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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简介: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是一项旨在规范和提升城市夜景照明质量的官方文件。这类标准通常由城市规划部门、照明设计协会、能源与环境专家等多方面专业人士共同制定,其目的旨在确保城市夜景照明不仅美观,而且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等多方面的要求。
以下是可能包含在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主要内容和关注点:
1. 设计原则:强调照明设计要与城市历史、文化、功能区域相融合,确保照明既能体现城市特色,又能提升城市活力和安全性。
2. 照明类型:通常包括建筑照明、景观照明、道路照明、公共空间照明等,明确各类照明的适用场景和标准要求。
3. 能源效率:鼓励采用节能灯具和技术,例如LED照明,设定能效标准,以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4. 光源与色彩:规定照明的色温、亮度、照明时间等参数,以及不同时间、不同区域的照明设置策略,以营造既美观又舒适的城市夜景。
5. 环境影响:考虑到城市照明对野生动物、植物生长、天文观测等方面的影响,提出减少光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具体措施。
6. 安全与维护:强调照明系统的安全性,包括防止眩光、避免干扰交通信号等,以及照明设施的定期维护和更新要求。
7. 公众参与与评估:鼓励公众反馈和参与照明设计的讨论,定期评估照明效果,确保标准能够适应城市发展的需求和公众的期望。
8. 技术与材料:推荐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材料和技术,如智能照明系统,以提高照明效率和控制灵活性。
通过这样的标准,城市夜景照明不仅能够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还能促进可持续发展,增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安全性。征求意见稿阶段通常是为了收集公众和相关专业人员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标准的内容。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部分内容预览:
E3区应设置功能照明,可适度设置景观照明;
E4区应设置功能照明,宜设置景观照明。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并应与城市社会、经济、技术发展相协调。
城市夜景照明应强化整体性,突出特色,营造安全、舒适、和谐的光环境Q320582 ZD028-2020预应力混凝土方桩(螺锁式连接、焊接连接).pdf,并兼顾白天的视觉效果。
城市夜景照明应进行节能设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照明能耗和照明碳排放分析报告,可包含可再生能源利用分析报告。
城市夜景照明工程应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合理选择照明光源、灯具和照明方式;灯具的安装位置、照射角度和遮光措施等不应产生光污染和对生态的不利影响。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对潜在光污染及干扰光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和安装方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且不应影响古建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文物保护建筑不应对文物造成损害,设置动态照明、演绎照明时应尊重保护文物的历史意义与价值。
临近机场或其他特殊场所不应设置影响飞行的强光(束)灯等夜景照明装置。
景观照明设计应慎重选择彩色光。光色应与被照对象和所在区域的特征相协调,不应与交通、航运等标识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
安装在公园、广场、滨水空间、街道等场所的照明设施宜根据项目需要采用多功能灯杆,兼顾监控、信息发布、环境监测、5G通信等功能需求;风光资源丰富的地区,其供电电源宜结合当地实际,选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选用的LED照明装置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LED夜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9237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选择照明灯具、镇流器、LED驱动电源、LED恒压直流电源等应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定。
选用照明灯具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GB 7000.1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使用场所或环境的要求。
应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LED驱动电源等的效率或效能、寿命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选择合适的照明装置。
选用LED灯具的输入功率与额定值之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额定功率不大于5W时,其偏差不应大于0.5W;
额定功率大于5W时,其偏差不应大于额定值的10%。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灯具效率或灯具效能值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1 表中数据适用于一般显色指数不低于60的白光LED庭院灯具;
2 采用直流照明灯具时,灯具效能限值应在表中数据的基础上增加10 lm/W;
3 兼具景观照明的灯具,灯具效能限值可在表中数据的基础上降低20%。
注:1 采用直流照明灯具时,灯具效能限值应在表中数值的基础上增加5 lm/W;
2 当灯具的一般显色指数不低于80时,其效能限值可在表中数值的基础上减少5 lm/W。
注:1 B10%是指按照10%最大光强值进行计算的光束角;
2 表中数据适用于一般显色指数不低于60的白光LED投光灯具;
3 采用直流照明灯具时,灯具效能限值应在表中数值的基础上增加10 lm/W。
注:表中数据适用于一般显色指数不低于60的白光LED直视照明灯具。
注:当采用直流照明灯具时,红光(R)和蓝光(B)LED灯具效能限值应在表中数值的基础上增加5 lm/W,绿光(G)LED灯具效能限值应在表中数值的基础上增加10 lm/W。
注:1 B10%是指按照10%最大光强值进行计算的光束角;
2 当采用直流照明灯具时,红光(R)和蓝光(B)LED灯具效能限值应在表中数值的基础上增加5 lm/W,绿光(G)LED灯具效能限值应在表中数值的基础上增加10 lm/W。
选用LED灯具的初始光通量不应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且不应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其工作3000h的光通量维持率不应小于96%,6000h的光通量维持率不应小于92%。
荧光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高强气体放电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LED灯具在额定功率下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选用照明产品的谐波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本标准为2次~40次谐波电流分量。
选用LED灯具的启动冲击电流限值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4.2.6 LED灯具的启动冲击电流限值
注:持续时间按照峰值的50%计算。
灯具选择应满足场所环境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安装在室外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埋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水下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并应符合本标准第10.2.8条和第10.2.9条的规定;
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场所,应采用相应防腐蚀要求的灯具;
有盐雾腐蚀场所,应采用相应防盐雾腐蚀要求的灯具;
在桥梁等有震动场所,应采用具有相应隔振要求的灯具。
选用具备调光功能的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灯具宜在调光范围内保持光通量线性输出,其实测光通值与设定值偏差不应超过5%;
灯具宜具备恒光通输出控制功能。
需单灯控制的灯具应根据使用要求、现场条件预留相应的控制接口。
LED驱动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LED驱动电源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 性能规范》GB/T 24825的规定。
当LED驱动电源外置时,应满足使用场所环境的要求,且与LED模组的安装距离应满足现场使用的要求。
人员可触及灯具的场所采用非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隔离式LED驱动电源。
调光变色要求高的场所,宜采用调电流占空比型LED驱动电源。
LED驱动电源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表4.2.10的规定。
表4.2.10 LED驱动电源防护等级
LED驱动电源的防雷击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LED恒压直流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直流输出电压偏差不应大于±5%;
启动后1s内应达到稳定工作状态,启动时输出电压最大瞬时峰值不应大于额定值的110%,且带载启动冲击电流应符合本标准表3.3.7的规定;
输出电压纹波系数不应超过3%;
负载率宜为60%~80%;
在额定电压输入下,负载在60%~80%范围内时,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0,电流总谐波畸变率不应超过15%,隔离式LED恒压直流电源的效率不应低于85%,非隔离式LED恒压直流电源的效率不应低于90%;
LED恒压直流电源应具有输出过电流保护、过电压保护和过温保护等功能;
LED恒压直流电源与LED灯或LED灯具的安装距离应符合现场使用的要求;
LED恒压直流电源应满足使用场所环境的要求,且外壳最高温度不超过75℃时寿命不应低于50000 h。
镇流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电感镇流器;
对频闪效应有限制的场合,应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满足现场使用的要求。
灯具的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T 1774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为避免干扰周围电子产品的正常工作,灯具的无线电骚扰特性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T 17743的有关规定。
灯具的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GB/T 18595的有关规定。
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应具有防止脱落或倾倒的安全防护措施。
人员可触及的照明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面温度高于70°C时应采取隔温保护措施;
埋地灯出光面玻璃宽度或直径大于60mm时应有防滑措施。
桥梁等振动场所的灯具应采取防震动措施;位于高架桥上的灯具应采取防风、防坠落措施。
桥梁上的照明设备应能防止人为破坏;有水位变化的河流、河堤和桥梁上的照明设备应具有相应的防护等级,不应因水位变化造成损坏。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景观元素的明暗度照明评价指标应采取亮度或与照度相结合的方式。人行道和广场等室外公共空间的照明宜采用地面水平照度(Eh)、距地面1.5m处的半柱面照度(Esc)和垂直照度(Ev)为评价指标。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或亮度值均应为参考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或维持平均亮度值。
根据城市夜景照明环境分区及建筑物重要性确定亮度,其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应符合表 5.1.3 的规定。
表 5.1.3 建(构)筑物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cd/m2)
注:1 环境区域按本标准第3.1.1条确定。
2 建筑重要性可分为特殊、标志性建筑;I级重要建筑;II级重要建筑;III级重要建筑,其重要性程度排序为特殊、标志性建筑>I级重要建筑>II级重要建筑>III级重要建筑,可由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给出;
3 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图书馆建筑、商店建筑、观演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教育建筑、博览建筑、会展建筑、金融建筑、交通建筑、体育建筑等;
4 亮环境是指被照面亮度≥2cd/m²水库施工组织设计(经典),暗环境是指被照面亮度<2cd/m²。直视照明灯具表面最高亮度不宜超过1000cd/m²;泛光照明的受光面最高亮度不宜超过建构筑物实测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的2.5倍。
绿道、人行道、公共活动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绿道、人行道、公共活动区等室外公共空间的照明标准值
T/CSES 08-2020 河岸带生态环境质量评估方法指南.pdf注:最小垂直照度为四个正交方向的垂直照度最小值。
公园公共活动区域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5.1.5 的规定。
表5.1.5 公园公共活动区的照明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