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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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一项重要部门规章,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施工活动。

根据该办法,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申请施工许可需具备多项条件,包括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落实、施工单位已依法确定等。

办法还明确了审批时限浅谈对建筑工程创优控制的几点认识,一般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主管部门加强对已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未批先建、骗取许可、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办法对抢险救灾、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特定情形规定了免于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例外条款,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与实用性。

总体而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通过规范许可程序、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管执法,有效维护了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了建筑工程依法有序建设,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建筑史最强的完善技术交底范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国企]建筑工程铝合金模板工艺标准手册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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