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和预览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是我国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规范。这些标准是所有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的最低要求,涵盖了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安全、节能、环保等多个方面。
强制性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抗震设防、建筑节能、施工安全等方面。例如,在结构设计上,必须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的要求;在建筑材料选用上,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性能指标;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此外,建筑工程还必须满足节能环保的要求,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这些标准通常以“GB”编号发布,如《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建筑防火规范》(GB50016)等,构成了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核心。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严重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建筑品质的重要技术依据,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程序组织验收华博天城住宅小区工程监理交底书,以及验收的标准是否适当,是否形成走过场等。
对不进行竣工验收、不按程序、不按验收规范规定进行验收,或将不合格项目验收为合格的等行为都是违法的。除此之外,应判定为符合规范。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措施】【检查】【判定】略
(注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部的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否则予以责令纠正,并处20~50(万元)罚款。因此,建设单位平时就要做好有关竣工有关备案的各项准备工作。施工、监理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做好配合工作。监督机构应严格办理备案文件的签收手续)
第三章 地 基 基 础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应至少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上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桨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1、 监督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地基处理施工组织设计,落实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2、监督监理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理规划(实施细则),选派具有资格条件和监理工作经验的持证专业监理人员,认真实施监理。
3、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或责令纠正。(以下各条的措施均有此条要求,不再写入。)
1、要求并监督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下列部位进行重点检查:
对施工质量有怀疑和原材料有变化的部位;
地质条件较差的区域和气象条件较差时的施工地段;
其他有必要检验的地方。
(检验应在设计规定的间歇期后进行)
2、监督抽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过程控制情况、施工、监理记录和工程实物质量,并抽查检测试验报告,其内容和结论,必须符合规范规定。
3、监督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检验复合地基承载力。如一个单位工程既做了单桩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又做了多桩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则两者总数应满足规定要求。
如满足了上列4.1.5条及第4.1.6条规定的检验数量及标准,又无其它异常情况,应判定为工程满足验收要求。如果检验中有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根据实际达到数值,经设计单位核算,如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可予以验收。如经核算不能满足,则应返工,并重新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可予以验收。如进行补充加固处理也能满足设计要求,则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经返工或补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应验收。
第二节 特 殊 性 土
5.1.1 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和设计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引起湿陷。
5.4.5 当发现地基湿陷使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湿陷性黄土是指在土自重压力或自重压力和附加压力作用下,受水浸湿后结构迅速破坏而发生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其主要特性是湿陷性,当它在未受水浸湿时强度较高,压缩性较小,受水浸湿时,土的结构迅速破坏,并产生显著的附加下沉,其强度迅速降低,引起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而开裂破坏。
以上两条【措施】、【检查】、【判定】略。
4.1.3 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5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
监督施工单位做到、监理单位监控以下几点:
1、施工前完成场区挡土墙、护坡及排水沟等工程,使排水畅通,边坡稳定;
2、防止施工用水管网漏水。(注意:对用水量较大的施工设施如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临时生活设施等应与建筑物外墙保持一定的距离)
抽查施工场地排水设施能否保证排水畅通;施工用水管网是否漏水;临时施工用水设施及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是否大于本条文规定。
经检查其临时施工用水设施及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满足条文规定的最小距离,并有有效的排水设施,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的为合格,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表5.1.3略。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表5.1.4(选例)
注:1. 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 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小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应不少于2根。
1、第4.1.5条中的措施均适用。
2、监督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跟踪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尤其在灌注桩进行清孔、灌注混凝土时,更要加强旁站和平行检验,
3、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对每根成桩进行检查(桩位偏差检查应以开挖后的结果为依据)。
(注意灌注桩的试件强度,是检验桩体材料质量的主要手段之一,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要做一组试件,是指单柱单桩的每个承台下的桩需确保有一组试件)
重点对桩位偏差和工程桩承载力进行检验。具体抽查工程实物质量;施工、监理记录;自检记录(包括每根桩作的清孔检查记录)和基桩检测试验报告。但施工、监理企业自检和监督抽检均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泥浆护壁灌注桩,应将灌柱高度超出设计桩顶高度50厘米以上部分的不良混凝土凿除后再检查。。
2、工程桩承载力检验,应在桩身完整性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尤其对施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桩,如打入桩贯入度过大,灌注桩发生二次开灌,个别断面积小于80%等,这类桩应先做低应变动测检验,如静载检验无条件进行,可改做高应变动测。
1、本节三条强制性条文,经过检查如都能满足要求,又无其他异常情况,应予以验收。
2、桩位偏移过大,应由设计单位核算,如能满足结构的使用功能及安全要求可予以验收。
3、清孔不能满足要求,应禁止下道工序施工,直到真正满足为止,方可浇注混凝土。
4、灌注桩试件强度不能满足时,应由设计单位作校核,如得到设计单位的认可,则予以验收。如试件数量不足,应用桩身钻孔取样弥补。
5、承载力抽查不符合要求时,由设计、监理、施工等多方协商,用可行的方法扩大检查数量,根据结果分析后再作判定结论,或由设计根据实测结果作核算,如能满足结构使用功能与安全要求,可予以验收。前述措施都不能满足要求,则应采取补桩或其他措施,经设计复核,如能满足结构使用功能与安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如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满足要求,则不得通过验收。
第四节 边坡、基坑支护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干挂石材施工工艺[1]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表7.1.7
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⑴ 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⑵ 开挖深度大于10m;
⑶ 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⑷ 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小区道路管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尚应符合这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