的2%,且全长允许偏差为20mm。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1.5m~2.0m,使用金属膨胀螺栓固定吊架,应在C15以上混凝土或实心砖墙上进行。
    12.3.9 线槽内的导线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层在内)不应大于线槽截面积的60%,线槽内有导线接头时,包括接头包扎的绝缘层在内,不应大于线槽截面积的75%。线槽内的导线应理顺,不同回路的导线应按回路绑扎成束。线槽的进、出线处导线不得遭受损伤,不允许裸露,应穿管保护,并设置防水保护措施。
    12.3.10 景观照明的配电线路采用塑料绝缘导线时,宜用不同颜色区分:L1为黄色、L2为绿色、L3为红色、N为蓝色、PE线为黄/绿相间双色。线槽内不同回路的线束应在起始端和末端做出标记。

12.4 安全保护
    12.4.1 附着于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装置的金属构件,应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系统焊接连通。
    12.4.2 景观照明装置的下列电力装置外的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
        ——霓虹灯、泛光灯支架,灯箱字牌的金属构架;
        ——金属的灯杆、灯柱和落地式灯具;
        ——光源的电器附件箱、配电盘、控制箱、就地补偿电容器箱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支架上者除外);
        ——电缆的金属外皮、配电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或线槽及接线箱(盒)。
    12.4.3 屋顶轮廓灯的金属线管与灯盒之间的连接,应做好整体接地,跨接地线的元钢直径应不小于Φ6mm,其焊接面不应小于外径的6倍。垂直方向安装的吊式彩灯(轮廓灯)应在钢绳两端头压好接地线。
    12.4.4 安装高度低于2.4m的金属灯具,灯座需设置专用接地螺丝,且地线的压接部位应保证灯具在拆卸维修中不中断。
    12.4.5 温度较高的场合,导线和导管的选取应考虑隔热措施。
    12.4.6 接地装置完工后应进行接地电阻测试,与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相连的应达到原接地电阻的要求;独立处理的防雷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30Ω;配电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12.4.7 河道岸边在常年洪水位以下地区不得装设永久性景观照明装置。

13 竣工验收


13.1 竣工后应进行夜景照明效果评价和亮度达标测试。

13.2 夜景照明效果应组织专家组(3人以上)打分评定。

13.3 亮度达标宜采用经近期按规定标定后的亮度计进行测试
    ——应在主要观景点位置上进行效果评价和测试;
    ——天气条件应选择当地较常出现的天气的夜晚进行。

13.4 对新安装的灯具,测得的数据应用照明系统的维护系数进行修正。

13.5 提交竣工验收文件(包括测试报告、专家组验收意见书、质量报告、竣工图、竣工夜景照片、产品设备合格证、工程决算书等)。

14 用词说明


    在执行本标准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见附录C。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光控制的建议值


A.1 控制干扰光的建议值
    控制干扰光的建议值见表A.1


表A.1 控制干扰光的建议值

A.1.jpg


A.2 控制光污染的建议值
    控制光污染的建议值表A.2。


表A.2 控制光污染的建议值

A.2.jpg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各类修正系数


B.1 光源种类和表面污染程度修正系数
    光源种类和表面污染程度修正系数见表B.1。


表B.1 光源种类和表面污染程度修正系数

B.1.1.jpg


B.2 近地大气对光的衰减影响修正系数

    B.2.1 近地大气对光的衰减影响修正系数包括两方面:
        ——远距离照射被照面的情况;
        ——观景点与景观点相距较远的情况。
    B.2.2 照射距离大于20m时,取修正系数K1为1.3,即扩大30%;当照射距离小于20m时,取修正系数K4为1,既不作修正。
    B.2.3 当观景点与景观点之间的距离大于250m时,即进行近地大气对光的衰减影响修正,改修正系数K3是每千米的大气对光的透过率To和光束通过的距离r(km)的函数,用式(B.1)表示。


B.1.jpg


    不同的气象状况对应的每千米大气透过率(To)范围见表B.2。


表B.2 不同的气象状况对应的每千米大气透过率(To)范围

B.2 .1.jpg


B.3 不同方向的高度修正系数
    镜面光泽度大于5的建筑物贴面材料大都是属于一种定向扩散反射材料,其表面对光的反射属于混合反射范畴,即是规则反射和漫反射兼有的反射。因此,观测方向的视看亮度大小与光的照射方向、视看方向和材料表面的镜面光泽度大小有关。为了便于泛光照明计算应用,在一般情况下可采用不同方向的亮度修正系数。不同方向的亮度修正系数K(i,β)按式(B.2)计算。


B.2 .2.jpg

    式中:
    Lav——将被照表面看成是均匀亮度表面时的平均亮度,cd/㎡;
    L(i,β)——视看方向的亮度,cd/㎡;

    i——光的入射角,即是入射光线与被照表面法线之间的夹角,°;
    β——视察角,即是观察方向与被照表面法线之间的夹角,°。
    城市建(构)筑物外表面常用贴面材料的不同方向的亮度修正系数[K(i,β)]见表B.3~表B.6。


表B.3 深灰色釉面砖不同方向的亮度修正系数K(i,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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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4 浅灰色釉面砖不同方向的亮度修正系数K(i,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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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5 乳白色釉面砖不同方向的亮度修正系数K(i,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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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6 麻灰花岗石不同方向的亮度修正系数K(i,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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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当观察角为负值时,表示入射角和观察角处于异侧,当观察角为正值时表示入射角和观察角处于同侧。

    注2:表中未列出的贴面材料和入射角及观察角对应的不同方向亮度修正系数由表B.3~表B.6中相应的值估算确定或由实测值确定。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用词说明



C.1 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
    C.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C.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C.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C.1.3.1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可”。

C.2 引用其他标准的用词
    条文中规定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应符合……要求”、“必须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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