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多规合一”并联审批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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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多规合一”并联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宁党发﹝2013﹞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或者非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等)、工业与信息化建设、社会事业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等项目。
  本办法所称“多规合一”,是指实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环保、交通、林业、市政、水利等专项规划在“一张图”上有机统一、衔接融合。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建设项目涉及2个或者2个以上部门审批办理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组织各审批部门分别决定、同步审批的服务方式。

  第三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并联审批工作,负责下列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考核等工作:
  (一)制定并联审批实施、监督、考核等配套制度,建立并联审批工作流程,推进并联审批工作网上办理。
  (二)搭建并联审批平台,配备并联审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受理申请、送达办理结果,向各有关部门分送申报材料、审批文书等,协调联席会议及联合勘验,提供相应服务保障。
  (三)组织开展并联审批信息公开等工作。
  (四)协调处理并联审批中出现的问题。
  (五)考核各有关部门并联审批业务运行情况。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是并联审批的联办部门,负责下列并联审批事项的咨询、办理工作:
  (一)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内容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二)及时告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需要补正的事项。
  (三)按时参加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联合勘验及联席会议。
  (四)按照承诺时限将审批意见以及相关证照送达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第五条 自治区规划办负责对与《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不一致的建设项目规划进行审查。

  第六条 自治区监察厅对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对并联审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对并联审批活动进行合法性审查及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章并联审批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按照“一个窗口受理”原则,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受理。
  并联审批窗口对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并联审批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将申报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分送到联办部门。联办部门对并联审批窗口转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并联审批窗口。
  并联审批窗口综合各联办部门的审核结果,分别向申请人正式出具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结果告知各联办部门。
  并联审批窗口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审批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及需要填报的申请表等内容。
  第八条 建设项目由并联审批窗口受理后,联办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正式启动并联审批工作,审批时限自并联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联办部门应当利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多规合一”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实时接收申报材料,与“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互联互通,形成的规划信息联动协同,一表形成审批意见、同步上传审批结果。
  建设项目需要上级或者下级部门审批的,联办部门将有关情况抄告并联审批窗口。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联办部门联合踏勘、会商后形成初步意见。

  第九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汇总各联办部门审批意见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联办部门一致同意或者经会商后一致同意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出具办结通知书、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证照等文书;
  (二) 联办部门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
  定,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各联办部门;
  (三)申请材料欠缺能够补正的,在申请人补正后作出批准的决定,并出具办结通知书、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证照等文书;
  (四)申请材料欠缺无法补正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各联办部门。
  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第十条 作出决定后,并联审批窗口应当将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集中管理、集约服务,统一纳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环评、安评、抗震、消防、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
  前款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应当登记备案,定期督办落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等部门确定的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目录,确定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联办部门窗口,按季度通报联办部门窗口承办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并纳入年度政务服务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和相关联办部门应当加强对联办事项申请的指导和服务,在正式受理并联审批事项前,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组织联办部门窗口与项目申请人对接,为申请人提供政策咨询和报批手续指导等服务。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以其他并联审批部门批复文件作为审批事项前置条件的,后续审批部门可以预先审核,完成申报材料实质性审查相关工作,待项目前置审批手续完成并达到法定条件后,直接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并联审批可以采用联席会议方式,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组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办等部门对建设项目联合论证、审批:
  (一)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向联办部门发出《并联审批联席会议通知单》,通知参加联席会议的部门做好准备,在约定时间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联合审批;需要多个部门审查相同资料或者进行现场核查、勘验的,由联办部门提出,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
  (二)联席会议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或者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委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重大事项提请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联办部门负责人及窗口首席代表参加,一般事项当场办结,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结的限时办结,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发送相关窗口;
  (三)经会签或联席会议同意批准的事项,联办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制发有关文件或批准证照;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第十七条 联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和联办部门应当将并联审批事项的办事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以及审批的进展情况等,通过网上审批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对外公开。

  第十九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推动并联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行政审批系统与“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互联互通,提供网上咨询、网上预约、网上申报、审批指南公开等网上办事服务。

  第二十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每季度会同自治区监察厅、政府督查室及部门窗口,以电话、网络、信函、现场回访等方式,对政务服务大厅办结的并联审批事项向企业抽查回访,征求和了解企业意见,改进服务,提高并联审批工作效率。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开展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多规合一”并联审批流程图、申报材料等相关配套文书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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