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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合同支付控制监理实施细则.doc以下是《土建工程合同支付控制监理实施细则》(文档范围:第300至500字)的总结:
该细则详细规定了土建工程项目中支付控制的具体操作流程与管理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合同支付条款的审核,确保所有支付均符合合同约定;
支付申请的审查程序,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及其职责;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工程转包、挂靠、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辨析,强调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与返还条件,保障工程质量的同时合理控制资金使用。
细则旨在通过严格的支付控制流程,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理性。
4)因工程施工所需要,或近监理工程师指示必须设置的为施工服务的临时性排水、供水、供电、供风等附属工程及其运行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价格中,不另外进行支付计量。
5)预裂或光面爆破、保护层开挖、建基面处理与整修以及为维护其开挖边坡而进行的加固、临时支挡工程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6)在施工期间,直至最终通过合同完(竣)工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线发生滑坡或塌方,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对堆渣进行清除并对边坡进行处理。如果产生这类滑坡、塌方不是由于承建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的,并经施工地质或监理地质工程师认证,可列入支付计量。
7)施工过程中岩因承建单位未按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或采取不适当的方法施工而造成的超挖、超填工程量不予支付。
8)土石方明挖工程项目按开挖自然方,以m3为单位计量。
(2)清淤与水下开挖工程。
1)本项工程项目开挖单价中已包括钻孔、爆破、挖掘、装船、运输、弃渣处理以及其他辅助作业设备与施工准备等的一切费用。
2)如果需进行二次转运上岸堆放,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或监理部(处)另有指示,否则其费用亦应包含在相应开挖项目价格内,不另进行二次支付计量。
3)由于施工方法不当或施工安排不合理,致使发生碍航或对其他工程项目施工产生影响而增加的费用与第三方索赔,业主不予承担。
4)清淤与水下开挖工程按开挖自然方,以m3为单位计量。
(3)地下洞室开挖。
1)除非合同或设计另有规定,否则施工支洞的开挖、支护或封堵等一切人工、设备、材料和运行、维护等全部施工费用,均认为已包括在相应洞挖项目价格中,不另外进行支付计量。
2)洞挖工程中,石渣的运输和堆放、地下照明、通风、防尘、供水、排水以及开挖面清撬、冲洗、测量等施工与作业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3)由于施工需要所进行的集水、排水、避车、回车通道扩挖,以及临时施工设备安放等所进行的一切附加开挖,已包括在相应洞挖项目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4)地下洞室开挖的收方,按施工详图或经设计变更调整最后确认的设计开挖线计量。除非设计另有规定,或由承建单位出具说明并报经业主单位书面同意,监理部核备,否则超出设计开挖线部分不予进行支付计量。
5)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塌方,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处理。如果塌方的发生或因局部坍塌引起的过量超挖,属于有经验的承建单位所无法预见并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止或避免,也不是由于承建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经施工地质方或监理地质工程师书面认证,监理部审核,可列入支付计量。
6)地下洞室开挖工程按开挖自然方,以m3为单位计量。
(4)坝体及堰体的填筑。
1)坝体填筑料的开采、加工、装卸、运输、中转、填筑、压实、坡面修整,以及为施工进行所必须的施工准备、现场生产性试验、质量检验和施工测量等全部工序作业的人工、设备和材料等费用,已包括在坝体各部位填筑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2)施工过程中,根据监理部(处)规定和要求,在料场、料仓、填筑现场、中途运料车中取样试验,以及监理检查(如临时的中止施工、挖坑取样等)全部作业所需的人工、设备和材料等费用,已包括在各部位填筑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3)经承建单位质检人员或监理工程师检查不合格而指令予以舍弃或返工挖除的不合格填料,不予进行支付计量。
4)填筑料场开挖或开采结束后,承建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或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的料场清理费用,已包括在填筑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5)坝(堰)体填筑按达到质量检验标准的压实方,以m3为单位计量。
(5)防渗体工程。
1)开槽浇筑的防渗墙,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有效成墙面积,以m2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该项目价格已包括防渗墙施工准备、设备安设、造孔、固壁泥浆、清孔、墙体浇筑,以及为浇筑试验、质量检测与施工测量等所进行的全部工作的人工、材料及设备的一切费用。
2)土工合成材料按设计图纸所指示的,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有效铺设面积,以m2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该项目价格已包括施工准备、合成材料铺设、重叠黏(搭)接,现场维护和质量检测等全部工序的人工、材料及设施等的一切费用。
3)高压喷射灌浆按设计图纸所指示的,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以m2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该项目价格已包括施工准备、设备安装、钻孔、灌浆以及质量检测等所有工序作业的人工、材料及设施等的一切费用。
(6)混凝土工程。
1)混凝土浇筑所必须的模板及其支撑件的制作、安装、涂刷、拆除、维修,以及为立模和混凝土浇筑全部工序所必须的所有人工、材料、设备、辅助作业与施工准备等全部费用,已包括在混凝土单价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2)钢筋的支付计量以公斤或吨为单位,按施工详图(钢筋表)或设计修改的最后确定钢筋用量计量。除非合同或设计另有规定,或另行报经监理部(处)批准,否则施工详图(钢筋表)中所列数量,应认为已计入搭接和加工损耗等施工充裕量。
3)为混凝土浇筑所必须的锚筋(锚束)支付费用(包括钻孔、注浆和锚筋材料),按设计或施工详图要求的长度按米或根,或以规定的长度折算为重量按公斤或吨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4)伸缩缝止水,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的长度,以延长米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伸缩缝埋件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规定,或按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修正面积以m2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5)混凝土浇筑分别不同部位和设计标号,按施工详图或设计确定的建筑物或构件体积,以m3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凡面积大于0.1m2或体积大于0.1m3埋设件、孔洞所占体积应予以扣除。
6)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混凝土原材料贮存、配合比选定、拌和、运输、浇筑、修补、修饰、保护、养护,必须的温控、试验与质量检测等所有施工作业所需的全部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用,以及所有辅助作业费用,已包括在相应部位混凝土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7)承建单位为施工需要而增加的混凝土工程量,或因承建单位采用不恰当施工方法造成的超挖所增加的回填工程量,均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8)混凝土工程按浇筑完成的有效工程量,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7)砌体工程。
砌体工程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规定需要的结构尺寸,以m3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2)砌体工程价格,已包括施工准备、砌筑、养护、修饰、质量检测及其辅助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一切费用。
(8)永久性场区排水设施。
1)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护岸支挡构筑物与回填护坡的排水孔费和,已包括在相应工程项目价格中,不另外进行支付计量。
2)对在混凝土或在砌体上预留的排水沟,其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工程项目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3)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对于排水涵管、明沟以及坝基、坝肩、建筑物基础、地下洞室衬砌等工程中排水孔等,均以延长米为单位,按合同支付报价单中之单价的分类进行支付计量。
(9)锚喷支护与钢支撑。
1)锚杆的钻孔、注浆、安装,应按设计要求或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安设长度,并在通过监理工程师检测和认证后,以根(或延长米)进行支付计量。
锚杆附件(钢件和型材),按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实际耗用量以套或公斤进行支付计量。
2)边坡或地下洞室开挖中的喷混凝土,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的,或报经监理部(处)批准的作业措施计划所规定的喷层厚度分类,并在通过监理工程师检测和认证后,以m2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3)钢筋(丝)网的安装规格、数量应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的坐标法距离计算软件,或报经监理部(处)批准的作业措施计划所规定的,并通过监理工程师检测和认证的工程量折算成重量,以公斤或吨为单位或以公斤/每平方米为换算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4)地下开挖中钢支撑及其附件的安设,应按设计要求或报经监理部(处)批准的作业措施计划要求进行,并按通过监理工程师检测和认证的工程量折算成重量,以公斤或吨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5)上述作业中,为完成施工作业所必须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施工或加工损耗、取样、试验、检测、养护和维护以及施工准备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工程项目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10)钻孔与水泥灌浆。
1)勘测孔、观察孔、排水孔、回填灌浆孔、帷幕灌浆孔和固结灌浆孔及其检查孔,其布设和钻进必须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进行,并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量,除回填灌浆孔以m2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外,其余均以孔深延长米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2)帷幕灌浆及固结灌浆作业所需的灌浆材料,包括水泥、砂、掺和料等,按设计要求或监理部(处)指示,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实际耗用量,以公斤或吨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3)回填灌浆、接缝灌浆工程量,按施工详图及设计要求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或监理部(处)指示,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灌浆面积,以m2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4)承建单位在钻孔作业中,因坍孔、掉钻等原因致使钻孔不合格,或对于有采集岩芯要求的钻孔,因岩芯获取率低于规定值视为废孔者,均不列入支付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