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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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通知

张发〔2018〕12号

ZJJCR—2018—00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永定区和武陵源区城市、乡镇以及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慈利县和桑植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编制、审批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依照国家现行规范、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类
(一)城市用地分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相关要求,用地分类中未列入类别的项目,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二)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应以其实际主要使用功能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五条 建设用地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范围的,根据附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六条 建设用地容量指标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指标;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容量指标原则上应按附表2《建设用地容量控制指标表》执行。各组团容积率原则上控制为:中心城市永定组团2.5,南庄坪组团2.0,官黎坪组团2.0,且住岗组团2.5,荷花组团2.5,西溪坪组团2.5,阳湖坪组团2.5,枫香岗组团2.5,沙堤片区2.5;武陵源城区1.8。
(二)涉及旧城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满足功能、景观、日照、消防等相关要求前提下,经履行相关程序,其容积率指标可适当提高。
(三)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使用性质分类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其相应的建设容量指标换算成建设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四)原有建设用地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应进行扩建。
(五)居住类项目应当成片规划,原则上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宜以道路网划分,形成规整地块,用地规模应达到50亩以上。
(六)工业用地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0%。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七条  建筑间距
(一)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采光、通风、消防、视觉卫生等各专业规范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下表的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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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表中建筑间距的单位为米。
2.主要朝向与次要朝向之间的间距按次要朝向要求进行控制。
3.棚户区改造项目难度较大时可参照旧区标准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通风、采光等各专业规范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下表的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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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表中建筑间距的单位为米。
2.棚户区改造项目难度较大时可参照旧区标准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满足居住建筑对间距的要求。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须在同类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八条  建筑日照
(一)张家界市位于第Ⅲ类建筑气候区内,属于中小城市级,其日照标准原则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有效时间范围内,以建筑底层窗台面(指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为计算起点所获得的日照时间。
(二)日照分析对象
1.居住建筑;
2.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包括中、小学校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等。
(三)各类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段(大寒日8~16时或冬至日9~15时)内的日照时间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建筑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室(卧室、起居室)的满窗日照时间应满足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应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冬至日日照不少于连续2小时。
4.中小学校的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小时。
5.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6.休(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病房楼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四)日照计算应符合《建筑日照参数计算标准》(GB/T 50974-2014)的相关要求。
(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周边有日照分析对象中的建筑时,应将新建、改建、扩建的整栋建筑作为日照遮挡物统一进行日照分析。
(六)新建建筑不得影响相邻具有日照要求建筑的建筑日照。

第九条  建筑离界
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等各专业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建筑的离界距离,按附表3《建筑离界最小距离控制表》的规定控制,并同时符合建筑间距和日照的相关规定。
(二)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按相关规定具体确定。
(三)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应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四)教学楼、病房楼、幼儿园、老年公寓、加油加气站、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它有特殊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因自身特殊要求应增加相应离界距离。
(五)构筑物的离界距离参照相应高度的非居住建筑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要求执行。

第十条  建筑退让
(一)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距离应按附表4《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的规定控制,并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的相关要求,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切角线(即交叉口两条道路红线进行切角处理后的斜线)的距离,多、低层应在相应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高层增加6米。在不同宽度道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多者计。
2.建筑物的台阶、无柱雨蓬等其它附属设施不应逾越道路红线,突出建筑主体的台阶和无柱雨蓬的距离不应超过其建筑主体退让距离的1/4。
3.传达室、门卫室、大门、进出闸口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退让距离:城市主干道不应小于6米、次干道不应小于4米、支路不应小于2米。
4.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作为疏散空间并应预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二)与铁路运营无关的新建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轨的距离除符合其专业规范要求外,同时应符合:高速铁路不少于50米,磁悬浮线路轨道不少于30米,铁路干线不少于30米,铁路支线不少于20米。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对噪声敏感的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轨的距离不应小于200米。
(三)沿河道、溪流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改扩建建筑,其退让澧水干流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退让澧水支流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0米,退让其它溪流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四)建筑退让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4米。
(五)建筑退让应满足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
(六)建筑退让同时存在多种控制因素时,应按其中的最大要求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  建筑层高
(一)居住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应小于2.8米、不宜大于3.6米。
(二)办公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应大于4.2米,非标准层可大于4.5米、小于9.4米。
(三)商业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应大于5.6米,非标准层可大于5.6米、小于13.4米。

第十二条  装配式建筑配建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等建筑,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以及社会投资的适合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社会投资的适合采用装配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规定的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配置装配式建筑。

第四章   城市风貌


第十三条  城市景观
(一)城市景观总体要求
坚持以“澧水绕群山、七溪皆归源、绿廊通山水、一城带九岸”为总体景观结构,体现本土民族特色,强调景观节点、景观廊道、城市天际线以及城市标志物等要素打造,并重点做好滨水、山体背景、道路两侧景观风貌控制。
(二)滨水景观风貌
滨水景观风貌应与自然环境、城市景观和谐统一,体现地方文化特色。临河建筑立体上应梯级布置,以多、低层建筑为主,适当布置高层,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的空间形态;平面上应灵活布局,与河流岸线、水体形态等相呼应,形成灵动多样、线形流畅的平面形态。
(三)山体景观界面
中心城区澧水南岸建筑应以天门山山体为背景,澧水北岸应以回龙山、月斧山等自然山体为背景,建筑的体量、高度、形态应与背景山体相协调,不能对背景山体的主体景观如天门洞、烈士塔等形成视线遮挡。各城市组团的建筑高度原则上应按附表5《中心城市建筑高度控制一览表》的规定控制。
(四)道路两侧景观
1.临街和重点建筑应进行夜景亮化。亮化光源以黄白颜色为主,整体要求色彩亮丽,图案文字清晰协调, 整洁美观,用字规范,书写工整,讲究艺术品位。要采用节能环保灯具和LED等新型现代光源,不能对建筑物原有风貌、结构安全、消防通道、城市公用设施使用产生影响。办公建筑等公共建筑除单位标识外,原则上不超过三种颜色。住宅建筑以柔和的黄色光源为主;河流、公园、广场、桥梁等公共场所及市政设施可根据周围的环境及实际需要设置。高层住宅楼应当在顶部适当设置夜景灯光;高层非住宅建筑应当进行外立面整体夜景灯光打造。
2.临街建筑不宜布置小开间门面,不应采用卷闸门,严格控制商住综合楼中商业建筑的功能业态,满足相邻住户的油烟、气味、噪音等环保要求。户外广告、标语牌等应与周围景观协调,整洁美观,确保安全。 除有保密、安全等需要的特殊部门外,不宜建设围墙,鼓励用绿化作分隔处理。
3.临街建筑与道路红线之间的区域应合理布置绿地、城市小品,不应设置锅炉房、污水池、化粪池、厨房等附属设施。临街建筑的排水管、电力线、弱电线、煤气管等应统一定位布置,进入管井。

第十四条  建筑风格
(一)建筑风格总体控制要求
建筑风格应以本土民族特色为主,与自然环境、城市文脉及建筑空间环境相协调,并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和建筑功能分别控制。
(二)不同建筑类型外观风格控制要求
1.高层建筑应体现现代民族风格,运用现代材料,提炼和运用地方民族元素符号,体现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宜以点式布置方式为主,建筑面宽不应超过45米。
2.多、低层建筑应运用地方民族建筑元素符号,突出地方民族特色。
3.建筑屋顶样式和造型宜丰富多样、高低错落,提倡坡屋顶的使用,避免平屋顶的独立使用。
(三)不同建筑功能外观风格控制要求
1.居住类建筑:体现地方民族特色,注重运用地方民族元素符号,宜选用现代、新中式和新古典等建筑风格。
2.商业、科教、办公等公共类建筑:体现现代气质,注重提炼和运用地方民族元素符号,宜选用土家、现代和新中式等建筑风格。
3.交通枢纽、文化场馆等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功能需求,以现代风格为主,融入地方民族特色和自然山水形态特征。
4.工业建筑:体现现代气质,宜选用现代建筑风格。
(四)建筑室外装修要求
1.民族式窗套、窗花、七字挑等装饰构件,宜选用防腐木、铝合金等材料,不宜选用铁质等易生锈的材料。
2.城市建筑外观立面应选用高档的涂料、石材等建筑材料,不应选用低档易变色的涂料或小瓷砖等建筑材料。
3.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安装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烟囱、垃圾道等户外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4.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上不得作悬挑装修。

第十五条  城市色彩
(一)城市色彩总体要求
城市色彩以灰白色为主色调,以“自然、明快、淡雅、和谐”为总原则;居住建筑主色调为灰白色,其它建筑主色调可选用石英黄、深棕色(栗色或木色)、青砖色(深灰或蓝灰)等;建筑辅色可选用锈红、杏黄、粉棕、驼色等;建筑坡屋面应以深灰色调为主,平屋面应设计丰富的屋顶绿化。
(二)城市色彩分类要求
1.居住区:宜使用低饱和度、个性化点缀色,形成淡雅平和、亲切轻松的居住氛围。
2.商业区:应以较高饱和度和热烈活跃的色彩表现商业环境氛围。
3.科教、办公等公共区域:宜采用中等饱和度的暖色调,形成厚重沉稳的教学、办公的氛围。
4.工业区:应体现现代工业的气息,以明度较高的色彩为主。

第五章  道路交通


第十六条  道路系统
(一)城市主干路与主干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应为500—1000米,次干路与主干路、次干路与次干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应为300—500米,支路与次干路、支路与支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应为150—300米。
(二)城市道路网规划宜形成环状或网状的路网系统,道路设计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符合其相应要求。
(三)城市道路纵坡宜采用0.3%—6%,道路交叉口纵坡不应超过2.5%。小区内部道路或遇特殊困难的城市道路最大纵坡不应超过8%。
(四)建设用地仅邻一条城市道路时,原则上只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出入口(学校、车站、电影院等人员密集的场所除外);当相邻城市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建设用地面积≤2公顷时,亦只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出入口,且应开向最低一级城市道路,建设用地面积≥2公顷时,可设主次两个出入口。
(五)交通流量较大的建设用地,其机动车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不应小于70米。
2.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
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
4.距公园、学校、儿童、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应大于20米。
5.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和其它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建设用地对城市道路开设的出入口其变坡点应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外,出入口宽度不宜大于7米,大客车(货车)出入口不宜大于10米,车站、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可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公共交通系统
(一)道路设计应体现公交优先原则,有条件的道路应当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公交专用车道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
(二)公交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交停靠站应结合公交规划、沿线交通需求等其他交通站点设置。城区停靠站间距宜为300—500米,郊区停靠站间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米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米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3.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和交通量较大的支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能满足公交车辆同时停靠的需求,并不应少于两个公交车停车位。
4.道路交叉口附近的公交停靠站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离交叉口出口缘石转弯半径终点宜大于100米。
5.长途客运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的主要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应设公交停靠站。
6.居住人口达到2万—3万规模的区域应设置公交首末站。公交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000平方米,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15-2011),应严格用地控制。有条件时,应与对外客运站(场)相结合,合理设置公交首末站。

第十八条  慢行交通系统
(一)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由步行系统、非机动车交通系统两大部分构成。城市建设应大力发展与改善慢行交通系统环境,鼓励发展独立步行系统和非机动车系统、绿道系统。
(二)城市主、次干道及道路红线宽度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宜设置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单侧宽度应不小于2.5米;单独设置的自行车道宽度单向不应小于1.5米,双向不应小于3.5米。

第十九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商业、办公等其它类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时,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  停车位配建标准
(一)中心城市建设工程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按附表6《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表》执行。
(二)地下停车场在规划、建设中应当与人防设施相结合。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或占用、停用。
(三)停车场(库)可以采用地面、地下、机械式汽车库等形式,并遵循地下停车为主、地面停车为辅的原则,地面停车占比不宜超过20%。鼓励采用机械式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等停车形式。
(四)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停车位配建应单独核算、单独配置,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其停车位配建应分开核算、统一配置。
(五)建设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的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轻型、中型和大型客货车位分别可按1.5、2.0和2.5的系数比例换算成小型汽车车位数。
(六)地上机械式汽车库应参照相应高度非居建筑的相关要求执行,满足消防、建筑间距、建筑离界、建筑日照等的要求。

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相关要求配套建设教育、文体、环卫、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综合性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  教育设施。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具体规定详见附表7《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教育设施表》

第二十三条  文体设施
(一)公共文体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和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建。
(二)改建、扩建、重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坚持原有公共文体设施先建后拆或同建同拆,且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二十四条  环卫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含1.5万平方米)的,至少应设置一处公厕,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平方米)的,除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公厕外,还至少应设置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垃圾收集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除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公厕外,还至少应设置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垃圾收集站[垃圾收集站可以和公厕进行联建,每处联建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40平方米(含值守人员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含15万平方米)的,根据实际需要,还应增设垃圾收集站与公厕,具体位置数量在规划方案审查时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  社区服务用房。住宅开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含5万平方米)的,应配置不少于15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用房;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应配置不少于3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用房;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配置不少于5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用房(未单独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社区,开发企业应按每10万平方米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标准递增配建社区服务用房,但最多不超过2000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用房。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少于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且建筑面积最少不低于80平方米。

第二十七条  商业综合性服务用房。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小区计容建筑面积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建商业综合性服务用房(生活超市),建筑面积最少不低于300平方米。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二十八条  市政工程包含:
(一)铁路及其站场、桥涵等;
(二)道路,包括公路、街道及其桥涵、道口、停车场等附属设施;
(三)市政管线,包括供水管道、排水管(渠)道、电力线路(电力电缆和架空电线)、电讯线路(通讯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和石油管道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四)机场及其有关设施;
(五)河道、码头及其附属设施;
(六)防洪排渍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
(七)人防等地下空间工程;
(八)无线电台塔和路灯等。

第二十九条  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应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应小于40%;
(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应小于30%;
(三)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应小于25%;
(四)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应小于20%;
(五)道路绿地包含在道路红线之内。

第三十一条  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它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市政管线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中央,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通讯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在46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在道路两侧布置。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管、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
(三)市政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四)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附表8《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的规定。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9《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的规定。管线之间的避让应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正式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六)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附表10《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的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
(七)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附表8、附表9、附表10的要求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

第三十二条  在市区不应新建架空电线路,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

第三十三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应新建建筑物。各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详见下表:

1.jpg

注:保护区范围指自导线边线延伸距离


第三十四条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附表11《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的规定,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12《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八章  城市综合防灾


第三十六条  城市抗震防灾
(一)张家界市区域地震基本烈度和城市抗震设防烈度均按6度要求设防。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
(二)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三)在防震专业规划中应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避震疏散场所应选址在适宜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宜结合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开放空间设置。

第三十七条  城市消防
(一)消防站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的规定。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2.jpg



(二)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正常行车速度下5分钟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应大于7平方公里;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
(三)消防站应设置在辖区内交通方便的适中位置和有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消防车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0米。
(四)城市消防通道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1.消防车道的净宽、净空不应小于4米。
2.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地的面积不应小于12×12米,对于高层住宅,回车场不宜小于15×15米,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18米。
3.建筑物临街道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进的建筑物临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米。
(五)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宜靠近十字路口;室外消火栓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米,距道路边缘不应超过2米,其位置不应有碍行人通行。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防空
(一)人民防空遵守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防灾防恐一体化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防灾救灾及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要求相协调。
(二)张家界市是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城市各类人防设施的战术技术指标均应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及城市重要目标分布现状和发展规划来确定。
(三)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应与易燃、易爆及有剧毒物质的厂房和储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指挥工程、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应避开重点目标区域设置,急救站及其它专业队应结合其分担的保障区域来设置。
(四)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考虑人民防空要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规划利用地下空间时,应保证地下空间利用与人民防空建设相协调。地下通道、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和共同沟等地下工程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防空相关规范的要求,按照人民防空规范全线设防。

第三十九条  城市防洪
(一)河道整治规划在满足城市防洪要求的同时宜采用生态堤岸,保持天然走向。一般情况下,河道不应被覆盖,已覆盖的河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宜逐步打开并恢复河道的自然形态。
(二)河道、水域、岸线的管理与保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周边土地利用和项目建设应满足张家界市城市蓝线系统规划的要求。
(三)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满足《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的相关要求。

第九章  临时建筑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建设规模、高度和层数。临时建筑的层数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超过7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四十一条  临时建筑的建筑间距、离界、退让等要求应参照永久性建筑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章  村镇规划


第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管理
(一)用地分类。乡镇用地的分类应符合《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村庄用地的分类应符合《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应以其实际主要使用功能作为归类的依据。
(二)用地原则。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村镇建设要尽量利用荒坡地、废弃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推进村镇的集约建设和绿色发展,建设紧凑型镇区(集镇)、生态宜居型乡村。

第四十三条  建筑管理
(一)建筑容量控制
1.镇区(集镇)居住建筑层数不宜大于6层,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2.镇区(集镇)商业服务业建筑层数不宜大于9层,建筑密度不宜大于40%。
(二)建筑间距控制
1.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可参考城市相关标准执行。
2.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间距按1.2H(H为南侧建筑高度)控制,且最少不应小于6米,次要朝向建筑间距不应小于4米。
(三)建筑退让
建筑退让镇区(集镇)内道路红线大于等于9米的道路,不宜小于4米;退让小于9米的巷道、村道,不宜小于3米。
(四)镇区(集镇)建筑风格应表现本土地方特色,体现“小青瓦、坡屋顶、转角楼、外挑檐、浅灰墙”等地方民族性特征,提倡选用规划部门提供的村民建房标准图集。
(五)村庄建筑管理可参照镇建筑管理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共服务设施
(一)镇区(集镇)公共服务设施
1.乡镇公共设施按其使用性质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和集贸市场六类,其项目的配置应符合《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与《湖南省集镇建设标准》的规定。
2.教育和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独立选址,其他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活动中心。
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污染和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米,主要出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4.医院、卫生院、防疫站的选址,应方便使用和避开人流和车流大的地段,并应满足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要求。
5.集贸市场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不应布置在文体、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入口附近和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地段;影响镇容环境和易燃易爆的商品市场,应设在集镇的边缘,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
(二)村庄公共服务设施
1.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尊重村(居)民意愿、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的原则,优先考虑中小学、幼儿园、卫生院(室、所)、文化站(室)等公共设施的布局,合理配置商业服务等设施。
2.村庄公共建筑用地,除学校和卫生院以外,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商业金融机构和集贸设施宜设在村庄入口附近或交通方便的地段。

第四十五条  农村建房要求
(一)严格控制在高铁、国道、省道等交通干线两侧建房,因特殊情况确需选址在交通线两侧的,从道路边沟外缘起,退离高铁两侧不少于50米,退离铁路两侧不少于30米,退离高速公路防护栏两侧不少于30米,退离国道两侧不少于20米,退离省道两侧不少于15米,退离县道两侧不少于10米,退离乡道两侧不少于5米,退离村道两侧不少于3米。禁止利用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
(二)选址在沿河道、溪流两侧建房的,其退让河道、溪流的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10米,同时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三)农村村(居)民建房应当符合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耕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应超过13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0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用地面积不应超过21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20平方米。农村村(居)民建房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市人民政府2009年4月30日发布的《张家界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名 词 解 释


一、中心城市
包括中心城区和武陵源城区,具体范围依据张家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二、建设工程
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

三、建筑系数
建筑物占地系数的简称,工业用地项目中的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四、总用地面积
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总和。

五、建设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
总用地面积减去其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红线、绿线和蓝线内面积后的用地面积总和,一般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的面积为准。

六、容积率
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即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七、建筑密度(%)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八、绿地率(%)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按本规定可计算绿地率的所有绿地和折算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九、建筑间距
建筑主体外墙面与相邻建筑主体外墙面的垂直距离。

十、建筑朝向
建筑主要朝向是指安排主要居住空间或具有主导功能、具有主要采光作用的建筑立面,建筑次要朝向是指安排非居住空间或不具主导功能和主要采光作用的建筑立面。

十一、建筑高度
屋面面层到室外地坪的高度,具体详见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定。

十二、建筑离界
建筑物主体外墙面与建设用地边界(建设用地红线)之间的垂直距离。

十三、建筑退让
建筑物主体外墙面与道路红线、蓝线、绿线以及铁路等其它城市基础设施或控制线之间的垂直距离。

十四、旧区和新区
旧区为中心城区永定组团,新区为中心城区永定组团外的其它城市组团及武陵源城区。

十五、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它民用建筑。

十六、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其相应规定参照多、低层建筑建筑控制。

十七、市政工程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包含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

十八、临时建筑
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建设用地、临时用地、集体土地上搭建的结构简易、不登记产权,限定短期使用,批准期满须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或其它设施。

十九、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二十、地下室(地下层)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二十一、半地下室(半地下层)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附件2 计 算 规 则


一、容积率的计算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和有关标准计算。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除外)不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4.5米以上,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提供相对集中的公共空间,不少于本层建筑面积的1/3;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或停车空间使用。
(三)在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停车设施,其独立设置或贴临建筑物设置的停车楼或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不需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设置于建筑物内部的立体停车库,其单层净高在2.2米、层高在2.5米以下,不需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四)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需计算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但地下有经营性商业功能的建筑部分除外。
(五)利用地形高差建设的坡地建筑或类似建筑,当该建筑四周仅有小于或等于1/4建筑周长的墙体外露,大于3/4的墙体被覆土,并且其顶部便于行人和消防车到达时,则视该建筑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需计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六)建筑两侧均临道路的坡地建筑,地势较低一侧的房间对外无门窗连廊或者作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使用时,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势较低一侧的房间对外有门窗连廊时应计入容积率。
(七)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且不超过屋面1/8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等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八)三面有围护结构的阳台为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只有两面或一面有围护结构的阳台为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九)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或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或突出建筑外墙距离大于0.9米的凸(飘)窗,应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十)住宅建筑非标准层结构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2米(3.0+2.2)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计容面积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结构层高大于5.2米、小于等于8.2米(2×3.0+2.2)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计容面积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跃层或其它住宅等当起居室(厅)结构层高在户内通高时,该通高部分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
(十一)办公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小于等于4.2米时的计容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倍计算;办公建筑非标准层结构层高大于4.5米、小于等于5.8米(3.6+2.2)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计容面积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结构层高大于5.8米、小于等于9.4米(2×3.6+2.2)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计容面积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其门厅、大堂、中庭、会议厅、采光厅等因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按其实际建筑面积的1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十二)商业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小于等于5.6米时的计容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倍计算;商业建筑当结构层高大于5.6米、小于等于7.8米(5.6+2.2)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计容面积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结构层高大于7.8米、小于等于13.4米(2×5.6+2.2)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计容面积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其门厅、大堂、中庭、会议厅、采光厅等因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按其实际建筑面积的1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二、建筑间距、离界和退让距离的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离界和退让的距离均以与建筑主体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一)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主体外墙面计算;超过1/2的(含1/2),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离界和退让距离。
(二)居住建筑飘窗出挑宽度超过0.6米时,其任意一个方向累计飘窗总长度不应超过该向主体外墙总长度的60%,否则按外凸的飘窗计算间距、离界和退让距离;当出挑宽度超过0.6米的飘窗与阳台同时设置时,其合计总长度也不应超过该向主体外墙总长度的60%,否则按外凸的阳台部分计算间距、离界和退让距离。

三、建筑高度的计算
(一)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二)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三)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四)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五)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六)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四、建筑层数的计算
(一)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二)建筑层数的表示方法
1.假层、夹层、附层、插层,均按自然层计入建筑总层数;
2.坡顶住宅顶层其外墙檐口高度超出1.2米(含1.2米)时,视为一个自然层;1.2米以下,建筑层数表示为:XF(自然层)+0.5(阁楼),即XF+0.5;
3.建筑底层作为架空层或结构层高大于2.2米的车库、杂物间等,其层数表示为1(架空层)+XF(自然层),即1+XF;
4.地上层用自然数表,按自然层计入建筑地上层数,即XF;地下层用“负”加自然数表示,即负XF,不计入建筑地上层数。建筑总层数为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五、绿地面积的计算
(一)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线;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线;距房屋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临城市道路或其它界线时,算到建设用地红线。
(二)建筑物架空开放空间内的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三)利用地形高差的屋顶绿化,平均覆土深度达到1.2米及以上,每块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方便行人和无障碍设施直接通达的公共活动空间的绿化,按1/2折算后计入绿地面积;多、低层建筑或裙楼上设置的方便行人和无障碍设施到达、平均覆土深度达到1.2米及以上的屋顶绿化,按1/3折算后计入绿地面积;屋顶绿化折算后的绿地面积不应超过项目总绿地面积的30%。
(四)便于行人和无障碍设施到达,绿化面积为开敞式的水景(水面面积小于整体绿地面积的30%)和以植树、栽花、铺草等绿地景观为主的休闲广场(其绿化景观面积应达80%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并计算绿地率。
(五)植草的停车场和专用消防通道按10%计入绿地面积,植草且用绿化乔木树池围合(乔木间距不大于7米)覆盖形成树荫以便捷停车的绿化停车场按50%计入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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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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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附表2 建设用地容量控制指标表


附表2 建设用地容量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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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棚户区改造项目难度较大时可参照旧区标准执行



附表3 建筑离界最小距离控制表


附表3 建筑离界最小距离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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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棚户区改造项目难度较大时可参照旧区标准执行



附表4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附表4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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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中心城市建筑高度控制一览表


附表5 中心城市建筑高度控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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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建筑高度均为上限值


附表6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6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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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停车位应按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为标准进行配建。

2.棚户区改造项目难度较大时可参照旧区标准执行。

附表7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教育设施表


附表7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教育设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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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8 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附表8 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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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 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9 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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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表中所列为净距数字,如管线敷设在套管或地道中,或者管道有基础时,其净距至管套、地道的外边或基础的底边(如果有基础的管道或在其它管线上面越过时)算起。
2.电讯电缆或电讯管道一般在其它管线上面越过;电力电缆一般在热力管道和电讯管缆下面,但在其它管线上面越过;燃气管应尽可能在给水、排水管道上面越过;热力管一般在电缆、给水、排水、燃气管道上面越过;排水管道通常在其它管线下面通过。
3.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m。
4.表中距离的单位为米。

附表10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


附表10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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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m。


附表11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


附表11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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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单位:米)


附表12 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


附表12 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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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指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单位:米)。
2.横跨道路或与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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