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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检索到的信息,关于《山西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文件内容,可以总结如下:
该细则旨在加强和规范山西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期间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了各级管理部门在项目中的具体职责。
【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6年)施工过程监管:详细规定了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措施。
质量控制与验收标准:制定了具体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该细则的目的是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山西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具体细节还需参照官方发布的完整文件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
分类台帐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合同变更解除台帐、违约合同登记。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三) 建立工程进度月报表(见附件16),统计时间为每月的25日前的建设管理情况,需在每月30日前上报项目主管单位。
第一节 计量支付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计量支付是项目合同管理的关键环节。业主作为项目的总体负责人和宏观调控者,计量支付管理工作侧重点是整个计量支付工作程序、原则的总体控制和协调工作,以计量支付为经济手段,控制工程的质量、造价、进度。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计量支付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和监理方进行商议,针对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主管单位的要求,编制并下发具体的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计量支付管理办法不仅应与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说明保持一致,还应针对项目的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工程特点,对计量规则、计量支付的流程、各种报表的编制格式、计量支付上报附表、台帐格式均需作详细规定,使计量支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流程清晰、格式清楚、资料齐全、有理有据,方便审核。
第二节 计量支付的原则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在执行计量支付过程中必须满足下列原则与要求
(一)在单价合同中只对本合同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项目进行计量与支付。按合同价、批准概算控制支出。 (二)严格按合同中计量支付的规定执行,任何超出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计量与支付。任何超出清单的工程量及工程项目必须有完备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资料。
(三)对变更签证的审核,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确保及时有效。对于已批复,且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的变更签证,应及时给予计量支付。对于合同中已含签证、过时签证坚决不予计量。
(四)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予以计量,计量完成后方可付款。任何不合格或者有缺陷的工程都不予以计量和支付,必须按照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整改修复并达到要求,才能进行计量支付,其整改修复费用不予计量及支付。
(五)其它基本建设费用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按批准预算数控制,除此以外一律按合同价控制。
(六)严格按合同规定的程序逐月计量,逐级审核计量支付报表,决不能省略或跳越任何一道程序。及时扣回应扣回的帐款,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款项坚决不予计量支付。
第三十五条 计量支付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质量义务,也就是说,即使承包人获得了计量确认后的付款,但其质量义务并未解除,而且工程质量是终身责任制。
承包人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民工工资。
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法人对承包人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承包人应与积极配合。
第一节 设计变更的要求和划分
第三十六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组织施工的重要依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变更以总概算费用控制,未经特殊批准,任何项目不得突破工程概算。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经过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不得进入决算。
第三十八条 设计变更分为较大和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无论工程费用增减)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为不影响施工进度,对发生的变更若来不及完善资料,可先填写设计变更立项报批表(见附件17),待完善设计变更资料后再报批。若施工过程中能及时完善变更审批资料则不需填写设计变更立项报批表,按照设计变更审批权限直接报批设计变更资料即可(一般变更、较大变更报批表分别见附件18、附件19)。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变更:
(一) 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或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二)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三)连续长度1000米以上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四)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五)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的规模发生变化的; (八)对需要核减的工程项目。
(九)某个合同段一个单项细目工程变更费用增加超过30万元的;
(十)已变更的费用总数超过了暂定金费用(按整个项目);
第二节 设计变更的范围
第四十条 由下列原因造成的,可以考虑工程设计变更:
(一)工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引起的变更,如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变化等原因;
(二)第三方提出需改变设计而进行的变更,如当地政府的建设规划或村民的合理要求等;
(三)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对工程协调和有利工程进度或改进施工工艺和方法的变更;
(四)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
(五)承包人违约或无意造成工程缺陷导致发生的变更; (六)在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原设计进行优化或进一步完善所提出的变更;
第四十一条 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由提出单位以书面形式按格式提出立项申请。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四十三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经审查或论证确认后,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项目主管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以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第四十四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上应当由工程的原设计单位承担。若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并按每月工程变更台帐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
较大变更文件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查批复。设计变更文件审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成。(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四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报审较大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单价采取的方式及费用计算表;
(四)专家评审意见书(如有)。
第四十七条 变更单价审定优先原则为:采用本合同段工程清单细目单价或本工程中其他合同段细目清单单价或依据近似项目的清单单价进行议价。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三)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以项目业主根据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重新调查的原材料价格编制的相应单价为基础,并以中标价与招标最高限价比例系数为调整系数确定变更单价。
(四) 如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
第四节 设计变更实施
第四十八条 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若原施工单位有正当理由放弃承担该设计变更任务的,项目法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若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五节 设计变更的责任及管理
第四十九条 由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高支护模板方案(顺德学院新校区计算机中心主楼工程),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非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可以酌情考虑增加设计费用和监理费用,其他一律不考虑。
经项目主管单位同意,非项目法人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的可考虑增加监理费用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用。
第五十条 建设各方的设计变更责任:
(一)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管理负总责;
(二) 监理单位对变更数量及单价负责负责;对施工单位送交的变更、签证河南某厂区职工食堂建筑施工图及总平面图,监理单位要及时审查其合理性和真实性,杜绝事后追认的现象。
(三)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负责;
(四)施工单位对落实变更、保证施工质量、进度负责。