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554_加强建筑业甲方供料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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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54_加强建筑业甲方供料税收管理

加强建筑业甲方供料税收管理简介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甲方供料是指建设单位(即发包方)自行采购并提供给施工单位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由于此类材料不计入施工单位的工程造价结算,容易造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的流失,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加强甲方供料环节的税收管理,已成为建筑行业税收监管的重点之一。

加强税收管理首先应明确甲方供料的税务属性,将其纳入税收监管范围。税务机关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协同配合,建立完善的材料供应台账,确保材料采购、使用全过程可追溯。同时,应强化发*管理,要求甲方在采购材料时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确保进项税额可抵扣,并防止虚*发*行为。

此外,应推动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利用大数据、金税系统等平台,对甲供材的流向、金额进行动态监控。税务部门可结合工程合同、施工进度、材料使用情况等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和比对,及时发现税收异常行为。

通过完善制度、强化监管、提升信息化水平,能够有效规范甲方供料的税收秩序,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近年来我省建设投资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为建筑业税收提供了丰富的税源,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建筑业税收管理涉及面广,行业特点复杂多变,特别是存在甲方供料申报不实,导致计税依据偏低等问题。因此,加强甲方供料税收管理,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建筑业税收实现和入库情况,有利于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维护税收秩序,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利于解决税收管理缺位和不到位问题,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有利于增加地方税收收入,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财力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项目管理,狠抓政策落实,切实加强建筑业甲方供料行为的税收管理

(一)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确保政策贯彻执行到位。对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建筑安装工程包含的设备价值,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二)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进一步落实建筑业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项目登记,报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各级地税部门对建筑业实施项目属地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管理责任,确保建筑业项目从*工登记、工程进度、甲方供料、发**具、税款申报等全部纳入微机监控范围,建立起“以项目为中心,以信息化为手段,部门配合,以*控税,源头控管,事后监督”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模式。

(三)推行双向报告制度,延伸税源监控链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实行双向报告制度。根据《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62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报送《建设单位付款供料情况报告表》(见附表2);施工单位在按月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施工单位收款收料情况报告表》(见附表3),进一步延伸税源监控的链条,提高计税营业额的准确性。

(四)建立科学的监控机制,确保建设项目依法足额纳税。针对甲方供料行为复杂、隐蔽性强的特点,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项目登记的有关信息,建立甲方供料预警机制,结合本地实际设立分结构类型的建筑项目甲方供料预警指标,实施分类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税收管理员要定期深入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审查建筑项目的工程进度和建设单位的“在建工程”、“*发成本”、“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做好调查取证工作。项目竣工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建设项目双方决算情况进行核查,出具税款清算报告,确保建设项目依法足额缴纳税款。

(五)完善“以*控税”制度,加强*扣*缴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国税发[2006]128号)对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纳税人和***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认定为自**纳税人,按规定领用、*具建筑业专用发*,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自**纳税人营业税纳税申报时,要进行“*表比对”,保证**收入及甲方供料金额均足额缴纳营业税。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认定为***纳税人,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建筑业专用发*,按规定征收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在**发*时要对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劳务合同、工程收款收料、工程决算报告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计税营业额真实、完整、准确。同时,加强对税款的扣缴管理,对于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对于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工程和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在支付工程款及供料时及时足额扣缴税款。

(六)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纳税评估和宣传力度。完善政府主导,地税、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参与的综合治税工作网络,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综合治税的责任和义务。地税部门要做好信息采集比对分析工作,对各部门提供的建设施工许可、建设造价咨询、建筑质量监理、竣工决算公证等项目信息以及建设项目合同、施工进度、税款申报、缴纳和发*使用情况进行比对分析,使税源监控关口前移,实现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控。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纳税评估工作,对于甲方供料申报不实或计税营业额明显偏低的,应做好纳税约谈工作,加强纳税提醒或沟通辅导,督促其及时补缴税款。同时,加强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对检查出的偷逃税行为应严肃处理,对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各级地税机关应定期发放税务公告,宣传税收政策,对建设项目双方应发放《税收事项通知书》,明确应纳税事项和可以扣除设备的名单,进一步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明确责任目标,实施有效监督。为确保甲方供料税收管理到位,各级地税部门应根据税收征管责任区的划分,明确建设项目的管理责任人,落实该项目全程监控管理责任,对建设项目信息采集录入、项目申报纳税、计税营业额的核算、发**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目标进行细化,明确工作重点和标准,实现建筑业甲方供料税收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杜绝因责任不明造成的管理缺位现象。

(三)培养先进典型,加大考核力度。省局将在调研的基础上,认真提炼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培养建筑业甲方供料管理先进典型,起到以点带面、以小促大的作用。根据年度目标考核的要求,省局将采取网上考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加大对建筑业甲方供料税收管理的考核力度,促进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db31/t 759-2013标准下载附件2:建设单位付款、供料情况报告表

附件3:施工单位收款、收料情况报告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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