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工程监理合同.doc

深圳市燃气工程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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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工程监理合同.doc

根据提供的文档内容,以下是对《深圳市燃气工程监理合同》的简要概述:

深圳市燃气工程监理合同简介

该合同为深圳市某燃气工程项目提供监理服务所签订。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详细规定了监理工作的范围、质量标准及责任划分等内容。

合同背景

项目旨在确保深圳市某一区域内的燃气工程安全、高效地完成工程造价基本知识点总结(12页),保障居民和企业的用气需求。监理方需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主要条款

1.监理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审查、质量控制、进度管理等。

2.质量标准与要求:明确工程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及验收标准。

3.双方责任:详细列明了委托方和监理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职责。

4.费用支付方式:规定了监理服务的收费模式以及付款时间表。

合同意义

此合同不仅规范了燃气工程项目的监理流程,还为保障深圳市居民的安全用气提供了重要支持。通过严格的监理机制,确保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以上是对《深圳市燃气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概述。若需更详细的信息,请查阅原文档。

经双方协商,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对本工程下列阶段实行监理:施工阶段、保修阶段。

第五条  监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方式:

5.1 监理酬金的计取:

按燃气工程中标价的百分比计取,即 :监理酬金总额=燃气工程中标价×监理酬金率,因此本工程的合同价暂定为: 元 (大写:   )

本工程监理酬金的最高上限价为(上述合同暂定价)元,结算时,若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计结算价中的燃气工程造价小于中标价,则监理酬金按照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计结算价中的燃气工程造价乘以费率(上述监理酬金率)计取,监理酬金的最终结算价以深圳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定价为准。

5.2 监理酬金的支付方式:

燃气工程开工后支付20%;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支付监理酬金30%(累计50%);工程形象进度达到100%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监理酬金的35%(累计85%);余款经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定结算后30日内一次付清。

6.1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按施工合同工期执行,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 止。

6.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五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份。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 同 通   用   条   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工程投资额”在建设前期阶段是指工程估算;在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是指工程概算;在施工阶段,竣工结算

前是指工程预算价,竣工结算后是指工程决算价,其监理费应按此进行调整。

⑷“监理酬金率”是指市物价局、建设局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

⑸“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⑹“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⑺“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⑻“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⑼“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到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⑽“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⑴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

⑵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

⑶监理合同及业主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文件;

⑷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⑸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3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4条  监理任务:对工程建设的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全面维护业主委托的项目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帮助业主尽可能实现预定的合理建设目标。

第5条  建设前期阶段监理的内容:

⑴投资项目的决策咨询;

⑵协助业主进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⑶协助业主编制设计任务书。

第6条  设计阶段监理的内容:

⑴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⑵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⑶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⑷审查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满足业主所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⑸审查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⑹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

⑺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7条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内容:

⑴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标底编制工作除外),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⑶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第8条  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

⑴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写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

⑵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⑷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⑸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

⑹审核承建商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⑺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⑻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⑽监管房地产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书面通知房地产预售款监管机构向房地产转让人划款;

⑾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⑿组织业主和工程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⒁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

第9条  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为负责组织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承建商回访、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10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11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

第12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13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终止合同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14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15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16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17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18条  业主应当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力,以及监理机构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车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第19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⑴获取本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的名录。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20条  业主应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21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第22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力:

⑴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竣工验收全套资料参考⑵选择工程设计分包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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