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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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发改〔2016〕4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更好地适应我市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在参考国家及其他城市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深圳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2007年颁布)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深圳市教育局

  2016年4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更好地适应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需求,加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的均衡化、优质化、多元化、国际化、全民化、信息化,创造更加适合青少年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保证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特制定《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

第二条  本标准是编制、审核和审批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学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筑标准的地方指导性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是深圳市政府投资新建普通中小学校规划、设计依据的建设标准,改、扩建学校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参照执行。

第四条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强调教育水平的先进性和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性相结合。

第五条  在发生重大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场所。

第六条  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学校用地与校园规划


第七条 普通中小学校选址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学校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地段,远离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域,远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强电磁辐射、高含氡土壤等危及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区域。
二、学校应建设在低噪声区域,远离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和地上轨道交通线路;教学区、学生宿舍宜远离地下交通轨道线路布置。当学校选址无法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时,应采取相应减震、降噪措施。
三、学校建设应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等建筑。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普通中小学校校园用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校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用地等,有条件时宜预留发展用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规模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用地指标设置,须满足学校教学、运动、生活需要,并符合绿色校园建设要求。
三、学校应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充分保障教学、体育、绿化用地需求。
四、学校建设用地容积率应结合项目用地条件、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九条 普通中小学校校园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校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颁布的设计规范及地区规划要求。
二、校园规划应遵循因地制宜、分区明确、布局合理、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并有效利用地下空间。
三、学校宜按照教学、运动、生活功能分区布置,减少相互干扰,并连接方便。
四、学校建筑风格和形式应体现统一的文化内涵,校园特色鲜明。
五、学校体育设施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并结合用地条件合理布置,以满足教学和学生运动的需要。
六、学校绿化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建设园林化生态型校园。
七、学校可结合用地情况,设置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设置应与人防设施相结合,并不得降低学校的空气质量。
八、学校路网规划应符合交通安全要求,做到人车分流。学校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主要出入口不宜紧靠交通主干道,应留有缓冲场地,以合理疏解交通。
九、学校建筑在不影响相邻建筑或设施使用、建筑基础不超过用地红线,且满足消防、日照、市政设施安全及教学声学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建筑退线距离。

第三章 办学规模与校舍内容


第十条 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规模应根据教育管理部门的规划、办学需求和建设条件合理确定。
一、学校办学规模和班额宜按如下设置:
(一)小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45人;
(二)九年制学校:36班、45班、54班、72班,小学每班45人,初中每班50人;
(三)初级中学:18班、24班、36班、48班,每班50人;
(四)高级中学:18班、24班、36班、48班,每班50人;
(五)寄宿制高级中学: 36班、48班、60班、72班,每班50人。
二、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可根据教学需求调整班额。

第十一条 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用房内容包括必配校舍用房和选配校舍用房。
一、必配校舍用房包括: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包括教室(普通教室、机动教室/选修课教室)、
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及相应的辅助用房。
(二)办公用房:包括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及其他办公用房。
(三)生活服务用房:包括总务用房、教职工和学生食堂、后勤辅助用房和其他生活服务用房。其中,寄宿制高级中学增设学生宿舍(含卫生间、洗浴间)、宿舍管理及教师值班用房等。
二、选配校舍用房包括:
微格教室、游泳池(馆)、架空层、风雨连廊、地下停车库、地下设备用房。

第四章 校舍用房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用房使用面积系数 K 值按以下设置:教学及辅助用房 K=0.55,其中多功能厅、体育馆 K=0.75;办公用房及生活服务用房K=0.65,其中教职工和学生食堂 K=0.75。

第十三条 小学必配校舍按以下配置: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
(一)教室。应配置普通教室和机动教室。
(二)专用教室。应配置科学教室、音乐教室、器乐排练室、舞蹈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语言)教室、综合实践活动室及相应辅助用房等。
(三)公共教学用房。应配置多功能厅、合班教室、图书室(馆)、社团活动室、心理咨询室、德育展览室、体质测试室、体育馆(含体育器材室)等。
二、办公用房
应配置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广播室、卫生保
健室、团队室、会议接待室、网络控制室、安防监控室等。
三、生活服务用房   应配置总务用房、教职工和学生食堂、后勤辅助用房、厕所、传达值班室等。
四、小学必配校舍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指标按表1设置。

表1 小学必配校舍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表1.jpg



五、小学必配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2设置。


2 小学必配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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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九年制学校必配校舍按以下配置: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

(一)教室。应配置普通教室和机动教室。

(二)专用教室。应配置科学教室、理生化实验室、探究实验室、音乐教室、器乐排练室、舞蹈教室、美术教室、史地教室、计算机(语言)教室、劳动技术教室及相应辅助用房等。

(三)  公共教学用房。应配置多功能厅、合班教室、图书室(馆)、社团活动室、心理咨询室、德育展览室、体质测试室、体育馆(含体育器材室)等。

二、办公用房

应配置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广播室、卫生保健室、团队室、会议接待室、网络控制室、安防监控室等。

三、生活服务用房

应配置总务用房、教职工和学生食堂、后勤辅助用房、厕所、传达值班室等。

四、九年制学校必配校舍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指标按表3设置。


表3 九年制学校必配校舍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表3.jpg

表3..jpg



五、九年制学校必配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4设置。


4 九年制学校必配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

表4.jpg



第十五条 初级中学必配校舍按以下配置: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

(一)教室。应配置普通教室和机动教室。

(二)专用教室。应配置理生化实验室、探究实验室、音乐教室、器乐排练室、舞蹈教室、美术教室、史地教室、计算机(语言)教室、技术教室及相应辅

助用房等。

(三)公共教学用房。应配置多功能厅、合班教室、图书室(馆)、社团活动室、心理咨询室、德育展览室、体质测试室、体育馆(含体育器材室)等。

二、办公用房

应配置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广播室、卫生保健室、团队室、会议接待室、网络控制室、安防监控室等。

三、生活服务用房

应配置总务用房、教职工和学生食堂、后勤辅助用房、厕所、传达值班室等。

四、初级中学必配校舍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指标按表5设置。


5 初级中学必配校舍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表5.jpg

表5..jpg

表5...jpg



五、初级中学必配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6设置。


6 初级中学必配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

表6.jpg



第十六条 高级中学必配校舍按以下配置: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

(一)教室。应配置普通教室和大、小选修课教室。

(二)专用教室。应配置理生化实验室、探究实验室、音乐教室、器乐排练室、舞蹈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语言)教室、技术教室及相应辅助用房等。

(三)公共教学用房。应配置多功能厅、合班教室、图书室(馆)、社团活动室、心理咨询室、德育展览室、体质测试室、体育馆(含体育器材室)等。

二、办公用房

应配置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广播室、卫生保健室、团队室、会议接待室、网络控制室、安防控制室等。

三、生活服务用房

应配置总务用房、教职工和学生食堂、后勤辅助用房、厕所、传达值班室等。

四、高级中学必配校舍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指标按表7设置。


7 高级中学必配校舍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表7.jpg

表7..jpg



五、高级中学必配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8设置。


8 高级中学必配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

表8.jpg



第十七条    寄宿制高级中学必配校舍按以下配置: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

(一)教室。应配置普通教室和大、小选修课教室。

(二)专用教室。应配置理生化实验室、探究实验室、音乐教室、器乐排练室、舞蹈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语言)教室、技术教室及相应辅助用房等。

(三)公共教学用房。应配置多功能厅、合班教室、图书室(馆)、社团活动室、心理咨询室、德育展览室、体质测试室、体育馆(含体育器材室、游泳馆及更衣室)等。

二、办公用房

应配置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广播室、卫生保健室、团队室、会议接待室、网络控制室、安防控制室等。

三、生活服务用房

应配置总务用房、教职工和学生食堂、学生宿舍(含卫生间、洗浴间)、宿舍管理及教师值班用房、后勤辅助用房、厕所、传达值班室等。

四、寄宿制高级中学必配校舍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指标按表9设置。


9 寄宿制高级中学必配校舍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表9.jpg

表9..jpg



五、寄宿制高级中学必配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10设置。


10 寄宿制高级中学必配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

表10.jpg


第十八条 各类学校必配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11设置。


   11 各类学校必配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汇总  单位:㎡

表11.jpg


第十九条 选配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普通中小学校可根据用地条件及空间需要,将教学及办公区部分建筑物首层架空,架空层建筑面积不宜超过生均 2 平方米。寄宿制高级中学可在宿舍区额外增加架空层建筑面积。
二、地下室可设置停车库、设备用房等功能用房,其建筑面积应同时满足人防要求。教学用房、宿舍等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地下室建筑面积应综合用地条件、建筑方案及停车位数量确定。停车位数量按学校教职工编制人数的50%~80%设置。
三、在用地条件满足建设需求的情况下,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增加配置以下功能用房:
(一)微格教室。使用面积宜为100平方米。
(二)九年制学校、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可增设游泳池(馆)。按不同泳池规格,室内游泳池和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宜为 900 平方米或 1630 平方米。

第二十条    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规模与本标准设置规模不一致时,其建筑面积应参照相近规模学校的建筑面积指标、按学生人数线性插值法计算;学校办学规
模超过本标准最大规模时,其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参照本标准最大规模执行。

第二十一条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首先应满足教学用房的规模需求。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对专用教室的功能设置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学校主要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设计应体现学校特征及核心文化定位。学校建筑物应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精心设计施工,并充分考虑建筑节能、环保、生态和智
能化的要求;符合办学要求和适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符合“深圳质量,深圳标准”。

第二十三条 普通中小学校的教学、办公用房宜设计成多层建筑。小学主要教学用房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下;中学主要教学用房应设置在五层及以下。在满足消防疏散、通风采光和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增设楼层,增设部分建筑功能仅用于教学辅助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宿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高度,但高度宜控制在 50 米左右。

第二十四条 普通中小学校建筑层高与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要求,应配置消防设施和设备,并保证各类功能用房的正常、安全使用。

第二十五条 普通中小学校教室应设置计算机(语言)教学设施,包括含计算机(语言)设备的讲台、电视机架、投影屏幕等,可在教室内适当位置设置学生储物空间。教室及图书室内应设置网络线路和充足的电源插座,教室前端应设置网络终端接口。

第二十六条 普通中小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食堂、体育馆等宜根据使用需要,设置空调、风扇等通风、温度调节设施。

第二十七条 普通中小学校教室应满足采光、照明、通风等室内环境要求,校舍建筑的门厅、走廊、楼梯、门窗、厕所、栏杆等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要求,保证安全使用。

第二十八条 普通中小学校功能用房建设应考虑信息化工程建设需要,满足智慧校园建设要求。

第二十九条 普通中小学校建筑的入口、道路、门厅和厕所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电梯可达核心功能空间。

第三十条 普通中小学校体育场应性能良好、排水设施完善、采用健康环保材料。体育设施应安全美观。

第三十一条 普通中小学校食堂应满足教育与卫生部门要求。

第三十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建筑内装修以安全、卫生、美观、经济为原则,建筑外装修宜与周围建筑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采用的材料、产品、部件均应符合环保规范要求,满足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应选择绿色、环保和可循环的建筑与设备材料。

第三十四条 普通中小学校应在校园显著位置设置国旗升旗场地、旗杆及升旗设备。

第三十五条 普通中小学校应设置围墙,围墙周边宜绿化。围墙与周边可结合作为展示空间。

第三十六条 普通中小学校宜根据城市建设规划、校园景观的整体要求,因地制宜进行室外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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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制定目的在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并满足深圳市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学校建设一方面应充分满足教学和学生学习、生活需要,符合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另一方面也应防止盲目提高建设标准,导致公共资源配置不合理。

第二条 本标准主要参照了国家 2015 年《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三)、《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深圳市教育局2012年印发的《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  深圳市普通高中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试行)》以及深圳市政府颁布的《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年),并结合深圳市社会经济及教育发展实际编制。
编制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结合社区人口密度及学龄青少年情况,对拟建学校学位需求进行调查研究,并通过分析拟建学校
办学定位和教学特色(如班级学生规模、课程组织方式、特色课程等),结合本标准确定建设规模。

第五条 学校建筑属重点抗震设防类建筑,各种教室、风雨操场空间较大,并具有开阔的体育场地。为此,可根据有关部门要求,作为紧急避难和集中性救援的固定避难疏散场所。

第二章 学校用地与校园规划


第七条 普通中小学校选址应符合以下规定:
二、普通中小学校教学区的声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路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

第八条 普通中小学校校园用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普通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2011)的要求。学校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深圳市气候、环境和地理特点,并重视节约用地。

二、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 年),普通中小学校用地指标如下:
(一)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为8-12平方米/生。18 班用地面积为6500 -10000平方米,24 班用地面积为8700-13000平方米,30班用地面积为10800-16500平方米,36班用地面积为13000-20000平方米。
(二)九年制学校生均用地面积为9.5-15平方米/生。36班用地面积为16300-25700平方米,45班用地面积为20400-32000平方米,54班用地面积为24400-38500平方米。
(三)初级中学生均用地面积为10-16平方米/生。18班用地面积为9000-14400平方米,24班用地面积为12000-19200平方米,36班用地面积为18000-28800平方米,48班用地面积为24000-38400平方米。
(四)高级中学生均用地面积为18-21平方米/生。18班用地面积为16200-18900平方米,24班用地面积为21600-25200平方米,36班用地面积为32400-37800平方米,48班用地面积为43200-50400平方米。
(五)寄宿制高级中学生均用地面积为22-30平方米/生。36班用地面积为39600-54000平方米,48班用地面积为52800-72000平方米,60班用地面积为66000-90000平方米,72班用地面积为79200-108000平方米。

三、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 年),普通中小学校体育场地配备标准如下:
(一)小学应设置1处200米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米的直跑道)和一座风雨操场。并至少应设置2个~3个篮球场、2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和100平方米~200平方米器械场地。
(二)九年制学校 应设置1处200米~300米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米的直跑道),有条件可设置400米标准环形跑道。并至少应设置一座室内体育馆或风雨操场, 3个~5个篮球场、2个~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和200平方米~270平方米器械场地。
(三)初级中学
应设置1处200 米~300米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米的直跑道)和一座室内体育馆或风雨操场,并至少应设置2个~3个篮球场、2个~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和150平方米~200平方米器械场地。
(四)高级中学
应设置1处200米~400米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米的直跑道),一座室内体育馆。并至少应设置2个~3个篮球场、2个~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1个游泳池和150平方米~200平方米器械场地。
(五)寄宿制高级中学
应设置1处400米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100米的直跑道),一座室内体育馆。并至少应设置4个~6篮球场、3个~5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1个~2个网球场、1个游泳池和300平方米~400平方米器械场地。

四、学校各类室外运动场地的方向和规模,原则上宜按照国家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布置。若由于用地面积受限及其它特殊情况,已建学校改扩建项目的运动场地配建标准经规划论证后可适当调整,但应保障教学、体育活动的基本要求,并须满足疏散安全和消防等要求。

五、普通中小学校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建设绿色校园。学校的绿化用地宜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和供教学实践的种植园及小动物饲养园。根据国家2015 年《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三),学校的绿地率为35%,其中集中绿地率为15%。


第三章 办学规模与校舍内容


第十条 办学规模普通中小学校,指包括小学、九年制学校、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寄宿制高级中学在内的基础教育普通学校。

一、深圳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各类学校学位需求紧张;深圳土地资源紧缺,学校用地规模普遍偏小。为此,应综合考虑办学需求和建设用地之间的矛盾,合
理确定办学规模。 九年制学校,指包括小学到初中九年教育学制的学校。寄宿制高级中学,指为学生提供食宿的高级中学。 学校应控制班额,提高教学质量。小学班额不宜超过45人,中学班额不宜超过50人。
二、本标准教学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按上述定员标准上限设置。当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相应功能用房单间使用面积可根据教学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校舍内容必配校舍用房是学校为满足课程设置方案和完成教学计划必须配置的校舍用房;选配校舍用房是学校根据教学特殊需求和用地情况,可选择增加配置的校舍用房。

第四章 校舍用房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用房使用面积系数K值的取值标准。其中,教学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系数K=0.55,已综合包含建筑物走廊、平台及建筑物间连廊等交通面积,以及在适当位置设置饮水间。 普通中小学校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见表 1、3、5、7、9。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第十三条的一、第十四条的一、第十五条的一、第十六条的一、第十七条的一反映了普通中小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的配置标准:
(一)教室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小学普通教室按每间使用面积70平方米设置,生均使用面积为1.55平方米;中学普通教室按每间使用面积80平方米设置,生均使用面积为1.6平方米;九年制学校普通教室按小学部每间使用面积70平方米、初中部每间使用面积80平方米设置。
机动教室。可作为开展选修课、拓展课、研究课、活动课及兴趣活动小组的场所,每10个班设置不超过一间。小学机动教室按每间使用面积70平方米设置;九年制学校、初级中学机动教室按每间使用面积80平方米设置。
选修课教室。为高级中学和寄宿制高级中学设置(不再设置机动教室)。其中大选修课教室,每6个班配1间,每间使用面积60平方米;小选修课教室,每3个班配一间,每间使用面积40平方米。
(二)专用教室
普通中小学校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的设置及面积确定参考了国家2015年《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三)、深圳市教育局2012年印发的《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  深圳市普通高中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试行)》。
计算机(语言)教室。包含计算机教室和语言教室的教学功能。
综合实践活动室。供小学生开展劳技教育活动。
技术教室。供中学生开展通用技术如金工、电工等教学与实践操作活动。
(三)公共教学用房
多功能厅。综合考虑学校年级教师和学生集会、大型讲座、汇演活动的需要,按年级学生人数、生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设置。
合班教室。考虑了小学2个班、其他学校3个班合班上课和观摩教学的需要,同时兼有师生小型集会、讲座、表演活动的功能,按计算班级学生人数、生均使
用面积 1 平方米设置。
图书室(馆)。综合了开放式藏书室、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开放式休闲交流空间、自习空间和图书馆管理人员办公室等功能,可集中设置,也可以分散布置在相关教学区域、学生生活区域。普通小学、九年制学校、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按生均使用面积0.5平方米设置,寄宿制高级中学按生均使用面积0.6平方米设置。
社团活动室。供学生课余开展科技、文化等活动,按每6个班设置一间,每间使用面积40平方米。
德育展览室。用于校史和各种荣誉证书、奖状、奖品的陈列,以及学校开展主题教育、对外宣传、德育展览使用。
体育馆。考虑了学生全天候上体育课、锻炼身体和开展文体活动的需要,可兼作学生集会等活动场所。其使用面积根据可同时容纳若干个班级进行室内体育
活动的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第十三条的二、第十四条的二、第十五条的二、第十六条的二、第十七条的二反映了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
学校教职工人数考虑两部分: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
基本编制:根据中央编制办公室、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2009】6号执行,即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其中,小学、九年制学校小学部的教师编制按教职工编制92%计算,九年制学校初中部、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及寄宿制高级中学的教师编制按教职工编制89%计算。
附加编制:可按照中学每校2名、小学每校1名的标准增加现代化设备管理人员编制;原则上每所学校增加1名专职心理教师编制;每所学校可增加1名安全管理人员编制。
教师办公室。考虑了教师集中办公、与学生座谈、教师开展休闲活动及午休需要的空间,按人均使用面积 6.5 平方米设置。
行政办公室。按教师办公室面积 30%设置,用于行政管理人员办公使用,包括校长室、教务处、财务室、档案室及其他用房。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第十三条的三、第十四条的三、第十五条的三、第十六条的三、第十七条的三反映了生活服务用房的配置标准:
教职工和学生食堂。包括餐厅和厨房。小学按生均使用面积0.8平方米设置,九年制学校、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按生均使用面积1平方米设置,寄宿制高级中学按生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设置,基本满足学生一次同时就餐需求。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独立设置教职工和学生食堂,以及学生食堂数量。
厕所。考虑学生课间同时使用厕所需求特点,按每套卫生设施服务10人,使用面积4平方米/套计算。在具体设计时,应增加女生厕位,男厕位与女厕位参考比例为1:2。
学生宿舍。寄宿制高级中学按生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设置,内设卫生间和洗浴间,并在每层设公共卫生间、淋浴间、开水间,在底层设置洗衣用房。考虑部分残疾、特殊生理需求学生等需要,学生宿舍增加1%的调配用房。
宿舍管理及教师值班用房。寄宿制高级中学供宿舍管理人员及夜间值班教职工使用,按学生宿舍使用面积的5%设置。
总务用房。包括学校仓库、垃圾转运站、维修管理室、配电房等功能用房。
后勤辅助用房。是学校食堂、水电、绿化、清洁等后勤员工值班工作及管理用房。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按每班使用面积4平方米设置,寄宿制高级中学按每班使用面积6平方米设置。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第十三条的五、第十四条的五、第十五条的五、第十六条的五、第十七条的五反映了各类普通中小学校总建筑面积及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范围。
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用房构成中(寄宿制高级中学除外),教学及辅助用房占全部校舍的71.81%-76.43%,办公用房占全部校舍的7.78%-9.26%,生活服务用房占全部校舍的14.64%-20.01%。在校舍配备上,充分体现了以教学为主的原则。

第十九条    选配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设置架空层,主要考虑深圳地方气候特征及用地条件。架空层可作为展示、学生活动等空间。
二、学校建设应有效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地下室可做地下停车场、设备用房、人防设施等。学校地下室建设不宜超过两层。
地下设备用房可含高低压配电房、水泵房、发电机房等。无高压配电学校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有高压配电学校设备用房建筑面积宜按800平方米设置。
三、普通中小学校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增加配置如下功能用房:
(一)微格教室,是指装有电视摄像、录像系统等设备进行教学研究的特殊教室,使用面积宜设置为100平方米。
(二)室内游泳池规格为21×25米时,室内游泳池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宜为900平方米;室内游泳池规格为25×50米时,室内游泳池及辅助用房的使
用面积宜为1630平方米;

第二十条    本条明确了学校办学规模与本标准不一致时,其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第五章  学校主要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学校建筑应根据办学特色和校园文化,设置鲜明的学校标识。

第二十三条    本条明确了对建筑层数的要求。主要教学用房包括普通教室和专用教室。学校可以将非主要教学用房设置在规范规定以上的层数,以适应深圳市土地资源紧张的现状。

第二十四条    本条强调了校舍建筑设计中对建筑层高和建筑结构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考虑残疾学生,执行国家的相关无障碍设计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条明确了普通中小学校应设置爱国主义教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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