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关于《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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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我市于2004 年 4月 1 日颁布施行的政府规章《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施行以前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为我市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对引导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旧城改造和建设力度加大,《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现在:《规定》中有关规划技术指标不完善,有的规划技术指标是空白,在规划技术管理中的问题逐步凸显出来;同时,随着上述国家、省、市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先后颁布施行,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一些规划技术指标不适应城市建设高品位、高质量、高效益发展的要求,需要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基于上述情况,为解决好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筹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规划管理体系,并妥善解决在城市建设中发生的纠纷和矛盾,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本市实际,重新制定《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依据及过程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3、《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4、《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二)过程

为制定好《办法》的前期准备工作,自2011年初开始,市规划局就启动有关准备工作,市法制局积极配合,在深入本市进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带着问题于2011年5月赴重庆、长沙等地调研考察,为《办法》初稿的起草作好前期充分准备。

2012年初,市政府将制定《办法》列入了立法计划。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外地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市规划局起草了《办法》初稿,先后多次通过发征求意见稿、在《贵阳晚报》和市规划局门户网站刊登征求意见公告、召开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经修改形成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法制局依法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多次与市规划局进行对接和研究,对有关问题形成共识,经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已于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法》分为总则、城市景观控制、 城市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距离、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城市绿地、附则共十章八十六条。现将有关问题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城市景观控制

城市景观、城市形象是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力的体现。通过对设计、建筑外立面饰材和色彩等进行相应的科学规划,以利于改善和创造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引领现代化城市人居环境建设。因此,为给本市城市景观、城市形象提供更科学的设计、管理依据,《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就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城市设计要求、建筑外立面饰材和色彩、天际轮廓线控制、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等进行了相应规定。


(二)关于城市建设用地

住建部于2012年1月1日公布实施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对建设用地标准及用地分类进行了调整。为与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相衔接,更加科学、合理地规范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土地“招、拍、挂”和建筑功能提供规划技术管理依据,《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从建设用地面积计算、用地兼容性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


(三)关于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城市生活居住环境,营造具有林城环境特色的城市风貌,加强对不同高度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规划技术管理,以避免建设项目对原有地形地貌的破坏,同时为城市景观及土地使用提供更加科学、合理、具体的规划技术管理依据,《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对不同性质建筑、不同高度建筑的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进行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建筑间距、拼接和日照标准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间距成为广大民众衡量居住环境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对建筑间距的管理不容忽视,忽视建筑间距管理或管理不当,会影响城市发展和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强化建筑间距规划管理。针对我市城市空间布局的特点,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超高层、高层、中高层及多层建筑的间距标准,并增加图示说明,依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05)的相关规定,《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对不同类型、不同方位、不同高度建筑的间距、拼接、日照等技术标准进行了相应规定。


(五)关于建筑物退让距离

为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彰显城市重要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确保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强化对建筑物退让距离规划技术管理尤为重要。为给我市三环十六放射的路网格局提供更加科学、详细的控制依据,依据《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的相关规定,《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对城市道路、有关公共建筑、立交桥及高架桥、沿河道及排水干线两侧建筑物、高等级公路及铁路两侧建筑、人防设施附近建筑物以及其他有关建筑物的退让距离进行了相应规定。


(六)关于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受风力、地形、布局等因素的限制,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建筑高度不同。为使我市建筑物高度符合城市景观、城市设计等因素,并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办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对建筑物的高度控制进行了相应规定。


(七)关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发展和完善,体现了城市功能、城市形象和城市人居环境的好坏。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使我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更加科学、合理、规范,为城市公共利益提供正确导向和规划管理依据,依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05)的相关规定,《办法》第五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对市政公用设施所包含的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管线综合布置及其他设施的规划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进行了相应规范,并细化了停车位设置标准及停车场(库)的设置要求。


(八)关于城市绿地

城市绿地是城市生态平衡的调控者,具有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调节小气候、美化城市景观等多种生态功能,城市绿色环境还能对人们产生良好的心理效应,造就良好的生态环境。因此,对城市绿地率进行有效监控十分必要。依据《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办法》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三条就城市道路、居住区、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等的绿化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及相关要求进行了相应规范。

同时,由于形形色色的围墙隔绝了建筑与外界的空间联系,拉开了人与人的距离。这与都市的现代化气息格格不入,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主题不相匹配。今后的城市,尤其在楼房高、车辆多、空间小、污染重的环境中,需要充分利用具有景观、隔音、隔热、防尘等功能效应的绿色植物,而不是墙。因此,为体现“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理念,《办法》第八十四条对修建实体围墙进行了相应规定。


(九)关于附件有关内容

对应《办法》中的相关规划技术管理规范,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的相关规范,在附件中对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一环、二环、三环以及棚户区、城中村、建设用地面积、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超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建筑红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线、架空层、地下电缆线路保护区、结构(设备)转换层、支路、次干道、主干道、高速铁路、干线铁路、高架桥范围、一级处理、二级处理、三级处理等名词进行了解释;对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计算规则进行了细化,还对入户花园及阳台面积等的计算规则和花池、飘窗设置规则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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